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方面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1、技術開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為避免以后產生無謂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技術開發合同的性質。不同的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特別是對于技術開發合同而言,更要明確是委托開發還是合
1、技術開發合同必須采用書面形式。為避免以后產生無謂的糾紛,當事人應當在合同中約定技術開發合同的性質。不同的技術開發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同,特別是對于技術開發合同而言,更要明確是委托開發還是合作開發。那種雖然在開發中提供了資金、設備、人力但并未參加實質性研究開發工作的合同應當屬于委托開發合同。不能以合同名稱來判定合同的性質從而導致當事人對合同性質產生誤解。
2、委托技術開發合同中,根據合同法第331條和332條的規定,當事人的主要義務均為法定義務。因此,即使當事人沒有約定,也要履行。但是為了能夠更好的履行合同,最好由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義務加以細化。比如項目名稱、研究開發成果的具體標準、履行期限。計劃、進度、方式、地點、當事人的保密義務、技術成果的歸屬和分享、驗收的標準和方法、研究開發費用的支付方法和方式、開發項目中某些關鍵術語的解釋、爭議的解決方法、違約責任以及損害賠償的計算方法等等。將上述內容明確化有助于雙方當事人明確各自的責任,準確地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
3、當事人應當特別注意開發項目失敗時的判斷標準。最好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明確約定在何種情況下開發項目失敗屬于技術風險,認定的標準是什么。如果是技術風險,則應約定如何分擔損失。
4、在合同成立后,雙方當事人均應按照合同約定積極履行自己的義務。這是在日后糾紛產生時能使自己處于有利地位的最佳方式。在履行過程中要特別注意技術開發合同本身的復雜性。當事人在履行過程中因主客觀原因的限制存在一些過錯,只要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沒有對研究開發工作造成消極影響的,當事人就不應無休止地挑剔對方履約缺陷,動輒不加區別地要求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5、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當開發失敗的風險已經出現苗頭時,當事人應當依據合同法第338條的規定及時通知對方并采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及時通知另一方并采取補救措施,致使損失擴大,擴大的損失部分由負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
6、在實踐中,大部分委托開發合同投入多,規模大,周期長,難度高。為了避免開發的失敗和失敗后的糾紛。委托人應事先作好選題工作,避免草率簽約。在合同的設計上要與研究開發人友好協商,最好能夠分步實施,加強中間環節的監督檢查,作好階段性成果的評估和后續科研方面的論證。
7、履行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應注意取得和保留相關的證據,如不可抗力的證明、對方嚴重違約的證明,自己履行及時通知義務的證據等,從而應對有可能出現的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遲延交付工作成果的,受托方應支付違約金。逾期兩個月未交付工作成果的,委托方有權解除合同,受托方應當交還技術資料和樣品,返還已收的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2)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缺陷,但委托方同意利用的,受托方應當減收報酬并采取適當補救措施;工作成果、服務質量有嚴重缺陷,沒有解決合同約定的技術問題的,受托方應當免收報酬,支付違約金或賠償損失。
(3)受托方對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樣品等因保管不善而造成技術資料、樣品滅失、缺少、變質、污染或者損壞的,應當賠償相應的損失。
(4)技術服務合同的標的在短期內難以發現缺陷的,當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約定保證期,在保證期內發現服務質量缺陷的,受托方應當負責返工或采取補救措施,但因委托方使用、保管不當引起的問題除外。
(5)受托方發現委托方提供的技術資料、數據、樣品、材料或工作條件不符合合同約定,卻不及時通知委托方,受托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6)受托方履行合同期間,發現繼續工作對材料、樣品或設備等有損壞危險,卻未及時通知委托方或采取適當的措施,受托方應承擔相應的責任。
一、咨詢合同包括哪些內容
咨詢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合同當事人個人信息;
2、咨詢的具體事項;
3、就咨詢事項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
4、咨詢報告的完成期限與要求;
5、咨詢報酬。
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八百七十八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是當事人一方以技術知識為對方就特定技術項目提供可行性論證、技術預測、專題技術調查、分析評價報告等所訂立的合同。
第八百七十九條規定,技術咨詢合同的委托人應當按照約定闡明咨詢的問題,提供技術背景材料及有關技術資料,接受受托人的工作成果,支付報酬。
發生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雙方可以協商進行處理,也可以申請調解,當沒有得到解決的時候是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進行起訴的。
一、委托合同種類
委托合同,又稱委任合同。是指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義和費用為委托人辦理委托事務,而委托人則按約支付報酬的協議。大陸法各國民法對委托合同的限制不盡相同。按多數國家的法律規定,委托合同的標的既包括法律事務,也包括非法律事務;合同內容可以是有償的,也可是無償的。我國的民法理論與實踐認為委托合同的標的只限于法律行為,它是委托代理的發生根據。故受托人在委托權限內與第三人所為法律行為的后果完全由委托人承擔。根據受托人的權限范圍,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特別委托和概括委托。特別委托是指委托人特別委托受托人處理一項或數項事務的委托;概括委托是指委托人委托受托人處理一切事務的委托。而根據委托人與受托人之間的關系,委托合同可以分為直接委托和轉委托。
二、委托合同與行紀合同的區別
行紀合同的選用范圍僅為貿易活動,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為委托人提供服務的適用范圍廣泛,包括各種可以委托的事項。行紀人應以自己的名義與第三人訂立合同,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以委托人名義或者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如以自己的名義訂立合同,則負有披露義務。行紀合同為有償合同,而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償的,也可以是無償的。行紀人處理委托事務支出的費用,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應自行承擔,而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費用由委托人承擔。委托合同和行紀合同都是諾成合同,即在合同雙方達成意思一致的時候合同就已經成立了。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糾紛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會計處理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表述
●委托開發合同對于技術成果的權利歸屬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的管轄法院
●技術委托開發合同風險規避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的標的
●委托技術開發合同范本
●委托技術開發協議
內容審核:王蘭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委托技術開發合同方面常見失誤的法律救濟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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