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局缺乏證據能否抓人?,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可被治安傳喚至相應點。缺乏證據時,公安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人民警察對違法嫌疑人可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并可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需經批準后方可繼續盤問。法律分
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調查,可被治安傳喚至相應點。缺乏證據時,公安機關可采取強制措施。人民警察對違法嫌疑人可進行當場盤問、檢查,并可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入境管理的嫌疑人,需經批準后方可繼續盤問。
法律分析
雖然沒有證據,對于違法嫌疑人或涉案公安機關可治安傳喚至相應點配合調查,公民有義務配合公安機關的調查,如果不配合公安機關會采取強制措施。
人民警察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經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當場盤問、檢查。對當場盤問、檢查后,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依法可以適用繼續盤問的,可以將其帶至公安機關,經公安派出所負責人批準,對其繼續盤問。對違反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依法適用繼續盤問的,應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出入境邊防檢查機關負責人批準。
拓展延伸
警察局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如何處理逮捕問題?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局需要審慎處理逮捕問題。首先,警察局應該依據法律規定,確保逮捕行為的合法性。他們可以采取其他調查手段,如搜集更多證據、調查目擊者證言或使用科學技術手段來獲取更多線索。此外,警察局可以與檢察官合作,獲取法律意見和建議。如果缺乏足夠證據,警察局可能需要放棄逮捕,但仍可繼續調查案件,尋找更多證據。警察局應該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公正和合法的逮捕行為,以保護被逮捕人的權益,并維護社會的公平正義。
結語
在缺乏證據的情況下,警察局應審慎處理逮捕問題。依法,警方可采取其他調查手段,搜集證據、調查證言或使用科技手段以獲取線索。合作檢察官,獲取法律意見。若證據不足,警方可放棄逮捕但繼續調查,尋找更多證據。警方應遵守法律程序,確保公正合法的逮捕,保護被逮捕人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
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六十一條公安機關對報案、控告、舉報、群眾扭送或者違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門、司法機關移送的案件,應當及時受理,制作受案登記表,并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對屬于本單位管轄范圍內的事項,應當及時調查處理;
(二)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但不屬于本單位管轄的,應當在受理后的二十四小時內移送有管轄權的單位處理,并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
(三)對不屬于公安機關職責范圍內的事項,書面告知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投案人向其他有關主管機關報案或者投案。
公安機關接受案件時,應當制作受案回執單一式二份,一份交報案人、控告人、舉報人、扭送人,一份附卷。
公安機關及其人民警察在日常執法執勤中發現的違法行為,適用第一款的規定。
公安局掌握了證據就可以抓人。
公安機關立案后,會展開調查,如嫌疑人確實構成犯罪,公安機關掌握了證據,可以對其傳喚,如沒有證據是不能傳喚的。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可催問辦公單位案件進度,投訴是不起任何作用的。立案后是否馬上抓人,要視情而定。公安局立案后不一定是會馬上抓人,在沒有得到允許的情況下或是沒有獲得相關的證據,公安局是不會貿然的進行抓人。
對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傳喚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內的指定地點或者到他的住處進行訊問,但是應當出示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對在現場發現的犯罪嫌疑人,經出示工作證件,可以口頭傳喚,但應當在訊問筆錄中注明。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十二小時。
案情特別重大、復雜,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傳喚、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保證犯罪嫌疑人的飲食和必要的休息時間。訊問犯罪嫌疑人必須由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負責進行。訊問的時候,偵查人員不得少于二人。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羈押以后,偵查人員對其進行訊問,應當在看守所內進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條 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首先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為,讓他陳述有罪的情節或者無罪的辯解,然后向他提出問題。犯罪嫌疑人對偵查人員的提問,應當如實回答。但是對與本案無關的問題,有拒絕回答的權利。偵查人員在訊問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訴訟權利,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警察有證據后是否會馬上抓人是根據案件的性質來決定。
110是我國的公安報警電話,負責受理緊急性的刑事和治安案件報案,并接受群眾突遇的或個人無力解決的緊急危難求助等。110 公安報警電話屬于特殊號碼,撥打和接聽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110公安報警電話是極為寶貴的公共安全資源。虛構警情和其他惡意騷擾行為將嚴重影響公安機關接處警機制的正常運行、制約公安機關職能作用的充分發揮。該行為妨害了公安機關正常工作秩序。公安機關將依法對其行為人處以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以擾亂國家機關工作秩序罪追究刑事責任,最高可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生活中只有這7件事才可撥110,其他的都不該110受理和管轄:
1、刑事案件;
2、治安案(事)件;
3、危及人身、財產安全或者社會治安秩序的群體性事件;
4、自然災害、治安災害事故、火災、交通事故;
5、其他需要公安機關緊急處置的與違法犯罪有關的報警;
6、危及公共或群眾安全迫切需要處置的緊急求助;
7、公安機關及人民警察正在發生的違法違規行為。
報警注意以下三項要點:
1、一定要在就近的地方,抓緊時間報警,越快越好。任何有電話的單位、個人及公用電話都應為報警人提供方便。
2、報警時要按民警的提示講清報警求助的基本情況;現場的原始狀態如何;有無采取措施;犯罪分子或可疑人員的人數、特點、攜帶物品和逃跑方向等。打110還要提供報警人的所在位置、姓名和聯系方式。
3、無特殊情況,報警后應在報警地等候,并與民警和110及時取得聯系。有案發現場的,要注意保護,不要隨意翻動。除了營救傷員,不要讓任何人進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四條 人民警察必須以憲法和法律為活動準則,忠于職守,清正廉潔,紀律嚴明,服從命令,嚴格執法。
●警察局缺乏證據能否抓人呢
●警察局缺乏證據能否抓人處理
●警察沒有證據
●警察沒有足夠證據可抓人嗎
●警察沒有證據能定案嗎
●如果警察沒有證據能立案嗎?
●警察如果沒有足夠證據會怎么樣
●警察局缺乏證據能否抓人處理
●警察沒有確鑿證據可以拘留嗎
●警察在沒有證據的情況下可以拘留多久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警察局缺乏證據能否抓人?,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