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種植業2025,租賃農村土地用于種植需要什么手續,法律主觀: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 集體土地所有權 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
為了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國家實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度、土地用途管制制度、耕地特殊保護制度和土地執法監察制度。所以, 集體土地所有權 是受限制的所有權。土地是一種重要的財產,但也是一種重要的自然資源,因此限制是必要的。《 土地管理法 》第63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 土地使用權 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于非農建設”;第43條又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可見,農村土地可以出租用于農業建設,不能出租用于 非農業建設 ,農村土地出租是有條件限制的。 2006年8月《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通知指出:“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并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擅自擴大建設用地規模。農民集體所有 建設用地使用權 流轉,必須符合規劃并嚴格限定在依法取得的建設用地范圍內。未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批準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批地行為;單位和個人擅自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占地建設的,屬非法占地行為,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36條規定: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
依法租賃的農村耕地可以辦理土地證。承包農村集體土地時,發包人應當與承包人簽訂耕地承包合同并向相關機構申請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
一、發包方可以調整承包地嗎
承包期內發包人調整承包地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調整指的是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小范圍適當調整,調整只限于個別農戶,不能對所有農戶進行普遍調整。第二,在承包人發生了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調整土地時,并不是必然發生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調整,如果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了機動地,或者有通過依法開墾等方式增加的土地,或者有承包人依法、自愿交回的土地,應當先用這些土地解決無地農民的承包地問題,只有在沒有上述土地的情況下,才可以對個別農戶之間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進行適當調整。第三,允許進行小調整的土地僅限于耕地和草地,對于林地,即使在上述特殊情形下,也不允許調整。因為林地的承包經營與耕地、草地的承包經營相比有其特殊性。林業生產經營周期長,收益慢,風險大,承包期也較長。穩定林地承包經營權,有利于調動承包人植樹造林的積極性,鼓勵對林地的長期投入,防止亂砍濫伐,保護生態環境。因此,對林地承包經營權不適用耕地和草地有關調整的規定,應當確保林地承包經營權的長期穩定。否則會導致林權不穩,出現林地糾紛,引發亂砍濫伐,破壞森林資源。因此,林地不能調整。第四,調整還應當經過法定程序,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進行調整。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法定程序是:“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這樣規定是為了體現多數農民的意愿,防止隨意調整承包地。因特殊情形需要對個別農戶之間的承包地進行調整,而承包合同中又約定不得調整的怎么辦對此,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即如果承包合同中約定不得調整的,也不得調整。這樣規定既符合承包人的意愿,也有利于維護承包關系的長期穩定。當然,如果發包人和承包人尤其是承包人自愿協商變更的,可以按照變更后的承包合同辦理。
二、發包方能否因為婦女離婚而收回其原承包地嗎
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也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村委會強行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容易引發糾紛。從我國有關法律的規定來看,只有在特定情況下,村委會才有權收回村民承包的土地,這些特定情況大體有以下幾種。
第一,村民連續兩年棄耕拋荒的。土地管理法第38條明確規定:“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二,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第3款規定“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即,當承包方舉家遷入設區的市并轉為非農業戶口時,村委會有權收回承包地。作出這樣一條法律規定,主要是考慮到城市已經基本建立了社會保障制度,進入城市可以享有相應的社會保障。承包方若繼續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就會兩頭獲利,而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就會有一部分新增人口無地可種,又不能享受社會保障,結果就會造成嚴重的不公平。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法律要求承包方應當交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這里需要注意的兩個問題:一是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并且轉為非農業戶口,這兩個條件同時具備的,才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發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方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應當交回的承包地只限于耕地和草地,不包括林地。
第三,已婚婦女在婆家和娘家都取得承包地的。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換言之,當婦女結婚后在婆家娘家兩地都取得了承包地的,不論是娘家村委會還是婆家村委會都有權收回承包地,承包方也有義務退回一份承包地,但可以自己選擇退回哪份承包地。
第四,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法律允許承包方在承包期內自愿交回承包地,但要履行法定程序和相關手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9條規定:
“承包期內,承包方可以自愿將承包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自愿交回承包地的,應當提前半年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方。承包方在承包期內交回承包地的,在承包期內不得再要求承包土地。”法律之所以要求承包方提出書面申請,實際上是為了防止村委會“強好民意”違法強行收地。
第五,承包戶是“絕戶”的。這是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農村土地承包法第15條規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戶。”因此,當承包經營戶中的成員因為遷出、死亡等原因導致戶中沒有成員時,實際上就是“絕戶”,此情況下村委會有權將承包地收回,然后另行發包。除了法律規定的以上情形外,村委會基于其他因素收地的行為都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村民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和提起訴訟,要求停止侵權,返還土地。
三、輪換工回農村有土地嗎
一般來說,如果退休工的戶口性質是“非農業”的,是不能參與農村集體的土地分配及拆遷安置的,如果是農業的戶口性質,就是可以的。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小城鎮落戶的,應當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者允許其依法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轉為非農業戶口的,應當將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發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發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內,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發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時,承包方對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有權獲得相應的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應當將具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全部家庭成員列入。
登記機構除按規定收取證書工本費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法律分析:一般來說,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若是自己的承包地,是可以出租的,該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流轉后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變了土地的性質,屬于非法建筑,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并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第八十一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于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
租用農村土地所需流程如下:1、與有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租賃合同,就租賃地塊狀況、規劃用地性質、租賃年限、租金及支付等事項做出明確約定;2、在租賃合同簽署后,由承租人按規定向房地產登記機構辦理租賃土地使用權登記手續;3、租賃土地使用權經登記后,承租人可以拿到有關部門頒發的注明“土地租賃”的房地產權證書。土地租賃年限屆滿后,租賃土地使用權終止。農村土地租用方式如下:1、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直接或以聯建、聯營為名從事房地產開發,修建住宅,商鋪出售給集體經濟組織外的人員,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2、借農業產業結構調整之名,直接將集體土地出租給集體經濟組織之外的單位或個人進行非農業建設,收取租金盈利;農民個人出租或變賣住房,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3、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或從農民手中回租承包地,然后再以較高租金轉租給他人進行非農業建設;4、集體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將其建設用地或連同廠房自發地運用轉讓、轉租或聯營、聯建、作價入股等方式將集體土地用作城市房地產開發,搞“招商引資”,引致土地使用權轉移;5、不同地塊進行重新配置,有在同用途土地之間置換的,也有在不同用途土地之間進行置換的;6、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作為融資的擔保包括以土地上建筑物抵押連帶土地使用權抵押等情形。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七百零七條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二條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采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一、農村土地租賃需要什么條件
要租賃農村集體土地時,如果向村委會直接承租的,需要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如果向承包人承租的,承租人需要具備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二、相關法律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九條土地承包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按照規定統一組織承包時,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權利,也可以自愿放棄承包土地的權利;
(二)民主協商,公平合理;
(三)承包方案應當按照本法第十三條的規定,依法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四)承包程序合法。
第三十八條土地經營權流轉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自愿、有償,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強迫或者阻礙土地經營權流轉;
(二)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用途,不得破壞農業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生態環境;
(三)流轉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四)受讓方須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五)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優先權。
第五十二條發包方將農村土地發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應當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
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的,應當對承包方的資信情況和經營能力進行審查后,再簽訂承包合同。
依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直接向村委會承租土地的,需要超過三分之二村民的同意才能承租土地。
如果是向承包人承租的,需要承租人具有農業經營能力或者資質。
法律分析:如果是自己的承包地,是可以出租的,該出租就是承包土地的流轉,是合法的,受到法律保護。但是,流轉后的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的性質和用途。如果是在承包地上建筑,是改變了土地的性質,屬于非法建筑,也是違法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第七百零七條 租賃期限六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無法確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定租賃期限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第七百一十條 承租人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根據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耗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百一十五條 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請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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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招商引資扶持辦法,招商引資產業扶持資金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宋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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