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農村征地拆遷項目曲解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告知村民已經不是先補償后征收的時代,現在已經變更為先簽約后批準征收。所
“先簽約后批準征收”的模式是不少舊城改造項目中爭取民意的做法。先組織簽約進行模擬拆遷,簽約比例達到一定數值再進行征收,這更像是意向性的公告,農民朋友有更多的參與權。并非完全變更征收的原則。
實踐中,在合法的征收決定作出前,房屋征收部門依據擬定的征收補償方案提供一份附生效條件的“預征收補償協議”。
協議的內容與正式的補償協議基本一致,包括具體的補償數額、補償方式、補償項目等法定內容。而所附的生效條件,就是同意簽訂“預征收補償協議”的被征收人在全體被征收人中所占的比例。
若簽約率達到一定的預設比例后,房屋征收決定作出,補償協議生效;在一定期限內未達到這一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終止。
前述闡述可知,預征收僅僅將簽約挪到征收之前,正式的征收環節還是要具備。這本是節省資源以及爭取民意的重要環節,卻也存在陷阱。王有銀律師提示,無論過程如何,只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才能實際進行土地征收。不能利用預征收來規避法定征收程序!
河北林先生的房子正處于舊城改造項目范圍內,此次舊村改造項目是在當地區政府主導下進行,居委會和區政府共同簽訂了《舊城改造責任書》,準備用3年的時間,逐步對城中村實施改。由于補償談不攏,林先生并未簽署相關協議。
后,當地居委會作出《拆遷決定書》并強制拆除了林先生的房屋。
針對這起案件,最高法圍繞責任承擔的焦點對案件進行闡釋:
此次舊城改造項目是為了改善拆遷范圍內的居民生活環境,項目完成后很快被依法征收,此次實則為以舊村改造為名實施預征收。
林先生的房屋由居委會強制拆除,雖然未經區政府授權,但是區政府不能免除責任,還要從法律關系分析居委會和區政府是否存在行政委托關系。
舊村改造項目是在區政府主導下,為改善城市環境、提升城市品位、促進城市經濟社會發展進行的城中村拆遷改造工程項目,內容上具有行政管理的性質;林莊村實施的強制拆除行為,雖然確實可以改善被拆遷村民的居住條件,但更多的是改善了市、區拆遷范圍及周邊普通民眾的生活環境,且舊村改造拆遷整合后騰挪出來的集體空地,很快被依法征收,受益的直接主體為區政府。
因此,法院判決認定居委會受區政府委托實施強制拆除房屋行為,區政府為強制拆除之訴的適格被告并承擔響應強制拆除責任。
“預簽約”一旦達到當地政策規定的簽約比例后,所簽的補償協議就有可能轉化為正式的補償協議,被征收人很難獲得“重簽”“重新協商”的機會,故此簽約一定要慎重,不能想著以后還可以反悔。無論過程如何,只有經過省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才能實際進行土地征收。不能利用預征收來規避法定征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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