劃撥地和出讓地有什么區別,劃撥地和出讓地拆遷補償差別大嗎,一、劃撥地和出讓地拆遷補償差別大嗎國有土地中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在遭受拆遷時的補償標準存在差異。具體而言,劃撥土地的拆遷補償僅包括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作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用、安置
國有土地中劃撥土地與出讓土地在遭受拆遷時的補償標準存在差異。具體而言,劃撥土地的拆遷補償僅包括土地上建筑物或種植作物的財產價值以及搬遷補助費用、安置補助費用等相關金額;而出讓土地的拆遷補償則須額外涵蓋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以及上述提及的各類附屬財產價值與支出費用等。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關于【劃撥地】與【出讓地】之間的差異表現在多個方面:
首先,兩者的屬性各不相同;
其次,獲取它們的途徑也有所區別;
再次,由于它們所涉及的權利及義務不同,使得二者各具特色;
再者,它們的有效期也有所差異,根據國家相關法律之規定,通過劃撥方式獲得土地使用權的,除了受到特定法律法規之約束以外,并無使用期限上的限制。
而出讓土地則通常分為四十年、五十年以及七十年三個層次。
最后,兩者在房屋類型上亦存在顯著差別。
所謂「劃撥地」,系指國家針對某些重要涉及國防及公益事業的用地單位,采取一種特殊的土地分配方式,其與「出讓地」最大的區別在于是否需要繳納相應的土地出讓金。
若需將劃撥地轉換成出讓地,必須經過具有相應審批權限的機構審核批準。
另外,我們還注意到,除了國有土地之外,城市規劃區內仍存在著眾多集體所有土地。
此類集體所有土地必須依法征收后才能轉變成為國有土地,只有此后,這些國有土地才能夠以有償方式進行出讓。
當然,土地使用權的出讓務必要遵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規劃以及年度建設用地計劃。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二百四十五條因搶險救災、疫情防控等緊急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用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使用后,應當返還被征用人。組織、個人的不動產或者動產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毀損、滅失的,應當給予補償。
第二百五十九條履行國有財產管理、監督職責的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加強對國有財產的管理、監督,促進國有財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財產損失;濫用職權,玩忽職守,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違反國有財產管理規定,在企業改制、合并分立、關聯交易等過程中,低價轉讓、合謀私分、擅自擔保或者以其他方式造成國有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法律是一種普遍的約束,它既保護我們的權益,也規范我們的行為。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更好地生活在這個法治社會中。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劃撥地和出讓地拆遷補償差別大嗎”,法律的學習和理解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需要我們不斷地努力和探索。我們應該珍視這個過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機會,以便更好地適應社會的發展和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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