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土地糾紛找鄉政府哪個部門解決, 一、土地糾紛找鄉政府哪個部門解決關于土地糾紛之事宜,需尋求鄉級人民政府部門協助以謀求解決之道。在這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機會通過自行協商予以化解;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亦可請求鄉級人民政府
關于土地糾紛之事宜,需尋求鄉級人民政府部門協助以謀求解決之道。在這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均有機會通過自行協商予以化解;若無法達成一致意見,亦可請求鄉級人民政府予以裁決。倘若當事人對于上述解決途徑均未表示出愿意配合或已經嘗試但仍然無果,則可向當地仲裁機關提出仲裁申請。
然而,如當事方對于該處理決定以及仲裁結果仍持有異議者,有權向所在地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進行維權。
《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包括:
1、人民政府頒發的確定土地權屬的憑證;
2、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門批準征用、劃撥、出讓土地或者以其他方式批準使用土地的文件;
3、爭議雙方當事人依法達成的書面協議;
4、人民政府或者司法機關處理爭議的文件或者附圖;
5、其他有關證明文件。
土地糾紛處理方式有:
1、和解:和解是依糾紛主體自身的力量,在平等和自愿的基礎上,通過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通常無須第三方的介入,無須嚴格遵守實體法規范和程序規范,和解協議也沒有強制力。
2、調解(非訴訟調解或民間調解):調解,即糾紛主體將爭議提交第三者,由其協調、說服并幫助雙方進行協商交流,以達成解決糾紛的合意。這是一種運用比較廣泛的糾紛解決方式。在農村土地糾紛的解決過程中,屬于這類調解的主要是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和鄉(鎮)政府的調解
3、行政裁決及復議:行政裁決,即行政機關依法對平等主體之間發生的與行政管理相關的爭議進行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即上級行政機關對行政相對人不服下級行政行為的審查及決定行為。
4、訴訟:訴訟是解決土地糾紛的法律機制中最正式、最權威、最規范的一種方式。因土地糾紛引起的訴訟通常是行政訴訟和民事訴訟。
《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十九條,土地權屬爭議雙方當事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和理由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及時向負責調查處理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供有關證據材料。
法律是社會的基石,是維護社會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維護法律的尊嚴和權威。正如本文的標題所提出的問題,“土地糾紛找鄉政府哪個部門解決”,法律不僅是一種規定,更是一種教育和引導。我們應該從法律中學習如何正確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權益,如何維護社會的公正和公平。只有這樣,我們才能真正實現法治社會的理想,才能真正實現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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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頭條-土地糾紛找鄉政府哪個部門解決,土地糾紛最有利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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