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量刑是怎么規定的,非法征用土地罪的主體與客體分別是哪些,現行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量刑的規定具體如下:1、非法批準征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2、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
現行刑法對非法批準征用土地罪量刑的規定具體如下:
1、非法批準征用土地,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節嚴重是指具有下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準征用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三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其他土地五十畝以上的;
4、雖未達到上述數量標準,但非法批準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三十萬元以上;造成耕地大量毀壞等惡劣情節的。
特別重大損失,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非法批準征用基本農田二十畝以上的;
2、非法批準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六十畝以上的;
3、非法批準征用其它土地一百畝以上的;
4、非法批準征用土地,造成基本農田五畝以上、其它耕地十畝以上嚴重毀壞的;
5、非法批準征用土地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等惡劣情節的。
《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法征用土地罪的主體是:非法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以及《立法解釋》規定的在各級政府中的主管人員,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部門的工作人員。客體是: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土地管理、城市規劃等機關的正常活動以及其他有關國家機關的正常管理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四百一十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違反土地管理法規,濫用職權,非法批準征收、征用、占用土地,或者非法低價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或者集體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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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體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國家,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實施。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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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投稿:韓軒昭
內容審核:黎雪雁律師
來源:頭條-集體土地征收的主體是哪些,法律是怎么規定的,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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