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土招商引資額2025,國家易地搬遷是什么政策,一、國家政策 (一)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分為建檔立卡搬遷人口和同步搬遷人口兩類。建檔立卡搬遷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農村貧困人口。這些人口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按程序
一、國家政策
(一)易地扶貧搬遷對象分為建檔立卡搬遷人口和同步搬遷人口兩類。建檔立卡搬遷人口,指生活在“一方水土養不起一方人”地方的農村貧困人口。這些人口應滿足以下條件:一是已按程序識別認定為建檔立卡貧困人口。二是自愿提出搬遷申請并按程序審核確定。三是在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中已進行標注。這類搬遷對象的識別認定工作由各級扶貧部門負責。同步搬遷人口,指與建檔立卡搬遷人口生活在同一自然地理單元(或村莊內需要實施搬遷的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由于遷出區自然環境、生產條件和發展基礎具有同質性,在尊重個人意愿基礎上,允許非建檔立卡貧困人口與貧困人口一同搬遷。這類搬遷對象的識別認定工作由地方政府負責,無需國家審核,不納入國家扶貧開發信息系統管理,也不納入易地扶貧搬遷工作考核范圍。
(二)安置方式類型。一是按人口集中度劃分,分為分散安置與集中安置。二是按發展類型劃分,可分為農村安置與城鎮安置。
(三)建檔立卡貧困搬遷戶人均住房建設面積嚴格按照不超過25平方米的標準執行,不得變相擴大住房建設面積,不得脫離實際提高建設標準。享受政策的建檔立卡搬遷戶在未穩定脫貧前,不得自主舉債擴建。搬遷群眾遷入新居后,原有住房應予拆除,收回土地使用權并對宅基地進行復墾或生態恢復。建檔立卡搬遷群眾自籌資金原則上每戶不超過1萬元或每人不超過3000元,兩個標準也可并行使用。對于鰥寡孤獨等特殊困難群體,可免除自籌資金。同步搬遷群眾自籌資金額度不作統一規定,由地方政府在綜合考慮搬遷對象負擔能力、地方財力支持情況等基礎上自行確定。
(四)后續產業發展。按照“挪窮窩、換窮業、促脫貧”的要求,農業農村安置的,要依托安置點及周邊自然資源稟賦,積極培育和大力發展特色種養業、農副產品加工業、鄉村旅游業、家庭手工業、農村電商、鄉村物流、家政服務業等;城鎮非農安置的,要依托當地產業聚集區、工業園區、雙創園區,加大招商引資力度和政策支持力度,引進勞動密集型企業,為貧困搬遷群眾創造更多就業機會。努力創新經營組織方式,通過建立龍頭企業、專業合作組織、金融部門、能人大戶等不同組合形式的新型經營主體,形成與建檔立卡搬遷戶之間的聯動發展機制和利益聯結機制。充分發揮東西部扶貧協作及對口幫扶單位的橋梁紐帶作用,積極引進有品牌、有市場、有實力的企業到遷入地創業發展。
二、縣級政策
卓資縣易地扶貧搬遷主要是城鎮移民小區集中安置和農村幸福院集中安置。城鎮安置人均住房面積不超過25平米,2人戶不超50平米,3人戶不超60平米,3人以上控制在80平米以內。建檔立卡貧困戶自籌資金每戶不超過1萬元,同遷戶自籌資金每戶不超過2萬元,搬遷后原房屋必須拆除,政府收回原房屋產權。對基本喪失勞動能力,以及鰥寡孤獨、殘疾智障的搬遷戶,原則上就近安置入住幸福院,搬遷后原居住房屋予以拆除。
法律分析:易地扶貧搬遷由扶貧部門確定對象,當地鎮政府與群眾簽訂“三項協議”(搬遷、脫貧、拆舊復墾),政府建房、分房,群眾在安置點入住,補助款支付給建設單位。對易地扶貧搬遷戶購買商品房的,由企業申請,縣區政府審定,合理確定價格,群眾購房,驗收付款,補助款支付給建設單位。對易地扶貧搬遷戶舊宅基地騰退獎勵性補助,由群眾按約定時間騰退,鎮辦組織實施,縣區國土局驗收后,獎勵款發放給群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
易地扶貧搬遷由扶貧部門確定對象,當地鎮政府與群眾簽訂“三項協議”(搬遷、脫貧、拆舊復墾),政府建房、分房,群眾在安置點入住,補助款支付給建設單位。對易地扶貧搬遷戶購買商品房的,由企業申請,縣區政府審定,合理確定價格,群眾購房,驗收付款,補助款支付給建設單位。對易地扶貧搬遷戶舊宅基地騰退獎勵性補助,由群眾按約定時間騰退,鎮辦組織實施,縣區國土局驗收后,獎勵款發放給群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一、農村異地搬遷補償政策是什么1、農村異地搬遷補償政策如下:(1)不僅可以領到農村房屋的補償,而且還可以領取宅基地的補償,實行雙向補償制度;(2)拆遷補償范圍將不再限于農村房屋,還包括農民的固定財產,農房以及房屋內的裝修;其他財產,地上附著物補償;(3)補償方式包括貨幣補償,即根據農民被損失利益的總價值折合成人民幣進行補償。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評估確定的被征收房屋價值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制定,制定過程中,應當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二、房屋拆遷補償流程有哪些房屋拆遷補償流程如下:1、拆遷人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房屋拆遷許可證內容向社會發布公告;3、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4、確定拆遷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5、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達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6、裁決拆遷;7、強制拆遷。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有就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處申請辦理證據保全的義務。
易地扶貧搬遷六個條件具體如下:1、如果所在區域的貧困發生率達到50%就可以扶貧搬遷;2、如果所在區域主體功能區限制開發,那么也可以集體扶貧搬遷;3、如果所在的區域是多災多難的地區,那么國家也會提出異地扶貧搬遷;4、如果所在區域較主城區偏遠,交通不便,生態環境不好也可以進行申請的;5、住房條件非常差,家庭成員沒有勞動力,老弱病殘偏多可以申請;6、特困家庭只要滿足政府相關要求,就會安排安置房居住。易地扶貧搬遷是指對居住在生態環境惡劣,自然條件低劣等不具備生存條件和地質災害高發地區的貧困群眾,按照農民自愿的原則,在政府的統一組織下,搬遷到生活和生產條件較好的地區,實行有計劃的開發式移民,通過開墾宜農宜林荒山荒地,依托城鎮和產業發展等易地安置。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關于易地扶貧搬遷安置住房稅收政策:(一)對易地扶貧搬遷項目實施主體(以下簡稱項目實施主體)取得用于建設安置住房的土地,免征契稅、印花稅。(二)對安置住房建設和分配過程中應由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繳納的印花稅,予以免征。(三)對安置住房用地,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四)在商品住房等開發項目中配套建設安置住房的,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積占總建筑面積的比例,計算應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關的契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項目實施主體、項目單位相關的印花稅。(五)對項目實施主體購買商品住房或者回購保障性住房作為安置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稅、印花稅。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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