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頂雨棚拆遷時怎樣賠償2026,樓下鄰居違法搭建雨棚能起訴拆除嗎,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以,樓下違法搭建雨棚,勢必影響樓上的隱私、衛生、安全等,可起訴樓下鄰居拆除。案由是相鄰權糾紛。如下面這個案件,法院就判決樓下的業主拆除違法搭建的雨棚。判決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以,樓下違法搭建雨棚,勢必影響樓上的隱私、衛生、安全等,可起訴樓下鄰居拆除。案由是相鄰權糾紛。如下面這個案件,法院就判決樓下的業主拆除違法搭建的雨棚。
判決書節選:
關于朱某應否拆除安裝在廣州市越秀區某304房西面藍色雨棚問題。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本案中,吳某與朱某為上下毗連的相鄰關系。 吳某主張朱某在案涉304房西面搭建的藍色雨棚對其正常生活造成影響,侵害了其合法權益,并據此要求朱某拆除該雨棚。 根據本案查明的事實以及雙方當事人提交的證據,結合法院現場勘查情況,可以認定朱某搭建的藍色雨棚高于一般雨棚位置,其最高處已超過4樓樓面高度,與吳某窗戶相近。該雨棚的設置確會影響吳某的視覺感受,雨棚上也容易積累垃圾,并對吳某的正常生活造成影響,吳某要求朱某拆除該部分雨棚理據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法律分析:1、可及時告知物業及社區,由其及時出面勸阻,尤其是可燃雨棚。
2、如果是已搭建且搭建過高靠近自家陽臺,先可以聯系物業通知整改,如限期內未整改,告知社區居委會,由社區介入進行調解。
3、如果社區調解不成功,樓下單方面不愿意整改,可通過法院訴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十七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八條 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一)重大涉外案件;
(二)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三)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第一百一十九條 起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
(二)有明確的被告;
(三)有具體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
(四)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受訴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分析:雨棚不屬于違建。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這種情況所面臨的是相鄰權糾紛,對方能否勝訴,要看是否影響了他人的生活,在起訴后,法官要到現場看的,如果的確有影響,就得拆除。如果不影響的話,法院不會支持。另外,物業是否同意與人家的訴權無關。最好雙方調解一下就好了,鄰居之間不要弄得太尷尬。一、相鄰權相關的法律規定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的規定,房地產相鄰各方必須按照有利生產、便利生活、團結合作、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隔水、排水、通行、通風、采光等方面的相鄰關系。 對相鄰者造成干擾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干擾,賠償損失。 因此,相鄰關系是指不動產相互相鄰的所有者或使用者分別行使自己的合法權益時,尊重他側的所有者或使用者的權利,相互給予一定的便利或受到一定的限制。 法律以權利義務的形式確定了這種相鄰者之間的關系,本質上是一方所有者或使用者產權的擴展,同時也是他方所有者或使用者產權的限制。二、相鄰權糾紛處理的基本原則1、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 在我國,國家、集體、公民個人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處理相鄰糾紛時,必須團結互助,相互理解,從互讓出發,考慮相鄰各方的利益,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2、有利于生產的原則。 發展生產,繁榮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全黨、全國人民的一件大事。 因此,在處理相鄰糾紛時,必須從有利于生產出發,保護集體生產積極性,保證國家經濟建設的正常發展。3、便利生活原則。 相鄰各方在行使相鄰時,應當為對方提供方便,不得為個人私利而為對方提供方便,不得為個人私利而制造困難或設置障礙,使對方無法正常生活。相鄰權是以不動產為基本要素的權利,只有在業主之間,團結互助,才能更方便生活,這也有利于生產。 在我國,相鄰前被侵害的案件不少,但相關法律出臺后,已經被制止。
法律分析:侵犯了相鄰權。樓下鄰居非法搭建雨棚侵犯了你的正常生活,可以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第二百八十九條 法律、法規對處理相鄰關系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可以按照當地習慣。
法律分析:一樓搭建雨棚跟二樓同不同意是沒關系的,主要是未獲得批準私自搭建是屬于違法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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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蘇丹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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