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省土地征收是真的嗎?,山東省土地使用稅征收標準是多少,市區土地6元~24元 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 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 平方米。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
市區土地6元~24元/平方米,縣(市)土地4元~10元/平方米,建制鎮和工礦區土地4元~6元/平方米。具體稅額標準按照《山東省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表》執行。
根據我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只有城鎮的土地需要征收稅費,因此,土地使用稅通常都指城鎮土地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在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范圍內的土地為征稅對象,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一、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式
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二、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時間
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如何分期繳納應問一問你企業的稅務專管員);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按《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此條規定,結合你單位的情況,應該從09年12月起開始申報納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土地面積計量標準為每平方米。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按下列辦法確定:
1、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單位組織測量土地面積的,以測定的面積為準。
2、尚未組織測量,但納稅人持有政府部門核發的土地使用證書的,以證書確定的土地面積為準。
3、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書的,應由納稅人申報土地面積,據以納稅,待核發土地使用證以后再作調整。
法律主觀:調整后的耕地開墾費征收標準為: 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耕地的,耕地開墾費按10-1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1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1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14元/平方米收取。非農業建設項目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按20-24元/平方米收取。其中,占用望天田的按20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旱地的按22元/平方米收取,占用水澆地、灌溉水田、菜地的按24元/平方米收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 征地 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客觀:耕地開墾費是指為開墾耕地向非農業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收取的包括保護性工程、農業生產配套設施、工程和生物技術、勞動力、生產資料等的投資費用。對占用基本農田收取的耕地開墾費要高于占用一般耕地的耕地開墾費,一般相當于現有征收的基本農田保護區耕地造地費標準。《基本農田保護條例》修訂后,各地的耕地造地費用將統一為耕地開墾費。收取耕地開墾費的意義主要是為實現耕地占補平衡目標,保證耕地補償任務的完成,從而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保障農業生產,進而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持續、穩定、快速發展。其次,通過征收耕地開墾費也增加了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的成本,促使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盡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在一定程度上起到調控占用耕地的作用。各市(地)、示范區土地管理局、財政局: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保護耕地、實現耕地占補平衡是法律賦予各級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重要職責,依法收繳和使用管理好耕地開墾費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責任和義務。各地一定要提高認識,把耕地開墾費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完成的好壞,作為能否實現本區域耕地占補平衡目標的重要措施來抓。為了認真貫徹落實省政府《關于加強耕地占補平衡工作的通知》(陜政發〔2000〕44號)精神,做好我省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工作,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現將我省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管理有關問題通知如下,請遵照執行。一、耕地開墾費的繳納范圍、繳納主體和繳納標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為實施規劃占用耕地的;在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建設項目經批準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又沒有條件開墾或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繳納耕地開墾費。占用耕地的建設單位在繳納耕地開墾費時,應填寫《委托開墾耕地協議》,并委托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開墾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耕地開墾費的繳納標準統一按省政府確定的標準執行。二、耕地開墾費的收繳管理耕地開墾費由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收取,并實行專戶儲存,專項用于開墾新的耕地。國家及省上確定的重點工程、跨市(地)的線性工程、耕地后備資源匱乏地區以及雖有耕地后備資源,但連續兩年不能實現耕地占補平衡任務的地區,其耕地開墾費由省國土資源廳收取。耕地開墾費專用收款票據由省財政廳監制。各市(地)財政部門從省財政廳購領,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從同級財政部門領取。三、耕地開墾費的使用耕地開墾費的使用實行耕地開墾項目管理和預決算制度,即耕地開墾費按耕地開墾項目和工程進度撥款,耕地開墾項目施工單位按現行會計制度向項目管理單位報送定期會計報表。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要按照補充耕地計劃和經批準的耕地開墾項目,編制耕地開墾方案和資金使用計劃,經同級人民玫府批準后,對耕地開墾項目進行公開招標,并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對耕地開墾項目的前期論證、招投標、檢查驗收等工作發生的支出,可在項目經費中列支。四、耕地開墾費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減免、擠占、挪用耕地開墾費。對挪用耕地開墾費的行為,由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追究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各級財政、審計、紀檢監察部門有權對耕地開墾費的收繳使用進行審計監督檢查,確保其按規定標準收取,專款專用。耕地開墾費的收繳和使用情況,各市(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在按季匯總上報省國土資源廳的同時報同級財政部門,省國土資源廳將不定期對市(地)、縣進行檢查。
1)大城市1.5元至30元;
(2)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3)小城市0.9元至18元;
(4)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一、土地使用稅計算方法
年應納稅額=∑(各級次應稅土地面積×該級次土地單位稅額)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期限為每年4、10月的前15日內。
1、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計算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2、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3、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4、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本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土地使用稅的計稅依據
城鎮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依照規定稅額計算征收。納稅人計算土地使用稅所依據的占地面積按照以下順序核定:
1、土地使用權證書、房地產證上記載的用地面積;
2、土地使用費登記證(或通知書)上記載的征收面積;
3、相關的房地產權屬資料、合同記載的用地面積;
4、建筑面積÷樓房總層數;
5、建筑面積÷容積率。
三、土地使用稅的征收方法
1、征收的對象
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凡是在上述所稱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范圍內擁有土地使用權的施工企業,是城鎮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2、征收的范圍
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為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等。其中,城市是指經國務院批準建立的市,包括市區和郊區;縣城是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鎮;建制鎮是指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設立的建制鎮;工礦區是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工礦區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服。城市、縣城、建制鎮、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
3、征收的金額
具體的征收的金額以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按規定稅額對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征收。其稅額標準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確定,在每平方米0.6元至30元之間。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單位稅額各地差異較大,請咨詢您所在地地方稅務局。
4、征收的方式
土地使用稅的申報:納稅人首次申報城鎮土地使用稅前,應先在稅務機關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填寫《土地使用稅信息登記表》。信息登記完成后,即可辦理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申報時應填寫《城鎮土地使用稅申報表》。
5、征收的時間
《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城鎮土地使用稅實行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的征收方法,具體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以出讓或轉讓方式有償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應由受讓方從合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合同未約定交付時間的,由受讓方從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一、山東土地使用稅稅率
城鎮土地使用稅采用定額稅率,即采用有幅度的差別稅額,按大、中、小城市和縣城、建制鎮、工礦區分別規定每平方米土地使用稅年應納稅額。具體標準如下:
(一)大城市1.5元至30元;
(二)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
(三)小城市0.9元至18元;
(四)縣城、建制鎮、工礦區0.6元至12元。
大、中、小城市以公安部門登記在冊的非農業正式戶口人數為依據,按照國務院頒布的《城市規劃條例》中規定的標準劃分。人口在50萬以上者為大城市;人口在20萬至50萬之間者為中等城市;人口在20萬以下者為小城市。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市政建設情況和經濟繁榮程度在規定稅額幅度內,確定所轄地區的適用稅額幅度。經濟落后地區,土地使用稅的適用稅額標準可適當降低,但降低額不得超過上述規定最低稅額的30%.經濟發達地區的適用稅額標準可以適當提高,但須報財政部批準。
二、減免規定
按照稅法規定,施工企業可以享受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優惠包括:
土地使用稅
(一)按照《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和(88)國稅地字第015號等文件的規定,經批準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從使用的月份起免稅5年至10年。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用地以土地管理機關出具的證明文件為依據確定;具體免稅期限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在規定的期限內自行確定。
(二)企業辦的學校、醫院、托兒所、幼兒園,其用地能與企業其他用地明確區分的,可以比照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事業單位自用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
(三)按照規定,對于企業征用耕地,凡是已經繳納了耕地占用稅的,從批準征用之日起滿一年后開始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在此以前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但是征用非耕地因不需要繳納耕地占用稅的應從批準之次月起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此外,現行稅法還規定:
土地使用稅分布圖
(1)企業關閉、撤銷、搬遷后,其原有場地未作他用的,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批準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2)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地方稅務局審批暫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納稅人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需要定期減免的,年減免稅額不足10萬元的,經當地財政局、地方稅務局審核,報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批;10萬元以上的,經省級財政部門和地方稅務局審核,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審批。農業企業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應當照征土地使用稅。
一、山東省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償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1)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2)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3)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二、征地補償費用計算方式是什么?1、土地補償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1、土地征收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2、青苗補償標準對剛剛播種的農作物,按季產值的三分之一補償工本費。對于成長期的農作物,最高按一季度產值補償。對于糧食、油料和蔬菜青苗,能得到收獲的,不予補償。對于多年生的經濟林木,要盡量移植,由用地單位付給移植費;如不能移植必須砍伐的,由用地單位按實際價值補償。對于成材樹木,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砍伐,不予補償。4、其他附著物的補償標準征收土地需要遷移鐵路、公路、高壓電線、通訊線、廣播線等,要根據具體情況和有關部門進行協商,編制投資概算,列入初步設計概算報批。拆遷農田水利設施及其它配套建筑物、水井、人工魚塘、養殖場、墳墓、廁所、豬圈等的補償,參照有關標準,付給遷移費或補償費。用地單位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它非農業建設時,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由此可見,征地補償是整個征地過程中重要的一環,涉及到農民的根本利益。山東省征地補償標準分為多個級別,根據土地使用情況劃分。山東省下面的市縣,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情況、土地等級、人均收入等情況,確定合理的補償標準。在簽協議的時候,要特別注明具體補償金額。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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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楊中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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