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建筑的認定應當由適格行政主體做出,其他機關不得隨意認定違建。即使是違法建筑的拆除也需經過法定程序,如若未經法定程序即實施拆除行為,法院應當認定拆除行為違法。今天,圣運律師就給大家分享一則與此相關的案例。
2009年,仁化縣人民政府規劃建設仁化縣有色金屬循環經濟產業基地,需要征收廣東省仁化縣某村民小組的部分土地。葉先生的房屋所占土地在被征收土地范圍之內,屬于未經鄉鎮規劃批準和領取土地使用證的違法建筑。2009年至2013年7月間,仁化縣政府先后在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征地通告》《征地預公告》《致廣大村民的一封信》《關于責令停止一切違建行為的告知書》等文書,以調查筆錄等形式告知葉先生房屋所占土地是違法用地。
2009年10月、2013年6月,仁化縣國土資源局分別發出兩份《通知》,要求葉某停止土地違法行為。2013年7月12日凌晨5時許,在未發強行拆除通知、未予公告的情況下,仁化縣政府組織人員對葉先生的房屋實施強制拆除。葉先生遂向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確認仁化縣政府強制拆除行為違法。
廣東省韶關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葉某使用農村集體土地建房未經政府批準屬于違法建筑,但仁化縣政府在2013年7月12日凌晨對葉某所建的房屋進行強制拆除,程序上存在嚴重瑕疵,即采取強制拆除前未向葉某等三人發出強制拆除通知,未向強拆房屋所在地的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張貼公告限期自行拆除,判決:確認仁化縣政府于2013年7月12日對葉某等三人房屋實施行政強制拆除的具體行政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圣運律師團隊就違法建筑的相關問題提供如下法律關鍵點供大家參考。
(一)違法建筑的認定以及補償
首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管理法》等法律的規定,違法建筑主要包括以下幾類:未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成的建筑物、擅自改變了使用性質建成的建筑物、臨時建筑建設后超過有效期未拆除成為永久性建筑的建筑物、通過偽造相關材料向主管部門騙取許可證而建成的建筑物。
其次,違章建筑的認定主體應當是住建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沒有此權限。如果是無權限的機關擅自認定違建通常不具備法律效力。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二十四條第二款之規定: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不予補償的違建是屬于有權認定違建的行政機關進行了認定工作,如果是未經有權機關認定違建便被拆除,該種情況通常是需要補償的。法院應當結合房屋的結構、面積、地理位置以及當地市場價值等多方面因素,全面充分考慮當事人的損失,確定賠償金額。
(二)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行為
強制拆除違法建筑屬于典型的強制執行行為,如若操作不當,可能給行政相對人的人身和財產造成嚴重不利后果,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的規定,對于違法建筑的拆除必須嚴格遵循關于行政強制執行的程序規定。具體來說,對涉嫌違法建筑,首先應當由住建部門或者城鄉規劃部門對其是否屬于違反城鄉規劃且應當拆除的情形作出認定,換言之,應當有有權機關先認定房屋是否屬于違法建筑;其次,對符合法定拆除情形的,由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限期拆除的書面決定,由當事人自行拆除違法建筑,同時,應當告知當事人相關事實、理由和依據,并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再次,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拆除的,由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除違法建筑。行政機關在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書面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將公告與催告相結合,聽取當事人的陳述、申辯,催告書、行政強制執行決定書應當直接送達當事人;第四,當事人逾期仍拒不拆除的,方可啟動強制拆除程序依法予以強制拆除。
本案的典型意義在于:政府即使對于違法建筑的強制拆除行為,也必須嚴格遵循《行政強制法》中明確的程序性規定。在進行強制拆除之前也應當先通知房屋所有人先自行拆除房屋,在當地張貼拆除公告并且不得在夜間進行拆除工作。具體在本案中,由于被告未通知原告先自行拆除而徑行拆除,因此被告的行為被人民法院判決確認違法。同時需要提請各位注意的是,違章建筑的認定主體應當是住建部門或者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其他行政機關沒有此權限。無權限的機關擅自認定違建通常不具備法律效力,房屋被拆除后應當得到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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