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拆遷補償步驟,上海拆遷裁決主要有四個步驟,市房地局印發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房屋拆遷裁決主要有申請、審理、文書送達、執行四大步驟。拆遷雙方在拆遷期限內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不成一致是申請拆
市房地局印發了《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裁決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規定》),《規定》明確了房屋拆遷裁決主要有申請、審理、文書送達、執行四大步驟。
拆遷雙方在拆遷期限內就房屋拆遷補償安置達不成一致是申請拆遷裁決的前提條件。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如果補償安置未能達成協議,拆遷人、被拆遷人以及房屋承租人均可向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以下簡稱裁決機關)提出裁決申請。
《規定》明確了拆遷裁決的四個步驟:
(一)申請。如果是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主要有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全,則需在7日內補全。
(二)審理。審理過程中,裁決機關會組織拆遷雙方進行調解,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在裁決過程中,如果拆遷雙方就補償安置達成一致,應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交裁決機關,房屋拆遷裁決程序終止。申請人經兩次通知未參加裁決審理的,視作撤回裁決申請。被申請人經兩次通知不出席裁決審理的,裁決機關可缺席裁決。
(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申請書副本、通知、裁決書等)必須有送達回證,送達方式可以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留置送達、公告送達。采用公告送達的可將裁決文書張貼于被拆除房屋的拆遷基地內,公告日期不得少于5天。
(四)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執行。不執行的,裁決機關可依法申請強制執行。
另外,《規定》還明確,市政建設項目拆遷房屋,因拆遷當事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并已影響工程進度的,拆遷人在做好被拆除房屋的勘察記錄、提出臨時安置方案后,可申請先拆遷騰地的裁決,裁決機關可以作出先拆遷騰地,后處理糾紛的裁決。拆遷當事人可以繼續協商補償安置方案,仍達不成協議的,當事人可向裁決機關申請補償安置方案的最終裁決。
法律分析: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2、區、縣人民政府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通知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通知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3、拆遷人持有關文件和材料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4、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若作出暫緩發證決定的,應說明理由;5、房地產管理局在拆遷范圍內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7、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 不超過1年。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申請房屋拆遷的裁決程序是:第一,申請。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第二,審理。在裁決過程中,裁決機關首先會聽取各方陳述,認定補償安置的事實是否清楚,并征詢拆遷雙方是否愿意進行調解;第三,文書送達。送達裁決文書;第四,執行。拆遷裁決書送達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應當按照裁決方案認真執行。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1、規劃管理部門在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確定拆遷范圍后,通知被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人民政府;2、區、縣人民政府通知所在地的公安機關控制居民常住戶口的遷入、停止辦理居民常住戶口分戶手續;通知房管部門和房屋經營單位停止辦理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分割、贈予、分戶等手續;通知被拆遷單位停止建筑物、構作物的改建、擴建和裝修等工程;通知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停止核發營業執照。上述通知以公告形式予以公布,暫停辦理的期限為12個月,需要延長的,應向拆遷房屋所在地區、縣房地產管理局提出申請,經批準可延長不超過6個月,如需超過6個月的,須經市房地產管理局批準;3、拆遷人持有關文件和材料向拆遷房屋所在地的區、縣房地產管理局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4、區、縣房地產管理局對申請進行審核后,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若作出暫緩發證決定的,應說明理由;5、房地產管理局在拆遷范圍內以房屋拆遷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拆遷人、拆遷范圍、搬遷期限,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6、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就拆遷事項的權利義務(如補償形式、金額、應安置人口、應安置面積、安置地點、層次、搬遷過渡形式、期限、違約責任等)作明確規定;7、拆遷期限自公告之日起計算,不超過1年。
一、房屋拆遷需要經過哪些程序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房屋拆遷的程序主要有:
1、調查核實。拆遷人收到征地批文后,首先要到派出所、房管站抄錄征地范圍內的常住人口,以及全部房產情況,按表格逐一登記,并上門大量核實。
2、逐戶走訪。拆遷人應成立拆遷小組,對所有的被拆遷人逐戶走訪,全面進行宣傳接觸,了解被拆遷人的拆遷安置愿望。
3、編制拆遷計劃。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以及國家、地方有關拆遷的法律規定,及時編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確定拆遷時間、拆遷步驟和拆遷形式。
4、申請拆遷。拆遷人持有關的國家批文、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當地拆遷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申查批準并領到拆遷許可證后,方可進行拆遷。
5、發出拆遷公告。拆遷許可證一經批準發放,拆遷主管機關應將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以公告或其他形式予以公布,同時應作好房屋拆遷的宣傳、解釋工作。
6、簽訂協議。在公告規定的時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按國家和本地區關于安置、補償的有關規定在自愿、有償的基礎上簽訂協議書。協議應明確補償辦法和數額、安置面積和地點、搬遷過渡方式和時限以及違約責任等。協議經雙方同意,可送拆遷主管機關備案和公證機關公證。
7、實施拆遷。被拆遷人搬遷后,拆遷人應及時在批準的拆遷范圍和期限內實施拆遷。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房屋拆遷裁決程序有以下這些: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法律依據:《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第十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房屋拆遷裁決申請后,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向被申請人送達房屋拆遷裁決申請書副本及答辯通知書,并告知被申請人的權利;
(二)審核相關資料、程序的合法性;
(三)組織當事人調解。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必須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進行復核;對當事人提出的合理要求應當采納。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因當事人申辯而做出損害申辯人合法權益的裁決。
拆遷當事人拒絕調解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依法作出裁決。
(四)核實補償安置標準。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且未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專家評估委員會鑒定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委托專家評估委員會進行鑒定,并以鑒定后的估價結果作為裁決依據。鑒定時間不計入裁決時限。
(五)經調解,達成一致意見的,出具裁決終結書;達不成一致意見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作出書面裁決。部分事項達成一致意見的,裁決時應當予以確認。書面裁決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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