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征收補償計算器,新土地管理法征收補償制度變化與司法應對,1摘要:中國特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建構應圍繞著基本國情展開,相關爭議的實質化解也應結合實際而有所創新。舊制度框架中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領域,存在著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征收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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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中國特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建構應圍繞著基本國情展開,相關爭議的實質化解也應結合實際而有所創新。舊制度框架中的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領域,存在著法律制度供給不足、征收補償程序不統一、矛盾糾紛多等突出問題。2019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及2021年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做了重大修訂,江蘇、浙江與上海等省(市)也相繼出臺了地方性法規。新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中,可訴行政行為可優先考慮具體化為:土地征收公告(征收行為)、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決定、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強制拆除行為等;補償標準和補償安置方案爭議可在對上述行政行為的司法審查中一并審查。補償安置協議可約定土地征收申請獲得批準或者發布征收土地公告作為生效條件,協議未生效則按合同締約過失承擔相應責任,補償安置決定和責令交地決定非訴執行,可參考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及其非訴執行的審查規則進行。
關鍵詞:可訴行政行為 補償安置方案 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決定 責令交出土地決定
多年以來,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領域始終存在著法律供給不足、征收補償程序不統一、矛盾糾紛多等突出問題。在司法領域,主要表現為征地拆遷案件數量大、類型多、訴訟請求多元、社會關注度高,糾紛周期長、矛盾易激化、息訴難度大等問題。具體案件審理中,普遍存在可訴行政行為、被告及訴訟請求確定難,補償安置方案審查難,強制拆除被告認定難等問題。2019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新《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做了重大修訂,202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新《實施條例》)進一步完善了實施細則。本文以新《土地管理法》和新《實施條例》(以下統稱新法)實施為背景,梳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新變化,并就新法背景下土地征收補償案件的法律適用與裁判理念提出建議。一、修法背景:征收補償制度之實施困境
(一)法律制度供給不足200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以下簡稱舊《土地管理法》)及配套的2014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舊《實施條例》)、《征收土地公告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中,有關土地征收與補償的形式、內容、標準與程序規定不甚明確,對是否應當作出征收決定、補償安置決定也缺乏規定,對糾紛解決程序規定也不盡統一。舊《土地管理法》第47條對各項補償費用僅有原則性規定,更多是依賴地方甚至是鄉鎮政府自行制定的標準、方案來確定補償。補償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確定后,補償主體、復議機關、人民法院對補償問題往往僅起到補償動產與不動產數量與面積的“測量儀”、補償金額和補償面積的“計算器”作用而已。實踐中的多數糾紛,表面上系對補償金額的異議,但更多是對補償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的異議。補償標準發生爭議后,舊《實施條例》第25條規定由政府進行裁決,但《國務院法制辦公室關于依法做好征地補償安置爭議行政復議工作的通知》(以下簡稱國法〔2011〕35號)卻規定為申請行政復議。法律制度供給不足與互相沖突,造成實踐中對以下問題認識模糊:“補償標準”表現形式是什么?“補償標準”與“補償安置方案”是什么關系?對補償標準爭議的政府裁決是否就是行政復議?補償標準爭議由哪一級政府裁決(復議)?是否是經過復議才能提起訴訟?對補償安置方案申請復議(提起訴訟)是以批準機關(市、縣以上政府)還是制定機關(市、縣政府土地行政部門)作為被申請人(被告)?法律制度的不完善,既不利于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的保障,也不利于征收和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容易造成征地糾紛久拖不決,阻礙建設項目的推進,從而影響公共利益的實現。(二)征收補償程序不統一實踐中市(下文如無特別說明,均指設區的市)、縣政府征收補償政策經常調整,不同項目的補償標準、補償內容、補償程序并不完全統一。市、縣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不統一、不規范、不依法實施征收補償行為,更造成可訴行政行為識別上的困難。比如,對征地決定(征地行為)認識上的不一致,既對受案范圍確定造成障礙,也對征地行為合法性審查范圍、審查標準、原告資格和既判力范圍的確定帶來困擾。而補償義務主體法律規范的不明確,造成實踐中補償主體多元:既有市、縣政府,也有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還有當地征收辦、鄉鎮政府、項目法人;個別地區還存在“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手征收補償。“有征收必有補償”;征收具有獨立性、個體性和具體性,補償也應當具有獨立性、個體性和具體性。被征收每一農戶的補償內容、補償項目和補償金額均有所不同,因此補償安置應當通過單獨的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補償安置決定予以具體化;被征收人不服的,僅對本戶的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補償安置決定提起訴訟(或者復議)即可,而無需針對整個征收、補償行為提出異議。然而,在由誰、以何形式進行補償此重要問題上,由于立法不明確,加之“懶政”“怕麻煩”因素,補償義務主體很少逐戶簽訂補償協議或者作出補償決定,不少僅將每家每戶補償項目和金額上榜公布,即視作已經補償。被征收人不接受上榜公布結果的,鮮見有以補償安置決定方式固定補償安置內容。發生訴訟后,補償義務主體雖會抗辯被征收人訴求不符合規定,補償安置款已經保留在村組賬上且可隨時申請領取等,并以此來說明已經依法補償安置,卻經常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存在書面告知領取等基本事實,更鮮見有依法公證提存補償款的方式。而司法機關則極有可能認定未依法補償安置,要求按照判決時點確定補償安置金額。缺少補償安置決定,既容易增加補償安置成本,又可能導致“配合搬遷吃虧,拖延搬遷占便宜”的現象,還可能誘使極個別所謂“釘子戶”現象出現。(三)合法強制拆除渠道不暢、違法強拆懲戒措施缺失實踐中,違法強制拆除(或者稱為強制清表、強制搬遷、強制交地)現象大量存在。此既與基層行政執法水平不高、征收拆遷期限緊有關,更與行政與司法不銜接、“裁執分離”不到位密切相關。根據舊《實施條例》第45條之規定,合法強制拆除應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作出責令交出土地并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立法對責令交出土地的條件、形式以及期限規定均不明確。由于缺失補償安置決定,申請人民法院執行也可能被拒之門外。基層行政機關明知違法也只能強拆,從而將合法征收補償安置糾紛演化為違法強拆賠償糾紛,人為加劇了矛盾。由于缺乏懲罰性賠償機制,司法機關“以補償標準確定賠償數額”的情形屢見不鮮。違法采取強拆措施,既“節約”時間成本,也不增加(有時甚至是減少)經濟補償成本,少數基層行政機關也就有了違法強拆的“動力”,甚至互相效仿拆遷“經驗”,既影響官民關系和諧,更影響法治政府形象。(四)復議與司法實質化解糾紛功能受限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目的是實質性化解行政爭議。受“一行為一復議”“一行為一訴訟”理念束縛,實質化解糾紛效果并不明顯。比如,司法機關自限于“一行為一訴”,對原告起訴缺乏有效釋明引導,征收補償訴訟經常存在原告對被訴行政行為表述不準確、一案多訴、訴訟請求不具體、選擇被告不正確、起訴時機不恰當和重復起訴、程序空轉。在處理結果上,人民法院因程序問題而確認違法多于判決行政機關認定事實、適用法律錯誤;確認違法保留行政行為效力多于撤銷或者要求行政機關履行職責;原告名義上勝訴但實體獲得賠償少,賠償能夠全部彌補損失的比例更低;難以對補償標準、補償安置方案的合法性進行評判,也鮮見撤銷征地批復、征收決定的案件。行政復議職業化、專業化建設不夠,實質化解糾紛能力不足,主渠道功能未能顯現。二、制度嬗變:征收補償制度之法律修訂
(一)土地征收補償程序重大調整“土地征收與補償是典型的多階段、多步驟、多程序行為,其行政主體多元、行政過程多階、行為形式多樣”。在舊法背景下,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大致為:(1)市、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市、縣政府):上報“一書四方案”→(2)省級以上政府:批準“一書四方案”→(3)市、縣政府:公告征收土地方案→(4)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土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5)土管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意見、上報→(6)市、縣政府: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7)土管部門: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8)土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對于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后土管部門如何具體組織實施征收及補償安置,舊法沒有規定。新法對征收補償程序作了重大調整,增加征收土地預公告等制度,明確補償安置方案異議聽證程序,將補償安置方案、簽訂補償協議等前置到申請征地前,明確市、縣政府是補償安置及申請強制執行的義務主體,特別是明確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適用省級政府制定示范文本,市、縣政府對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新程序具體如下:(1)市、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2)市、縣政府:開展土地現狀調查→(3)市、縣政府: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4)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告;多數要求聽證的,應當組織聽證,并修改確定補償安置方案→(5)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辦理補償登記→(6)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簽訂補償安置協議→(7)市、縣政府:向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并說明個別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情況)→(8)國務院或者省級政府:批準征地申請→(9)市、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10)市、縣政府: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11)市、縣政府:責令交出土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建議的是,考慮到征收土地、房屋應當是具體的、特定的、個別的,而不宜是整體的、抽象的、籠統的,建議待條件成熟時,規定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后,再結合被征收人土地、房屋所有權的實際情況,相應作出具體的征收決定并送達,這樣也有利于個案施策和司法監督。(二)土地征收用途范圍限定舊《土地管理法》第2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未對“公共利益”作出界定。新《土地管理法》第45條對“公共利益”采取列舉式進行規定,明確因軍事和外交,政府組織實施的基礎設施建設、公共事業、扶貧搬遷和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等5種情形屬于公共利益范圍,對“其他情形”的規定權也限于法律的規定。該規定有利于縮小征收范圍,規范土地征收權。為避免“實施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在實踐中被隨意擴大,必須明確成片開發建設的標準,并在成片開發建設中引入民主參與機制,以防止公共利益泛化和征收權的濫用,市、縣政府必須按照自然資源部2020年11月5日發布的《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標準(試行)》制定的標準和程序認定“成片開發建設”。(三)補償安置方案及其異議救濟途徑變化新法對補償安置方案不再區分擬定主體、批準主體、公告主體和實施主體,而是明確由市、縣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并由其公告、組織聽證、確定方案,之后再組織實施。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依據是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辦理補償登記的方式及時限等。對補償安置方案異議程序問題,新法規定在公告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時載明異議反饋渠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如有異議可及時反映,如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縣政府應當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舊《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并沒有對補償安置方案明確規定聽證程序,新法將補償安置方案的聽證制度正式以法律的形式進行規定。聽證程序中對于補償安置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審查,首先要看補償是否全面、合理、公平,是否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其次要看補償安置方案的制定是否符合法定的程序。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與聽證程序,能夠較好保障被征收人對補償安置方案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從源頭上防范并減少補償安置糾紛,必須嚴格遵守和執行。同時,新《實施條例》刪除了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裁決程序,“將征地審批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相分離,省級以上政府作出征地批復時不再審查具體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而是重點對土地征收的必要性、合理性、是否符合為了公共利益需要確需征收土地的情形以及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如此改革,按照各級政府的行權能力來合理劃分土地征收與審批中的主體責任,既強化市、縣政府的征地補償安置主體責任,提高國務院和省級政府征地審批效率,也有利于司法審查找準責任主體,精準監督,及時高效化解因征地引發的矛盾糾紛。(四)公平補償原則確立及補償標準提高新《土地管理法》提高了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第一,在補償原則上,明確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及時、足額支付,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第二,在補償安置項目上,除了明確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
該內容由 張勝云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最新土地管理法規定征地如何補償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法律分析:依據目前的土地管理法規定,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一、征地補償范圍包括哪些
1、土地補償費: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
2、安置補助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
3、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則主要指被征地農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產設施、水井以及其他附著于地表的各種附屬設施,其補償款一般按照評估價格來計算,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
4、青苗補償費:青苗補償費指被征收土地上一季作物的產值,該款直接支付給具體的承包人。當然,這筆費用是否發生,要看征地當時該地塊上是否有青苗存在,如果已經停耕,沒有種植任何作物,則不存在這筆費用。
二、征地補償標準是什么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國家對征收農村土地的補償標準并沒有統一規定。通常是根據《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由當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結合當地的實際情況制定。但是補償內容大致相同,分為四項: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1、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確單獨補償農村村民住宅。草案規定,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制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2、先補償再征地,土地法修正草案取消30倍上限。
3、明確征地應按市場價格補償。根據草案,征地補償不再按以往的土地產值為標準計算。土地補償標準既考慮原有用途年產值因素,又要綜合考慮土地區位、供求關系、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各類因素,特別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因素。住房和地上附著住的補償,則應當遵循市場原則。最終補償目的要達到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的效果。
4、草案將補償內容由三項改為五項。在現行“土地補償、安置補助和青苗地上附著物補償”基礎上,把住宅從地上附著物中單列出來,并新加了社會保障的補償。
5、在住房保障方面。將對城市規劃區內的被征地農民提供該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無法提供的按照市場價給予貨幣補償;城市規劃區外則安排宅基地重建住房并按照新建房屋成本給予補償。
6、社保方面。將在補償資金中增加社保補貼資金,記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7、草案還對征地程序作出原則性規定。必須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并明確,“補償資金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和實施征地。
8、此次修改土地管理法是征地補償制度改革第一步,草案已授權國務院就征地補償安置制定具體辦法。依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不能直接交易,只能通過國家向農民征地,成為國有土地后再轉入市場。失地農民往往無法正常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客觀上形成了政府與民爭利的局面。
9、如果對土地管理法中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作了修改,具體會提高多少征收補償?征收補償應該會提高到現在補償值的至少10倍。在土地管理法修正案中,如果將征收補償提高10倍,農民一畝地能拿到60萬的征收補償。
農村集體土地或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收,比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復雜很多,包括城鄉接合部、鄉鎮、新城等大量的土地都是集體土地。按照目前的土地管理法,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也就是說,一畝地一般征收補償不超過6萬元,折合到每平方米補償不足100塊錢。
10、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草案將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修改為:
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照合法、公正、公開的原則制定嚴格的程序,給予公平補償,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有改善、長遠生計有保障,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被征地農民的安置補助與社會保障費用,農村村民住宅補償,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和青苗補償;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補償安置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依照國務院制定的具體辦法,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補償安置的具體標準。
11、未來,土地管理法還可能進行更多的修訂,改革后農民可稱為農村集體土地交易的主體,通過稅收調節的方式,使部分土地收益成為地方財政收入。
在三門峽澠池縣,政府必須要結合拆遷戶本人的實際情況發放相應的征地補償標準,縣城和各農村的征地政策也有一定的區別。縣政府確定了征地補償的方案之后,接下來就是各區級部門的工作人員把政府的補償方案向拆遷戶進行傳達,所以,征地方面的問題可以問詢本區工作人員。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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