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土地工作經費標準,看具體情況。征用土地征用費發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具體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進行。《國有土地
看具體情況。征用土地征用費發生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土地投資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樹木補償費,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人員安置補助費、新菜地開發基金、土地管理費等。具體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標準進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二條 因征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搬遷費;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向被征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周轉用房。第二十三條 對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第二十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征地管理費主要用于土地管理部門在征地、安置、拆遷過程中的辦公、業務培訓、宣傳教育、經驗交流,儀器、設備的購置、維修、使用費和其他非經費人員的必要開支。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按全包、半包、單包征地方式不同,實行不同比例征收(—)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去3%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4%收取。(二)實行半包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5%收取。(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按征地費總額的下列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他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5%收取;2、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下,其他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2%收取。(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工作費,征地費用一般由以下費用組成: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地下附著物的拆遷補償費。(一)黨政機關全額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小學校、幼兒園、孤兒院、婦幼保健、防疫站、殘疾人企業用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二)差額預算管理和自收自支管理的事業單位為修建辦公樓、宿舍樓征用土地,減半征收(三)搶險救災使用土地,免收征地管理費。住房建設用地按70%征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以下幾部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法律分析:征收國有土地按耕地類土地300元/畝,征收非耕地類土地200元/畝的標準核定征收工作經費。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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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偉濤律師
來源:臨律-征收土地工作經費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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