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法律客觀:一、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價費字597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
一、征地管理費征地管理費收費標準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征地管理費暫行辦法》([1992]價費字597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實行全包征地方式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1000畝)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2000畝)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1%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2.8%收取。(二)實行半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75%收取。(三)實行單包方式征地的,按征地費總額的以下比例收費:1、一次性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上(含66.67公頃)、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上的(含133.34公頃),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05%收取;2、征用耕地在66.67公頃以下,其它土地133.34公頃以下的,征地管理費按不超過1.4%收取。(四)只辦理征地手續不負責征地工作的,不得收取征地管理費。我省征地管理費標準按國家和本通知規定執行。二、房屋拆遷管理費房屋拆遷管理費收費標準在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甘肅省城市房屋折遷管理收費規定》(甘價房地[1998]234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拆遷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被拆除物的建筑面積計收,縣及縣級市每平方米2.1元,省轄地級市(不含蘭州市)每平方米2.8元,蘭州市每平方米3.5元。建筑面積不足30平方米的,按30平方米計收。(二)拆遷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按上述規定標準的1.4倍計收。三、工程質量監督費工程質量監督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關于發布建設工程質量監督費的通知》([1993]價費字149號)規定的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建筑工程質量監督費收費標準,按建筑安裝工作量計收,大城市為1.05‰,中等城市為1.4‰,小城市為1.75‰。(二)質量監督單位依照規定對已實施工程監理的建筑工程項目進行質量監督,按不超過建安工作量的0.7‰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三)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接受委托,并實施監督任務的,才能收取工程質量監督費。四、勞動合同鑒證費勞動合同鑒證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勞動合同鑒證和勞動爭議仲裁收費管理辦法》([1992]價費字268號)規定的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勞動合同鑒證費每份2.1元;變更合同鑒證費每份0.70元;續訂合同不收費。(二)勞動合同鑒證費由招工單位和職工各負擔一半;變更合同鑒證費由提出變更合同的一方負擔。五、建筑合同鑒證費、工程承包合同鑒證費在原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經濟合同仲裁費和鑒證費收費標準及其收入使用范圍的規定》([1992]價費字414號)規定收費標準的基礎上降低30%執行。即:(一)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收取價款或工程造價的0.14‰,由當事人雙方各負擔一半。(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合同收取價款或酬金的0.7‰,由當事人雙方各負擔一半。文件依據:關于降低征地管理費等收費標準的通知甘價房地[2001]222號
法律分析:土地流轉價格一般每畝在1000元左右,具體價格應當由土地流轉雙方協商后確定,國家和地方政府沒有規定具體的價格標準。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3、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
不會被凍結。社會保險基金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保險基金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工傷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和生育保險基金。除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與生育保險基金合并建賬及核算外,其他各項社會保險基金按照社會保險險種分別建賬,分賬核算。社會保險基金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社會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
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逐步實行全國統籌,其他社會保險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具體時間、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和扣劃社會保險基金的通知》
社會保險基金是由社會保險機構代參保人員管理,并最終由參保人員享用的公共基金,不屬于社會保險機構所有。社會保險機構對該項基金設立專戶管理,??顚S?,專項用于保障企業退休職工、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屬專項資金,不得挪作他用。因此,各地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民事、經濟糾紛案件時,不得查封、凍結或扣劃社會保險基金;不得用社會保險基金償還社會保險機構及其原下屬企業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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