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了補償后不想拆遷,不滿意拆遷補償可以不拆嗎,不滿意拆遷補償是可以不拆的,但具體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一、拆遷補償協議的達成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
不滿意拆遷補償是可以不拆的,但具體情形需要結合實際情況和法律規定進行綜合判斷。
一、拆遷補償協議的達成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成補償協議。如果雙方未能達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那么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且必須包括補償協議的相關事項。如果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二、拆遷的實施與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明確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這意味著,在被征收人得到補償之前,征收部門不能強制其搬遷。
被征收人在得到補償后,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如果未能在規定期限內搬遷,征收部門可能會采取法律手段進行強制搬遷。但強制搬遷必須依法進行,不能采取暴力、威脅等非法方式。
三、法律救濟途徑
如果被征收人對拆遷補償不滿意,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尋求救濟。首先,可以嘗試與征收部門進行協商,爭取達成更為合理的補償協議。
如果協商無果,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對補償決定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在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過程中,被征收人需要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自己的主張。
綜上所述,雖然不滿意拆遷補償可以不拆,但長期拒絕搬遷并非明智之舉。被征收人應當通過合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爭取獲得合理且公正的補償。同時,也要了解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避免因違法行為而承擔不必要的法律責任。
拆遷后未支付補償,被拆遷人有如下解決辦法:
一、如果是簽訂了拆遷補償協議后,對拆遷補償協議的內容無異議,但征收部門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主張要求對方履行補償協議:
(1)如果對方欠款,可以申請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凍結、劃撥拆遷補償款;
(2)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系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后,為保障將來的生效判決能夠得到執行或者避免財產遭受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采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被征收人對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1、被征收人可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是作出該房屋征收決定的上一級行政機關。
2、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或者經復議后對復議的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即被拆遷人)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因對房屋征收及其補償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3、提起行政訴訟時,被告應當為:
1)直接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訴訟的,作出該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2)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決定維持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和復議機關是共同被告。
3)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及其補償決定提起過行政復議,復議機關改變原拆遷補償決定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4)復議機關在法定期限內未作出復議決定,被拆遷人起訴原拆遷補償決定的,作出原拆遷補償決定的行政機關是被告;起訴復議機關不作為的,復議機關是被告。
5)房屋拆遷部門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出拆遷、補償決定,被拆遷人對該決定不服的,該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是被告。
一、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對被征收人有什么影響
被征收人拒絕簽訂拆遷補償協議,如果超過規定期限內不簽訂的,房屋征收部門可以作出征收補償決定,被征收人不履行補償決定又不起訴的,征收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議。
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二條 【行政訴訟受案范圍】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
(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
(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
(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五)對征收、征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
(六)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拒絕履行或者不予答復的;
(七)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經營自主權或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農村土地經營權的;
(八)認為行政機關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
(九)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十)認為行政機關沒有依法支付撫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的;
(十一)認為行政機關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政府特許經營協議、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協議等協議的;
(十二)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
除前款規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提起訴訟的其他行政案件。
當一個地區規劃實施征收拆遷時,當地拆遷戶最關注的問題便是自己所得的拆遷安置補償究竟有多少,是否滿足拆遷戶的意愿。而每個人的衡量標準都各不相同,不可避免地會出現難以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拆遷戶。對于這些不滿意征收拆遷補償價格的拆遷戶,拆遷方會加強溝通談判,也會有著“其他人都拆了,已經決定放棄你家的拆遷計劃,不拆也不補償”這中拆遷戶意料之外的答復。當被拆遷人遇到這種情況時都會一頭霧水不知所措,會不會真如他們所說,最后只剩我一家不拆也不補償,竹籃打水一場空了?大家注意,這僅僅是拆遷方使出的緩兵之計,目的是讓被拆遷人放松警惕。
國家征收土地,需經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因此通常情況下來講,并不會因為個別拆遷戶拒絕拆遷而對拆遷整體規劃隨時進行變更。像電視及新聞上所報道的“釘子戶”便都是陳年舊聞了,目前通過對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已經基本上斷絕了釘子戶難拆不拆的情況。
因此,在時間超出了規定的簽訂安置補償協議的期限后,拆遷戶最有可能收到的便是由實施拆遷的縣以上人民政府依照征收補償方案和評估報告所做出的“補償決定”。該補償決定是由人民政府單方面作出,并在拆遷范圍內以公告的形式送達、告知給拆遷戶。若是在法定期限內拆遷戶未對該補償決定提起復議或者訴訟,那么便意味著補償決定已經正式生效并實施,拆遷方便可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名正言順地由法院強制拆除房屋。
若是對補償決定中的補償方式不滿意,拆遷戶可直接提出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要求變更拆遷安置補償的方式。在征收拆遷是要錢好還是要房子好?北京晏清律師事務所的專業拆遷律師為您簡單分析一下:貨幣補償的優點在于簡單便捷,被拆遷人可自主選擇地點重新購買住房,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不能及時回遷等問題。但缺點是自行購買房屋的價格可能會偏高,所能購買的房屋面積會減少。而產權置換的方式中,安置房的價格會低于市場價,但最大的問題是,安置房的位置通常都比較偏遠。因此,每個人的情況都不一樣,要根據自身的意愿及條件進行選擇。
法律分析:1.不同意拆遷,或者不在拆遷協議上簽字是不能阻止拆遷的。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所以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
2.有效阻止拆遷的唯一途徑是通過法律程序撤銷征收決定。
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3.行政救濟措施有哪些?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規定,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根據《行政復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在政府發布征收補償決定后,并進行公告后,被拆遷人可在60日內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于行政復議不服的,可以在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要求對相關情況進行重新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被拆遷人如果堅持不同意拆遷的話,政府行政部門會作出征收補償公告,下一步就可以對相關房屋進行強拆處理,這種方法是不可以阻止拆遷的。對于被拆遷戶不想拆遷的情況下,可以通過法律程序來申請行政裁決。只有在政府行政部門宣布撤銷該征收決定的情況下,才可以終止該拆遷行為。政府作出征收決定到房屋拆遷之間是有一定的時間的,被拆遷人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進行申訴處理。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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