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全的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最全的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1、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
最全的土地出讓方式有哪些
1、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
拍賣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在指定的時間、公開場合,在土地管理部門授權的拍賣主持人的主持下,競投者按規定的方式應價,由出價最高者獲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2、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
招標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公開招標或邀請符合條件的投標人投標,經評標后確定的中標人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凡經營性、營利性項目用地一律以招標或拍賣的方式出讓。
3、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
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是指由土地管理部門代表市政府與土地使用者以土地的公告市場價格為基準,經過協商確定土地價格,并將土地使用權讓與土地使用者的行為。
協議方式出讓土地使用權僅限于以下范圍:
(一)工業用地(特區內限高新技術項目用地);
(二)市、區政府建設的社會微利商品房用地和全成本微利商品房用地;
(三)市、區財政全額投資的機關、文化、教育、衛生、體育、科研和市政設施用地等公益性、非營利性用地;
(四)軍事用地。
土地出讓金征收標準是什么
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一)原劃撥土地使用權使用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準予轉讓,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1、按照原批準用途辦理出讓手續,非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35%;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0%;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45%;工業用地的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25%。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當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備案評估地價,下同)減去原用途的現時劃撥土地使用權,市場價格全額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3、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上市交易,按國家和省的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且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10%。
4、出讓年限按國家規定最高可出讓年期辦理,即:住宅(含商品住宅)70年;商業、旅游、娛樂用40年;工業、綜合用地等其他用地50年。
(二)新增建設用地辦理出讓手續,出讓金征收標準如下:
1、非經營性用地協議出讓土地使用權的,熟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備案評估地價的50%。
2、經營性用地必須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出讓,并按成交價繳納出讓金。繳交標準為:熟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70%;毛地不得低于成交價的50%。
(三)土地使用者經取得規劃部門和出讓方同意,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的,必須重新簽訂出讓合同或簽訂出讓合同變更協議,并按下列標準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1、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改變為經營性用地的,應采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在土地交易中心公開進行,并按現時經營性用地的市場價格,減去原用途的現時非經營性用地市場價格的差額相應調整,改變為商業、旅游、娛樂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5%;改變為商品住宅和綜合經營性用地的,不得低于差額的40%。
2、原批準用途為非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后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并不得低于差額的35%。
3、原批準用途為經營性用地的,按改變用途前后的現時備案評估地價的差額相應調整。
4、改變用途后出讓年限按新用途最高可出讓年期核算,出讓時間起點為第一次簽訂出讓合同之日。
(四)土地使用者改變出讓合同約定的出讓年限、容積率等土地利用條件但不改變土地用途的,必須經原批準機關同意,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變更協議,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但工業用地不補交出讓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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