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手續和用地審批一樣嗎,用地手續和征地的區別,用地手續和征地是土地管理中的兩個不同環節,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一、概念定義用地手續:指的是依法確定土地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轉讓、續期等相關手續。這通常涉及到土
用地手續和征地是土地管理中的兩個不同環節,它們之間存在明顯的區別。
一、概念定義
用地手續:指的是依法確定土地給單位或個人使用的程序,包括土地使用權的取得、轉讓、續期等相關手續。這通常涉及到土地使用權的申請、審批、登記以及土地使用費的繳納等步驟。
征地:指的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將集體所有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的行為。征地通常發生在國家進行基礎設施建設、城市規劃調整等需要占用土地的情況下。
二、法律效果和補償
用地手續的法律效果是確定土地的使用權,不涉及所有權的改變。在用地手續辦理過程中,可能需要支付土地使用費或相關稅費,但通常不涉及對土地所有者的補償。
征地的法律效果是土地所有權的改變,即從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在征地過程中,國家必須給予原土地所有者公平、合理的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
三、程序和審批機構
用地手續的程序相對簡單,通常包括提交申請、審批、登記等步驟。審批機構可能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或其他相關部門。
征地的程序則更為復雜,需要依法進行公告、聽取意見、組織聽證會等步驟。征地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
綜上所述,用地手續和征地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它們在法律效果、補償以及程序和審批機構等方面都存在明顯的區別。
土地征用也簡稱征地,是指國家及地方政府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和城鎮化、工業化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強制將集體所有的土地收歸國有,由國家給予法定補償的行為。簡單說,原來的地是屬于村集體的,經過征地手續后,土地就屬于國家的了,國家給予相應補償。聽起來象做生意一樣,一方交貨,一方給錢。其實,征地與交易有根本區別:交易的雙方是自愿的,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行為,主體間的權利義務受民事法律規范調整;征地則是一種具體行政行為,主體間存在著非平等的上、下級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雙方的權利義務受行政法律或經濟法律規范的調整,在征地工作中也許還存在著被征用土地一方不自愿性和征用土地一方的強制性。
我國的土地是實行社會主義公有制,有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有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土地管理法》規定:“城市市區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于農民集體所有。”由于我國的土地存在著“國家所有”和“農民集體所有”兩種形態,國家要使用集體所有的土地來搞建設,就必須辦理征地手續,把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土地后才能開發建設。
一、土地征收流程有哪些
復核調查結果和組織聽證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擬征收土地的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復核;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事項提出聽證申請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組織聽證。
征收土地報批和審查
擬征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將有關資料按要求整理成冊,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核簽署意見后,逐級上報審批。具有批準權的一級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1基本農田;2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35hm2的;3其他土地超過70hm2的。
征收上述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法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由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土地征收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審批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按照上述批準權限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征地方案公告并組織實施
征收土地補償爭議裁決
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對征收土地方案中確定的補償方案有爭議的,由市、縣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實施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或者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向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申請裁決。
二、土地征用的特點
(一)強制性,土地征收是一種行政行為,在土地征收法律關系中,由有權的國家機關代表國家來行使,征地方與土地被征收的集體組織的地位是不平等的,在符合法定條件的前提下,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土地,無需被征收土地的所有人同意。國家征收土地作為一種行政行為,被征收土地的集體組織必須服從。
(二)行政性,土地征收行為并非基于雙方的自愿和一致的民事行為,而是有權行政機關行使其職權發生法律效力的行為。有人認為土地征收屬于國家行為,這種觀點是不確切的,土地征收和其他行政行為沒有區別都是由行政機關行使法定的職權的行為,國家行為是不可訴的,征地屬于行政行為,可以對其申請行政復議和起訴。
(三)公益性,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大多數學者認為,公共利益是指一定范圍內不特定多數人的共同利益,公共利益的需要是國家依法征收土地的唯一原因。
(四)土地征收必須以補償為必備條件。國家在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同時,應當對被征地的農民集體和享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農民進行補償,的應當保障被失地農民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征地下降。
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
2.實施程序不同。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
3.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
4.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土地征收和征用區別是:1、本質區別,土地征收,征收人的土地所有權因國家的征收而消滅,土地征用,用完后仍將土地歸還原土地所有人;2、審批機關不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集中在國務院和省級人民政府兩級,土地征用的審批權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3、補償不同,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其補償較土地征用而言要高一些。征收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征用土地只是補償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間不能從事農業生產的土地補償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沒有安置補助費;4、實施程序不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于土地征收是所有權的轉移,因此土地征收的程序比土地征用的程序更為嚴格;5、土地用途不同,征收土地是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故征收土地時,土地的用途往往是修建永久性建筑等,而征用土地是不以轉移所有權為前提進行的,且征用土地多發生于臨時性的社工建設場地、地質勘探、搶險救災等。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土地征收一般是以公共利益出發,在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進行公平、合理的補償,被征收人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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