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先生在安徽省某開發區擁有合法房屋一處,因某大學新校區建設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
申請人:張先生
被申請人:市國土資源局
辦案律師:王有銀主任及其團隊辦案律師
案情回顧
張先生在安徽省某開發區擁有合法房屋一處,因某大學新校區建設項目被納入征收范圍。張先生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在征收過程中受到侵犯,因此來到了北京圣運律師事務所尋求法律幫助。王有銀主任團隊在仔細研究了案件詳情后,迅速為張先生制訂了爭取合法權益方案。
為核實該建設項目的合法性,圣運律師決定先通過協助張先生向市國土資源局申請公開涉案土地的項目用地批準文件及申報材料等文件。市國土資源局稱自收到該《信息公開申請表》后已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了《申請政府信息部分公開告知書》,但張先生并未收到該《告知書》。
圣運律師認為,依據當時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公開條例》規定,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能夠當場答復的,應當當場予以答復。行政機關不能當場答復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予以答復;如需延長答復期限的,應當經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并告知申請人,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5個工作日。
在本案中,張先生作為申請人稱沒有收到任何答復,且市國土資源局沒有提供曾經給申請人郵寄的證明。市國土資源局如果制作或保存了該政府信息,可以公開的內容,應當予以公開;若有不能公開的內容,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綜合以上因素,圣運律師決定通過向省自然資源廳提起行政復議的方式來幫助張先生爭取合法權益。
復議結果
在復議機關查明案情事實后,責令市國土資源局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開法定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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