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嗎,這個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征收人注意:其一,征地批文過期失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
這個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過期失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據此,對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其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于規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為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與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條即是對通常所說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先斬后奏情形仍較為多見,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征地面積與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著用地單位并沒有實際辦理征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
一、征地批文需要把握哪些要點
握征地批文的四大要點:
1、征地的批準主體--國務院或省級政府
在征地實踐中,因征地公告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蓋章發布的,所以很多被征地人誤認為是否征地是由縣政府說了算,大錯特錯。必須要有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文,否則就是違法征收土地,被征收人有權拒絕。
2、征地的起因--公共利益
我國作為一個農業大國、作為一個發展中國家,土地相對于農民不僅僅體現為一個就業途徑,更體現為對基本生存的一個保障。所以農民集體的土地一旦被征收,依賴于此土地的農民不僅會失業也會喪失最基本的社會保障,所以一定要慎之又慎。故此國家征收權不能隨便使用,必須給他戴上緊箍咒,以防被濫用,國家征收權的緊箍咒就是公共利益即除非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能行使國家征收權。至于如何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無論是學界還是實務都沒有定論。正因為對公共利益界定的模糊不確定,才導致國家征收權在實踐中的濫用。
3、征地批文的復議--省級政府或國務院
征地批文是由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根據《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征地批文復議的被申請人為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復議機關是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但是實踐中國務院授權國土資源部門作出征地批準文件,一般以國土資源部門為被申請人進行復議。
4、征地批文的訴訟--共同被告
如果對征地批文的復議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國務院裁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訴訟。按照《行政訴訟法》條的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是被告。經復議的案件,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行政行為的,作出原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復議機關改變原行政行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如果復議機關維持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如果復議機關作出改變的決定,訴訟的被告是國務院國土資源部門。
二、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這個不一定,至少有以下幾種常見的情況值得廣大被征收人注意:
其一,征地批文過期失效。《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規定,農用地轉用批準后,滿兩年未實施具體征地或用地行為的,批準文件自動失效;《國土資源部關于完善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審查報批工作的意見》也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批準文件有效期兩年。經依法批準后,市、縣兩年內未用地或未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有關批準文件自動失效。據此,對于征地批文尾部的日期,被征收人應特別予以關注。
其二,超越法定審批權限的“拆分審批”。《決定》中還規定,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的審批權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不得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下放土地審批權。嚴禁規避法定審批權限,將單個建設項目用地拆分審批。也就是說,被征收人要看清征地批文的征地面積、性質與審批主體是否相匹配,是否存在超越法定權限的問題。“拆分審批”的目的則在于規避國務院審批而試圖在省內解決問題,這是為規定所明令禁止的。
其三,“未批先占”與“少批多占”。《土地管理法》第76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此條即是對通常所說的“未批先占”和“少批多占”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其直接責任人員將面臨黨紀、政紀處分直至被追究刑事責任。實踐中,這種“先上車后買票”的先斬后奏情形仍較為多見,故被征收人一定要注意審批的征地面積與實際的征地面積是否相吻合的問題。
其四,“以租代征”需警惕。《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禁止擅自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這種情形的出現意味著用地單位并沒有實際辦理征地審批手續,通常與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委會的違法行為相關。
一、征地批文的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沒有批文,那么土地征收必然是違法的。依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沒有征地批文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的,而對土地進行征收的,是需要非法征地的行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四條 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永久基本農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按照國務院規定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或者其授權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外,將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第四十六條 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
(一)永久基本農田;
(二)永久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
(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
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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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學棉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征地有征地批文就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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