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賠償法律法規大全(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1 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2015中央一號文件,農村土地賠償政策最新版》(一) 征地補償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 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
1.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
《2015中央一號文件,農村土地賠償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2.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
我沒有,但你可以參考一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和《土地管理體例條例》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展開。
3.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征用賠償法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十七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由用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
征用耕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6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的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規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第二十八條國家建設征用土地,用地單位除支付補償費外,還應當支付安置補助費。 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標準規定。
4.集體土地賠償法律法規
依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
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5.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 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 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 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 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 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 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 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 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 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第三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征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 五倍。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征收后應當核減所征收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 務。征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6.農村土地征地補償款在補償對象上有哪些具體的法律規定
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包括三個部分:
1、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安置補助費以及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是對財產所有人財產損失的補償,如果這個婦女原來在家是有承包地的,他的承包地上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就只歸承包者個人,其它任何人都不得參與分配。
2、安置補助費是對需安置人員喪失具有生活保障功能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而土地補償費則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
3、土地補償費是對村委會或村民小組土地所有權消滅的補償;土地補償費的受益者不是被征收承包地的農戶,也不是作為村委會或村民小組,而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根據這個概念,這個婦女雖然戶口一直沒有遷出,但她的常住居住地已經不再在本小組,而是在男方居住地的所在地,所以我認為她不具備該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具有成員資格的人。不應該參與土地補償費的分配。
7.國家給農民的土地賠償標準是多少
您好,我是在校學習法律的大學生,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到您 一、土地征用的法律法規和安置補償標準 我國現行的農村土地征用制度產生于五十年代,1953年政務院頒布施行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1958年進行修訂完善,并一直適用到1982年。
十二大以后,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步伐加快,《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廢止,1982年頒布實施《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國務院,1982年5月14日起施行),1987年土地征用由行政法規上升為國家法律,頒布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全國人大,1987施行日期 1982年5月14日 1987年1月1日 1988年12月29日 1999年1月1日 土地補償費 為該耕地平均年產值的3—6倍 為該耕地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安置補助費 每安置
該內容由 梁勤栓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法律分析:
國家土地賠償法的內容包括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建設用地、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1.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
《2015中央一號文件,農村土地賠償政策最新版》
(一) 征地補償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
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
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
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二)其他稅費
1、耕地占用稅,按每平方米2元計算。
2、商品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按每畝1萬元計算。
3、征地管理費,按征地總費用的3%計算。由國土資源部門嚴格按有關規定使用。
4、耕地占補平衡造地費,平均每畝4000元,統籌調劑使用,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監督驗收。
(三)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況。
2、確認征地調查結果。
3、組織征地聽證。
4、簽訂征地補償協議。
5、公開征地批準事項!
6、支付征地補償安置費。
2.最新有關土地賠償的法律法規
我沒有,但你可以參考一下《土地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
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和《土地管理體例條例》征用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 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必須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展開。
3.農村征用土地賠償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規定: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
1、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
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3、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4.政府對于土地的賠償依據是什么
你好!
政府對于土地的征收,法律規定為征收土地補償費和勞力安置費和青苗補償費,而不存在什么賠償問題,如果是損害則可適用賠償一說,如果是賠償則要按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進行。如果是國家征收土地,其補償依據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以當地政府的統計部門出具的該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證明為準,一般按照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和省的條例及國土資源部的土地征收管理辦法規定的年產值倍數進行計算。一般不超過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值的30倍(特殊情況除外)。
5.有關土地糾紛的法律有哪些規定
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第四十三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但是,興辦鄉鎮企業和村民建設住宅經依法批準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的,或者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經依法批準使用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稱依法申請使用的國有土地包括國家所有的土地和國家征收的原屬于農民集體 所有的土地。第四十四條建設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應當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 續。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道路、管線工程和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務 院批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國務院批準。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 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 準。
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范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占用土地,涉及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五條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國務院批準:(一)基本農田;(二)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超過三十五公頃的;(三)其他土地超過七十公頃的。征收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國務院備案。
征收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先行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其中,經 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理征地審批;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準權限內批準農用地轉用的,同時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不再另行辦 理征地審批,超過征地批準權限的,應當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另行辦理征地審批。
第四十六條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 告并組織實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 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第三十六條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土地利用年度計 劃,制訂農用地分批次轉用方案,其中占用耕地的應當同時制訂補充耕地方案,經同級人民 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第三十七條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訂土地征收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逐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三十八條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至十倍。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至八倍。
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倍至 五倍。第三十九條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
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前 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倍至六倍。征收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八條和第三十九條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后,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再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下列限額:(一)征收耕地的,不得超過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農用地和建設用地的,不得超過該土地所在鄉(鎮)耕地 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五倍。
第四十一條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當季作物的產值計算。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標準由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四十二條土地被征收后應當核減所征收土地的農業稅、農業特產稅和農產品定購任 務。征收時,未收獲當年作物的,當年核減;已收獲的,下年核減。
6.國家對農村土地占用的賠償標準是怎么規定的
2002年1月31日遼寧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我省行政區域內開展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本辦法。 第三條 必須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占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市、縣(含縣級市、下同)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第二章 土地權屬登記 第五條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土地登記,省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一)省直屬機關、事業單位和中央駐遼機關、事業單位使用的土地; (二)跨市行政區域的公路、鐵路、水利工程、名勝風景區等使用的土地; (三)跨市行政區域土地權屬爭議并已作出處理決定的土地。
前款規定以外的土地,由土地所在地的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辦理土地登記,市、縣人民政府頒發土地證書。 上級人民政府和上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其負責具體辦理的土地登記、發證工作委托下級人民政府和下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
第六條 縣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對土地登記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后,對符合土地登記條件的進行公告,在公告期內無異議的,給予注冊登記、頒發土地證書。 第七條 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土地登記事項發生變更的,土地權利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30日內,持有關文件向原土地登記機關提出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一)改變土地用途的; (二)轉讓、租賃、抵押國有土地使用權的; (三)以土地使用權入股的; (四)集體土地所有權人之間調整土地的; (五)分割地上建筑物致使土地使用權分割的; (六)企業破產、兼并、分立的
該內容由 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土地賠償相關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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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羅思章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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