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長跟被告有關系拖延不開庭怎么辦,庭長跟被告有關系拖延不開庭怎么辦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庭長與案件的被告人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申請回避,如果不回避并且拖延不開庭的,原告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庭長跟被告有關系拖延不開庭怎么辦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庭長與案件的被告人有利害關系的,應該主動申請回避,如果不回避并且拖延不開庭的,原告可以向上級法院投訴,也可以向檢察機關舉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審判人員有前款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適用回避制度的人員
1、審判人員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這里的“審判人員”應當包括助理審判員、審判員、副庭長、庭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副院長、院長以及參加合議庭的人民陪審員。
2、檢察人員
“檢察人員”應當包括助理檢察員、檢察員、檢察委員會委員、副檢察長和檢察長。
3、偵查人員
“偵查人員”既包括所有偵查機關從事偵查工作的偵查人員,又包括對偵查工作進行組織指揮的負責人,即有權參與討論和作出決定的檢察長、檢察委員會委員和公安機關負責人。
4、書記員
“書記員”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的書記員,也包括出現在偵查、起訴、審判階段的書記員。
5、翻譯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翻譯人員(即法庭審判階段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以及在偵查、起訴階段訊問被告人和詢問證人、被害人時擔任翻譯工作的人員)。
6、鑒定人
既包括公、檢、法三機關各自指派或聘請的,也包括在偵查、起訴、審判各個階段指派或聘請的人員。
在理解這一問題時,應掌握:證人不適用回避的規定,證人即使是本案當事人的近親屬,也可以作證。
法律分析:1、原告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按撤訴處理;
2、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或原告申請撤訴而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情況下,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法院可在原告缺席的情況下經過審理,在案件事實已經全部查清的基礎上作出缺席判決;
3、在被告提起反訴的情況下,如果原告(即反訴被告)符合“負有贍養、撫育、撫養義務和不到庭就無法查清案情的”的情形的,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時,可以派出司法警察強制被傳喚人到庭參加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
(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
(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序沒有異議的。
法律分析:可以和法官溝通或委托律師與法官溝通不開庭的原因,因為法院審理案件時,當你提交訴狀后會有七天的審查起訴期限,然后正式立案后3天內給對方送達起訴書,然后還會給對方15天的答辯期限,最后才是擇日開庭。如果在了解后發現確有違規,可向院長或上級人民法院和檢察院反饋相關情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條 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內審結;對可能判處的有期徒刑超過三年的,可以延長至一個半月。
第二百一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適用簡易程序審判:(一)案件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二)被告人承認自己所犯罪行,對指控的犯罪事實沒有異議的;(三)被告人對適用簡易程序沒有異議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的時候,可以建議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
第二百一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簡易程序:(一)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二)有重大社會影響的;(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認罪或者對適用簡易程序有異議的;(四)其他不宜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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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頭條-庭長跟被告有關系拖延不開庭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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