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引資43億2025,土地出讓金可以退嗎,在我們國家,有很多的人都會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交易,這個時候會涉及到土地出讓金,那么土地出讓金可以退嗎?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
在我們國家,有很多的人都會對土地的使用權進行交易,這個時候會涉及到土地出讓金,那么土地出讓金可以退嗎?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下面,為了幫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關法律知識,我整理了以下的內容,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土地出讓金
土地出讓金是指各級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將土地使用權出讓給土地使用者,按規定向受讓人收取的土地出讓的全部價款(指土地出讓的交易總額),或土地使用期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續期而向土地管理部門繳納的續期土地出讓價款,或原通過行政劃撥獲得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者,將土地使用權有償轉讓、出租、抵押、作價入股和投資,按規定補交的土地出讓價款。上半年,地方政府獲得的土地出讓金26941億元,同比增長43%。
二、土地出讓金可以退嗎
可以退。
第一、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購買安置回遷房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10000平回遷房建設,回遷房建成后無償移交給動遷戶。
第二、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拆遷(代理拆遷、拆遷補償)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開發商先期介入拆遷,政府或生地招拍掛,由開發商代為拆遷。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部分返還,用于拆遷或安置補償。
某房地產開發企業通過招拍掛購入土地100畝,與國土部門簽訂的出讓合同價格為10000萬元,企業已繳納10000萬元。協議約定,在土地出讓金入庫后以財政支持的方式給予乙方補助3000萬元,用于該項目10000平土地及地上建筑物的拆遷費用支出。國土部門委托房地產開發公司代理進行建筑物拆除、平整土地并代委托方向原土地使用權人支付拆遷補償費。約定返還的3000萬中,用于拆遷費用1000萬元,用于動遷戶補償2000萬元。企業實際向動遷戶支付補償款1500萬元。
第三、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開發項目相關的基礎設施建設
目前招拍掛制度要求土地以“熟地”出讓,但現實工作中一些先期介入,或生地招拍掛,政府為減輕開發商的負擔,對開發商進行基礎設施建設部分進行返還。
一般情況下,由于實施了土地的儲備制度,政府將生地轉化為熟地后再進行“招拍掛”,動拆遷問題已妥善得到解決,土地的開發工作也已經基本完成,周邊的市政建設將逐步完善,水、電、煤等市政都有計劃地分配到位。即在招標、拍賣、掛牌活動開始前,國土部門已將擬出讓的土地處置為凈地,即權屬明晰、界址清楚、地面平整、無地面附著物的宗地。
但是在經營性用地招標、拍賣、掛牌的實際工作中,大量存在著“毛地”出讓的情況,尤其是在企業改革、改制處置土地資產時,這種情況更比比皆是。
因此,很多政府部門在招拍掛出讓土地后,都會以土地出讓金返還的形式,用于開發項目相關城市道路、供水、排水、燃氣、熱力、防洪等工程建設的補償。
第四、土地出讓金返還用于建設公共配套設施(學校、醫院、幼兒園、體育場館)
公共配套設施是開發項目內發生的、獨立的、非營利性的,且產權屬于全體業主的,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的公共配套設施。是企業立項時承諾建設的,其成本費用應由企業自行承擔。而且開發商在制定房價時,已經包含了公共配套設施的內容。
此業務實質上是土地出讓金的折扣或折讓,應收到的財政返還的土地出讓金應沖減“開發成本——土地征用費及拆遷補償費”。
企業將建成的公共配套設施移交給全體業主,或無償贈與地方政府、政府公用事業單位,不屬于視同銷售行為。因為開發商通過設定房價,從銷售給業主的房款中取得了相應的經濟利益。
第五、政府將土地出讓金返還給其它關聯企業或個人
目前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于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的關聯企業進行部分返還,用于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
第六、政府主導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未約定任何事項,只是獎勵或補助
在土地招拍掛制運作過程中,出于招商引資等各種考慮,在開發商交納土地出讓金后,政府部門對開發商進行返還,用于企業經營獎勵、財政補貼等等。通常情況下,土地出讓金是可以退回的,但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通常情況下,如果是政府主導的拆遷土地出讓金返還于建筑,購買安置回遷房是可以的,土地出讓金還用于返還建筑公共設施。
法律分析:可以退回。根據有關規定,房屋被征收,出讓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取得剩余年限的土地出讓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將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讓與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土地使用權出讓應當簽訂出讓合同。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政策就是政府征用土地后的相應補償政策,各地情況不一,標準不一。
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
1、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3、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4、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5、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需要調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條 國家對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在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前不收回;在特殊情況下,根據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據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實際年限和開發土地的實際情況給予相應的補償。
法律分析:可以退,私下買賣土地是違反法律規定的,你們之間的買賣土地合同是無效的。你可以申請法院裁定該合同為無效合同并終止履行,同時判令對方返還不當得利就可以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十條 城市的土地屬于國家所有。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以外,屬于集體所有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屬于集體所有。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的使用權可以依照法律的規定轉讓。一切使用土地的組織和個人必須合理地利用土地。
法律分析:土地出讓金返還是由財政部門返還土地的脫鉤費用、拆遷補償費、管理費、土地流轉的費用以及土地的增值溢價部分,是政府給予的土地出讓金一定比例的返還或者獎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八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是指國家將國有土地使用權在一定年限內出讓給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國家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的行為。
第十九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應當全部上繳財政,列入預算,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和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上繳和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法律分析:禁止土地出讓金的返還,不過可以通過從先租后轉,或者工程進行中以提供配套建設基金的名義進行間接上的資金支持
法律依據:《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規定》
第二十二條 經營性用地應當以招標拍賣掛牌的方式確定土地使用者和土地價格。
各類有償使用的土地供應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用地最低價標準。
禁止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獎勵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價款。
第二十三條 市、縣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可以采取先出租后出讓、在法定最高年期內實行縮短出讓年期等方式出讓土地。
采取先出租后出讓方式供應工業用地的,應當符合國土資源部規定的行業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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