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辦事拖拉找誰投訴,如果你對法院的辦事效率不滿意,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投訴。具體的步驟如下:1 首先,你需要寫一封投訴信。在信中,你需要詳細地描述你所遇到的問題,以及你期望得到的解決方案。2 然后,你需要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聯
如果你對法院的辦事效率不滿意,你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投訴。具體的步驟如下:
1. 首先,你需要寫一封投訴信。在信中,你需要詳細地描述你所遇到的問題,以及你期望得到的解決方案。
2. 然后,你需要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聯系方式。你可以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官方網站上找到這些信息。
3. 在你寫完投訴信并找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地址和聯系方式后,你可以將這封信寄給最高人民法院。
4. 在寄出投訴信后,你可能需要等待一段時間。最高人民法院將處理你的投訴,并可能會與你聯系以獲取更多的信息或解決方案。
請注意,雖然我提供了這些步驟,但是具體的法律程序可能會因具體情況而有所不同。在進行任何投訴之前,你可能需要咨詢一位法律專業人士。
該內容由 陳德文律師 和 微辦案 共創回答政府部門不辦事可以向不作為政府的上一級政府舉報,也可以向法院起訴,打行政官司,如果是辦事拖沓推諉,可以到紀委行政效能投訴中心;如果是吃拿卡要,索要金錢,可以在掌握錄音錄像資料的情況下,到紀委監察部門舉報。
一、對行政不作為向哪個部門投訴?
如果政府職能部門行政部作為,可以向不作為政府部門的上一級主管部門投訴。如果是行政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可先向政府信訪部門投訴。行政不作為就是指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有積極實施行政行為的職責和義務,應當履行而未履行或拖延履行其法定職責的狀態。認為行政不作為是指行政主體未履行具體的法定作為義務,并且在程序上沒有明確意思表示的行政行為。所謂行政中的“不作為”行為,是基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符合條件的申請,行政機關依法應該實施某種行為或履行某種法 定職責,而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卻拒絕作為的行政違法行為,亦稱“不作為違法”或“消極違法”行為。
二、如何通過信訪進行投訴
《信訪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信訪,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電話、走訪等形式,向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依法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的活動。
采用前款規定的形式,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投訴請求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稱信訪人。
第十四條: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以向有關行政機關提出信訪事項:
(一)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四)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
(五)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信訪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程序向有關機關提出。
第十七條:信訪人提出信訪事項,一般應當采用書信、電子郵件、傳真等書面形式;信訪人提出投訴請求的,還應當載明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有關機關對采用口頭形式提出的投訴請求,應當記錄信訪人的姓名(名稱)、住址和請求、事實、理由。
法律依據
《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
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起訴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執行法官拖延辦案可以向以下部門投訴:
1、紀檢監察部門, 即當地人民政府的紀檢監察部門,當事人可以查清楚的該法官的工作信息,整理好個人所掌握的資料,然后到法官所在單位的紀檢監察部門投訴,相關部門會進行查實;
2、上級主管部門,即向法官所在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進行投訴舉報投訴,當事人需要提供相關的資料,注意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
3、向執行局長投訴,執行局長是執行案件承辦人的直接領導,向其投訴最快捷、最有效。投訴時要詳細說明承辦法官的失職或工作不力或違法違紀的事實,切中要害,便于局長對下屬進行有效管理;
4、各級紀委的網站,各級紀委都設有舉報的相關的網站,當事人可以將詳實的資料以實名制的方式,發給各級紀委的投訴舉報窗口。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三條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六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第二百三十八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并經申請執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決定暫緩執行及暫緩執行的期限。被執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權執行被執行人的擔保財產或者擔保人的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民事執行活動法律監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十條 人民檢察院認為人民法院在民事執行活動中可能存在怠于履行職責情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書面了解相關情況,人民法院應當說明案件的執行情況及理由,并在十五日內書面回復人民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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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索建國律師
來源:頭條-法院辦事拖拉找誰投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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