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礦山用于生產經營是一種常見的模式,但當遇到政策變化,礦廠不得不關停時,又該如何應對》今天就結合一則案例為大家分析:當政府關停或
江蘇南京某村村委會與李先生簽訂了《磚瓦四廠承包合同》,約定承包期為八年。合同簽訂六年后,第三人建材廠介入,在上述承包合同上簽字,約定由建材廠繼續履行承包合同。四年后,建材廠再次與村委會簽訂《補充協議》,約定延長承包期限。在承包期內,區政府發布礦山關停的通知,提出明確要求:以保護資源、改善生態環境、保障支持科學發展觀為目標,全面摸清粘土磚瓦窯業的開采取土情況,堅決遏制、嚴肅查處違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行為,推進落實露采礦山有效關停,規范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秩序。而建材廠開采的磚瓦用粘土,其性質就為非金屬礦產,被納入關停的企業范圍之內。
隨后,建材廠停產,第二年六月,建材廠的煙囪就被拆除,在此期間,區政府未對建材廠停產停業以及搬離的損失進行賠償。建材廠認為區政府下發的《通知》侵害其財產權,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浦口區政府賠償其損失。
該案件經過了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
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區政府根據國家產業政策調整,為落實市政府要求,作出了《通知》,決定對包括建材廠在內的磚瓦用粘土等企業納入2013年年底之前關停的企業范圍之內。《通知》的上述決定內容并未違反相關法律、政策規定。建材廠并未提供證據證明《通知》對其財產造成損失。且建材廠與村委會簽訂的《補充協議》中約定,“合同到期后承包人將所有固定資產交還甲方(注:即林山村委會)”“承包期間,如遇國家占用或規劃用地,乙方(五友建材廠)無條件的服從,同時甲方按實際年限結算承包費”,當合同中約定的情形出現時,建材廠應當依照該約定中的承諾履行自身義務。最終,法院駁回了建材廠的訴訟請求。
在實踐中,因政策、自然情況等情況,礦產企業被關停的案子不勝枚舉,但不少企業在被關停時,并未拿到合法合理的補償或賠償,對此,應如何應對呢?
圣運律師事務所王有銀律師指出,承包的礦業權被關閉或征收的,承包人作為與礦業權人簽約承包合同的主體,可以依據承包合同約定向礦業權人主張補償或賠償。
上述司法裁判案例中,法院之所以未支持建材廠的索賠請求,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建材廠不是被關停礦山的法定主體,被關停礦山不是承包人建材廠的財產,建材廠主張關停礦山給其造成了財產損失,但又不能舉證是哪些財產遭受了損失,故此未支持建材廠的訴求。二是建材產與礦業權人簽署的承包協議中已經明確約定,“承包期間若遇國家占用或規劃用地,建材廠無條件服從,同時按照實際年限結算承包費。”據此,建材產廠也無法通過礦業權人獲取補償或賠償,或向礦業權人主張補償或賠償,因為就該部分投入損失,建材廠已經明確放棄索賠。
因此,為避免承包礦業權期間,礦業權因被政府關閉或征收給承包人造成損失,承包人可在簽署礦業權承包合同時明確約定,若承包期間礦業權被政府關閉或征收,礦業權人需賠償承包人遭受的一切損失,包括投資建設礦山損失等(建議盡可能明確可能遭受損失的具體名目和計算方式)。實踐中,大多數情況下承包人無充分證據證明己方財產遭受的損失,例如為履行承包義務支出的成本損失等,可在承包合同中約定違約金的計算方式或違約金額,另外為最大程度證明承包人遭受的損失,建議承包人在履約過程中盡量保留投資礦山相關的支出憑證等資料。就該等遭受的損失,承包人在不能向政府索賠時,可基于與礦業權人簽署的承包合同,轉而向礦業權人主張賠償。
圣運王有銀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承包人還是礦業勸人,因政策變化不得不關停的,都有權主張合法合理的補償或者賠償。另外,在就礦產資源簽訂轉讓或者買買協議的過程中, 一定要注意約定好若礦場因政策被關停,如何處理,以免出現“賠本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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