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司打贏了5年都沒執行如何辦,法律分析:一、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執行法院在執行期限內怠于執行的,可要求上級法院進行監督或申請提級執行。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
法律分析:一、對于生效的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義務人拒不履行判決裁定確定義務的,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如執行法院在執行期限內怠于執行的,可要求上級法院進行監督或申請提級執行。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對依法設立的仲裁機構的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對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行。公證債權文書確有錯誤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并將裁定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和公證機關。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法律分析:
首先我們可以自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年內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啟動執行程序后,還需要積極向執行局提供被執行人的財產線索。如果其他單位和個人持有被申請執行的財產,而由人民法院書面通知協助執行的,都有義務按通知的規定執行。凡是無故推托、拒絕或者妨礙執行的有關單位和個人要負法律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五條 當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執行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可以向負責執行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異議。當事人、利害關系人提出書面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書面異議之日起十五日內審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銷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當事人、利害關系人對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
第二百二十六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一般情況下是這樣的,一般律師的任務到判決書下來為止就已經結束代理律師任務。具體還是要看你和代理律師簽的代理合同是如何約定的。
【法律分析】
關于仲裁裁決國家間的承認和執行,早在1923年就有《日內瓦仲裁條款議定書》和1927年的《日內瓦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但由于在執行外國仲裁裁決上條件過嚴,手續復雜,不能適應國際經濟貿易發展的新形勢。因此,1958年聯合國經濟和社會理事會在紐約召開了有45個國家和有關國際組織的代表參加的國際商事仲裁大會,于6月10日通過了《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簡稱《紐約公約》,并于1959年6月7日生效。《紐約公約》規定,各締約國必須承認和執行外國仲裁裁決,除非當事人證明有第5條規定的五項情形之一的,被申請執行的法院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
而我國自1987年4月加入《紐約公約》后,中國的仲裁裁決就可以到上述一百二十多個國家或地區申請承認和執行,而無須考慮這些國家是否與我國訂立了司法協助條約。根據《仲裁法》第72條的規定,中國的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應由當事人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也就是說,中國的仲裁裁決需要其它國家承認和執行的,只要這個國家是《紐約公約》的成員國,當事人就可以向被申請執行人所在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與執行。
在此需要提醒我國涉外仲裁當事人,在考慮到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時,最好委托申請執行地的在此方面有經驗和有能力的律師予以辦理申請承認和執行事宜。聘請一位好的代理律師,可以避免不必要的麻煩,并且在一些問題的處理上把握得當,使申請承認和執行的時間大為縮短。相反,如果代理律師在關鍵問題上處理不當,也容易使仲裁裁決得不到承認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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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官司打贏了5年都沒執行如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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