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是否可以口頭提出?,被告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上訴,不服一審判決。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對一審判決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剝奪。法律分析被告人、自
被告人、自訴人及其代理人有權上訴,不服一審判決。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也可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代理人也可對一審判決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剝奪。
法律分析
被告人、自訴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有權用書狀或者口頭向上一級人民法院上訴。被告人的辯護人和近親屬,經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訴。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和他們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中的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提出上訴。對被告人的上訴權,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剝奪。
拓展延伸
二審上訴程序中口頭提出上訴的要求和限制
二審上訴程序中,口頭提出上訴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和受到一定的限制。首先,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上訴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二審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口頭提出上訴并不符合法定程序。其次,口頭上訴可能存在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明確等問題,容易導致上訴請求被駁回。此外,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如案件重要性、當事人申請等,決定是否允許口頭提出上訴。因此,在二審上訴中,建議上訴人遵循法定程序,提前準備好書面上訴狀,以確保上訴請求得到有效審理。
結語
在二審上訴中,口頭提出上訴需要滿足一定的要求和受到一定的限制。建議上訴人遵循法定程序,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二審法院遞交書面上訴狀,以確保上訴請求得到有效審理。口頭上訴可能存在證據不充分、理由不明確等問題,容易導致上訴請求被駁回。因此,提前準備好書面上訴狀是確保上訴成功的重要步驟。法院也會根據具體情況,如案件重要性、當事人申請等,決定是否允許口頭提出上訴。請上訴人謹慎選擇上訴方式,以確保自身權益得到充分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四章 第二審程序 第一百七十二條 上訴應當遞交上訴狀。上訴狀的內容,應當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稱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及其主要負責人的姓名;原審人民法院名稱、案件的編號和案由;上訴的請求和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六章 審判監督程序 第二百一十四條 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的案件,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一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一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當事人可以上訴;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是由第二審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審的,按照第二審程序審理,所作的判決、裁定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
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應當另行組成合議庭。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1修正):第二編 審判程序 第十三章 簡易程序 第一百六十九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案件不宜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
當事人認為案件適用小額訴訟的程序審理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審查,異議成立的,應當適用簡易程序的其他規定審理或者裁定轉為普通程序;異議不成立的,裁定駁回。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不可以口頭上訴,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提交上訴狀才行,如果當事人書寫困難的,可以口頭敘述上訴狀的內容,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且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 第三百二十條 一審宣判時或者判決書、裁定書送達時,當事人口頭表示上訴的,人民法院應告知其必須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未在法定上訴期間內遞交上訴狀的,視為未提起上訴。雖遞交上訴狀,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內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法律分析:民事訴訟可以口頭上訴嗎
可以,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條起訴形式
起訴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第一百二十一條起訴狀
起訴狀應當記明下列事項:
(一)原告的姓名、性別、年齡、民族、職業、工作單位、住所、聯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的姓名、職務、聯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別、工作單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名稱、住所等信息;
(三)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與理由;
(四)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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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民事訴訟二審上訴是否可以口頭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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