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條例2020,2023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稅收的繳納,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因為在進行稅收繳納之前需要對所繳納的稅收進行一個信息方面的登記,比如說制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采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六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第九條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第十條 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于1988年9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7號發布,根據2006年12月31日《國務院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稅收的繳納,實際上是非常復雜的,因為在進行稅收繳納之前需要對所繳納的稅收進行一個信息方面的登記,比如說制定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是有關機關或部門為使下級機關或人員更好地貫徹執行某一法令、條例和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對其所做的詳細的、具體的解釋和補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條例所附《資源稅稅目稅率表》中所列部分稅目的征稅范圍限定如下:(一)原油,是指開采的天然原油,不包括人造石油。(二)天然氣,是指專門開采或者與原油同時開采的天然氣。(三)煤炭,是指原煤,不包括洗煤、選煤及其他煤炭制品。(四)其他非金屬礦原礦,是指上列產品和井礦鹽以外的非金屬礦原礦。(五)固體鹽,是指海鹽原鹽、湖鹽原鹽和井礦鹽。液體鹽,是指鹵水。
第三條 條例第一條所稱單位,是指企業、行政單位、事業單位、軍事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單位。條例第一條所稱個人,是指個體工商戶和其他個人。
第四條 資源稅應稅產品的具體適用稅率,按本細則所附的《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執行。礦產品等級的劃分,按本細則所附《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執行。對于劃分資源等級的應稅產品,其《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未列舉名稱的納稅人適用的稅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納稅人的資源狀況,參照《資源稅稅目稅率明細表》和《幾個主要品種的礦山資源等級表》中確定的鄰近礦山或者資源狀況、開采條件相近礦山的稅率標準,在浮動30%的幅度內核定,并報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備案。
第五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額為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向購買方收取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但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稅銷項稅額。價外費用,包括價外向購買方收取的手續費、補貼、基金、集資費、返還利潤、獎勵費、違約金、滯納金、延期付款利息、賠償金、代收款項、代墊款項、包裝費、包裝物租金、儲備費、優質費、運輸裝卸費以及其他各種性質的價外收費。但下列項目不包括在內:(一)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代墊運輸費用:1.承運部門的運輸費用發票開具給購買方的.納稅人將該項發票轉交給購買方的。(二)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代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業性收費:1.由國務院或者財政部批準設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國務院或者省級人民政府及其財政、價格主管部門批準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取時開具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印制的財政票據.所收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第六條 納稅人以人民幣以外的貨幣結算銷售額的,應當折合成人民幣計算。其銷售額的人民幣折合率可以選擇銷售額發生的當天或者當月1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納稅人應在事先確定采用何種折合率計算方法,確定后1年內不得變更。
第七條 納稅人申報的應稅產品銷售額明顯偏低并且無正當理由的、有視同銷售應稅產品行為而無銷售額的,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一)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二)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產品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三)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為:組成計稅價格本×(1+成本利潤率)÷(1-稅率)。公式中的成本是指:應稅產品的實際生產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潤率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機關確定。
第八條 條例第四條所稱銷售數量,包括納稅人開采或者生產應稅產品的實際銷售數量和視同銷售的自用數量。
第九條 納稅人不能準確提供應稅產品銷售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者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計征資源稅的銷售數量。
第十條 納稅人在資源稅納稅申報時,除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應當將其應稅和減免稅項目分別計算和報送。
第十一條 條例第九條所稱資源稅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具體規定如下:(一)納稅人銷售應稅產品,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是:1.納稅人采取分期收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銷售合同規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納稅人采取預收貨款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發出應稅產品的當天.納稅人采取其他結算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二)納稅人自產自用應稅產品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移送使用應稅產品的當天。(三)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稅款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支付貨款的當天。
第十二條 條例第十一條所稱的扣繳義務人,是指獨立礦山、聯合企業及其他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
第十三條 條例第十一條把收購未稅礦產品的單位規定為資源稅的扣繳義務人,是為了加強資源稅的征管。主要是適應稅源小、零散、不定期開采、易漏稅等稅務機關認為不易控管、由扣繳義務人在收購時代扣代繳未稅礦產品資源稅為宜的情況。
第十四條 扣繳義務人代扣代繳的資源稅,應當向收購地主管稅務機關繳納。
一、關于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有哪些
1、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標準: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2、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二、土地使用稅減免優惠有哪些
根據稅法等相關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主要有: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三、土地使用權的流轉方式
土地使用權流轉的方式包括轉讓、出租和抵押三種方式。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轉移給他人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轉讓人,接受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受讓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方式包括出售、交換和贈與等。出售是指轉讓人以土地使用權作為交易條件,取得一定收益的行為。交換是指土地使用者之間互相轉移土地使用權的行為。贈與是指轉讓人將土地使用權無償轉移給受讓人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租,是指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單獨或者隨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租賃給他人使用,由他人向其支付租金的行為。原擁用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出租人,承擔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承租人。土地使用權抵押,是指土地使用者提供可供抵押的土地使用權作為按期清償債務的擔保的行為。原擁有土地使用權的一方稱為抵押人,抵押債權人稱為抵押權人。
轉讓、抵押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隨之轉讓、抵押;轉讓、抵押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轉讓、抵押。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作為動產轉讓的除外。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使用權,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一、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根據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三條規定: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然后第四條確定土地使用稅每平方米年稅額如下:(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在本條例第四條規定的稅額幅度內,根據市政建設狀況、經濟繁榮程度等條件,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將本地區土地劃分為若干等級,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稅額幅度內,制定相應的適用稅額標準,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執行。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本條例第四條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經財政部批準。2022城鎮土地使用稅最新稅率標準二、土地使用稅如何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人依照稅收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確定的申報期限、申報內容,就其應稅項目向稅務機關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本事項為地稅業務納稅人辦理時限: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應依照稅收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有關規定,在規定的納稅期限內,向稅務機關進行納稅申報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法律依據:《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的;(四)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法律分析:2021房租有減免政策,減免政策如下:1、《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2、《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3、《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4、《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法律依據】:《關于延長部分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的公告》一、《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等16個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凡已經到期的,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12月31日。 二、《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延續供熱企業增值稅 房產稅 城鎮土地使用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3年供暖期結束。 三、《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易地扶貧搬遷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福建平潭綜合實驗區個人所得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執行期限延長至2025年12月31日。 四、《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公司準備金支出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等6個文件規定的準備金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政策到期后繼續執行,詳見附件2。 五、本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征的相關稅款,可抵減納稅人以后月份應繳納稅款或予以退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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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銘華
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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