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地拆遷遺留補償協議,征地的歷史遺留問題處理方案,征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
征地歷史遺留問題的處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在處理征地歷史遺留問題時,應首先明確土地的所有權歸屬,即屬于國家還是集體,并依法確定土地使用權。
二、依法進行土地征收和補償
對于因歷史原因未進行合法征收或未給予合理補償的土地,應依法進行征收并給予補償。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同時,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
三、處理土地糾紛
針對歷史遺留的土地糾紛問題,如征地補償糾紛、土地承包糾紛等,應采取以下措施進行處理:
加強基層干部法律培訓,提高其依法處理土地問題的能力。
強化農民契約意識,推動其自覺遵守土地相關法律法規。
完善相關立法,為處理土地糾紛提供明確的法律依據。
提高土地征用透明度,確保被征用土地農民享有充分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
四、處理違法建筑
對于歷史遺留的違法建筑,應根據不同情況采取相應措施:
允許存量型“違法建設”進行不動產登記,明確其財產權利邊界,增加其財產安全系數。同時,通過登記便于新一輪城市建設中的情況查明。
增加存量型“違法建筑”的納稅義務,一方面有助于合法建筑稅賦公平及市場正常秩序的建立,另一方面抑制潛在違法建設行為人的建設熱情。
對于新建、搶建的“違法建筑”,應嚴格依法查處,及時要求拆除,以維護城鄉規劃的嚴肅性和法治秩序。
綜上所述,處理征地歷史遺留問題需綜合考慮土地所有權、使用權、征收補償、糾紛處理以及違法建筑處理等多個方面,遵循法律法規,確保各方權益得到妥善保障。
法律分析:1、兼顧社會穩定,減少社會資源的浪費。
2、深入調查,把握問題的實質,充分利用房屋登記的公告程序。
3、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調解民間糾紛,協助維護社會治安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及村民最了解本村的情況,在解決房屋登記歷史遺留問題時,要充分發揮村民委員會、當時登記發證的人員及村民的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
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歷史遺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記制度并沒有完善時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權人在這期間有房屋補貼的,房屋拆遷補償等同于有證房屋的全額補償。每個地方的拆遷補償標準是不一樣的,政府部門會根據當地的拆遷管理辦法進行估算、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七條: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對于歷史遺留土地糾紛問題,村民委員會應該充分發揮作用進行調解。一、農村土地糾紛的現狀1、征地補償糾紛。農戶土地被征收過程中因補償標準、被征用土地的實有面積、土地上種植物的價值評估、補償費用的發放標準不一致,或兌現補償不及時等引發的爭議。從已發生糾紛的情況來看,此類糾紛是當前土地糾紛中涉及農戶多、政策性強、調解難度大的糾紛。2、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承包問題,在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可能發生糾紛,對集體成員以外的人發包和關于承包的條件因人而異等問題也可能發生糾紛。3、土地邊界糾紛。當事雙方因為所使用土地的邊界發生的爭議,多發生在直接相鄰的兩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間,也可能是發生在不直接相鄰的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或者由于邊界模糊,使得雙方難以分辨引發爭議。此類糾紛最多最普遍,多發生在收種季節。除了一些多年無法確權的糾紛,一般處置難度不大。4、宅基地糾紛。因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混亂,違規建房、私搭亂建情況比較突出,容易引發矛盾,再有相鄰宅基地之間的邊界問題也是宅基地糾紛的發生的重要原因。5、家庭土地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家庭因死亡、搬遷、子女升學、嫁娶、生子等人口變動原因出現變化,或是由來已久的農村“分家”習慣,導致分地不公等情況,致使當前不少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產生糾紛。二、農村土地糾紛多發的原因1、基層干部法律觀念淡薄。一些村委會等基層干部法律意識差,對土地的管理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操作,有的擅自作主買賣集體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經多數農民同意就擅自組織土地流轉,損害農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請宅基地時,以口頭的方式就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許可給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該合法擁有一份宅基地,卻沒有辦理合法的使用手續,一直處于非法占用土地狀態。2、農民契約意識不強。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村的土地日漸減少,農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漸減少,對于多年來一直靠耕種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來源,對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時,有關部門沒有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沒有將各項補償標準及時、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公開,甚至沒有將土地的各項補償及時、足額的發放到農民的手中。從而引起占地糾紛、補償糾紛,增加了農村的不安定因素。三、農村土地糾紛處置對策1、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及時冷靜。在農村發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關于土地糾紛的報警后,我們應盡快趕往現場處置。到達糾紛現場后,民警盡量讓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態擴大,同時認真聽取當事人發表意見,并注意用詞用語,勿將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詳細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積極調動村干部、當地有威望的人或與矛盾雙方關系好的人等各種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解決糾紛,平息矛盾。遇到可能發生惡性、群體性的土地糾紛事件,要第一時間上報主管領導請求支援。2、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部門聯動。遇到派出所一個部門難以解決的土地糾紛時,就需要我們在穩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時向鄉鎮黨委、政府匯報,在其統一領導下,組織綜治辦、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會等相關人員,各部門互相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村規民約進行聯合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化解土地糾紛。3、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慎用處罰。在農村地區發生土地矛盾糾紛雙方多數是親戚或是鄰居,如果只是簡單依照相關法律條文,對雙方做出處罰,并不利于將雙方的根本矛盾解決,因此在處理因土地矛盾糾紛導致的治安案件,應結合實際情況,建議雙方在公安機關和村委會的主持下以調解來做出處理,將會對整個事件和村民和諧相處有著積極的作用。對不能達成調解協議或不愿調解的,依法采用處罰措施,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土地糾紛。4、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超前預防。根據現有警情分析,現在處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遺癥。有的是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造成的;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未徹底解決而導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為因素造成。對于現在面對這些土地矛盾糾紛,在處理時需要有不給后人留下后遺癥的責任意識。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強化流轉手續辦理的主體規范、程序規范,實體規范,強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監管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糾紛的高發的現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無房產證的房屋如果是違法建筑的,是不給予補償的,如果是沒房產證的合法建筑,當事人對補償不滿意的,可以不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提起行政訴訟。
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我們來看:“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第三條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結果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 市、縣級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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