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拆遷補償協議變現,南京市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市級土地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為進一步提高政府調控能力,確保全市公共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及土地市場形勢的變化,市政府決定,對現行土
各區縣人民政府,市府各委辦局,市各直屬單位:為進一步提高政府調控能力,確保全市公共建設和社會發展的順利進行,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及土地市場形勢的變化,市政府決定,對現行土地出讓收入分配及管理辦法作必要的調整與完善?,F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適當調整土地出讓收入分配政策1、市政府直接收儲的地塊、毛地出讓地塊以及其他沒有優惠扶持政策的地塊收益全額歸屬市政府。2、上述地塊以外,原享受各類優惠扶持政策的對象所涉及的土地出讓收入,按規定扣除剛性計提后,由市政府集中20%,作為政府凈收益,用于市政府統一安排的項目支出,剩余部分用于相關區域或單位的成本或項目支出。3、2008年1月1日以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地塊,統一按上述政策執行。二、進一步加強土地出讓收支管理,規范操作1、控制成本支出,提高土地出讓收益堅持凈地掛牌上市,除特殊情況外,一律不得毛地出讓。加強土地出讓成本的審核。市國土局市場辦、儲備中心包括分中心要建立正常的、規范的土地成本申報、評估、審核機制。在此基礎上,市財政、國土局要委托中介機構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出讓地塊的成本進行審核。盡量縮短合同約定的土地出讓價款分期付款期限,提高出讓價款征收到位率,提高資金周轉和使用效率。2、規范土地儲備分中心的土地出讓金運作管理對土地儲備分中心涉及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按以下原則進行操作:各分中心應以獨立法人的身份融資,增加土地運作融資的能力。市土地儲備中心及各分中心應對其土地儲備資金單獨建帳,按地塊獨立核算,不得與其他資金混同使用。其年度土地儲備效益納入市政府對市土地儲備整體績效情況一并考核。3、加強和規范土地出讓金管理土地出讓金按照財政國庫集中支付的原則進行撥付。市政府統籌安排撥付給各區或相關單位的土地出讓金,是市級財政通過轉移支付對各區或相關單位的補助,各級財政及相關單位要加強管理,規范使用。同時,市級財政及相關部門對各項財政資金也應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安排。屬于城市建設項目的,應與城建項目對接;其他建設發展項目也要與相關的投入有效銜接。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法律主觀: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支管理的通知國辦發〔2006〕100號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我國是一個人多地少的發展中國家,加強土地管理,嚴格保護耕地,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始終是我國現代化建設中的一個全局性、戰略性問題。將土地出讓收支納入地方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是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加強土地調控的一項重要舉措。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綱要》、《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以及《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的規定,經國務院同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一、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包括受讓人支付的征地和拆遷補償費用、土地前期開發費用和土地出讓收益等。土地價款的具體范圍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確定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變現處置抵押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轉讓房改房、經濟適用住房按照規定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按照土地出讓合同規定依法向受讓人收取的定金、保證金和預付款,在土地出讓合同生效后可以抵作土地價款。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土地出讓收入由財政部門負責征收管理,可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具體征收。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和財政部門應當督促土地使用者嚴格履行土地出讓合同,確保將應繳的土地出讓收入及時足額繳入地方國庫。地方國庫負責辦理土地出讓收入的收納、劃分、留解和撥付等各項業務,確保土地出讓收支數據準確無誤。對未按照合同約定足額繳納土地出讓收入,并提供有效繳款憑證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不予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要完善制度規定,對違規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的,收回土地使用證,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已經實施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的地方,土地出讓收入納入政府非稅收入收繳管理制度改革范圍,統一收繳票據,規范收繳程序,提高收繳效率。任何地區、部門和單位都不得以“招商引資”、“舊城改造”、“國有企業改制”等各種名義減免土地出讓收入,實行“零地價”,甚至“負地價”,或者以土地換項目、先征后返、補貼等形式變相減免土地出讓收入。
法律客觀:《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一)為實施城市規劃進行舊城區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確需使用土地的; (二)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三)因單位撤銷、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的國有土地的; (四)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經核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 (一)項的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對土地使用權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1、明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范圍,加強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征收管理
2、將土地出讓收支全額納入預算,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3、規范土地出讓收入使用范圍,重點向新農村建設傾斜
4、切實保障被征地農民和被拆遷居民利益,建立被征地農民生活保障的長效機制
5、加強國有土地儲備管理,建立土地儲備資金財務會計核算制度
6、加強部門間協作與配合,建立土地出讓收支信息共享制度
7、強化土地出讓收支監督管理,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收益流失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八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本辦法所稱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收入(以下簡稱土地出讓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不含代收代繳的稅費);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改變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土地用途、容積率等土地使用條件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以及其他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或變更有關的收入等。國土資源管理部門依法出租國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劃撥土地上的房屋應當上繳的土地收益;土地使用者以劃撥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依法向市、縣人民政府繳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拆遷補償費等費用(不含征地管理費),一并納入土地出讓收入管理。政府賣地收入屬于當地政府嗎? 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負責制定全國土地出讓收支管理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財政部門會同同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具體政策,指導市、縣財政部門和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偨Y:國有土地使用管理辦法是政府以出讓等方式配置國有土地使用權取得的全部土地價款。具體包括:以招標、拍賣、掛牌和協議方式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所取得的總成交價款;轉讓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或依法利用原劃撥土地進行經營性建設應當補繳的土地價款。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使用管理辦法》第三條各級財政部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地方國庫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做好土地出讓收支管理工作。
南京土地使用費標準包含的項目有: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土地管理費;土地出讓金;耕地開墾費;土地登記費;土地使用證工本費;土地租金等。土地使用者因使用土地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費用,是土地使用者獲得用地應付出的代價。
一、南京土地使用費標準的具體內容
(一)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每平方米14元。依據財綜[2009]24號
(二)土地管理費:使用土地每平方米0.4元;征用土地,不超過征地總額的3%。依據魯價發[2001]30號文件規定。
(三)土地出讓金: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收取不低于評價估地價的20%、40%、80%的土地出讓金。依據魯國土資發[2000]252號文件規定。
(四)耕地開墾費:占用基本農田的按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0—12倍收取(每畝10000—12000元);占用一般耕地的按前三年平均產值的8—10倍收取(每畝8000—10000元)。依據《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一條、《山東省實施辦法》第十六條規定。
(五)土地登記費:1000平方米以下100元,每超過500平方米加收40元。依據[1995]魯土籍字第11號文件規定。
(六)土地使用證工本費:精裝本每本20元,簡裝本每本10元。依據計價格[2001]1734號文件規定。
(七)土地租金:劃撥土地補辦租賃手續,根據用地性質和土地等級按每平方米1.04—6.59元收??;劃撥土地使用權出租,按照用地性質,以租賃合同額的15—25%的標準收?。怀鲎屚恋馗淖冇猛镜模凑諏嶋H用途的土地純收益之差收取租金。依據《土地管理法》、《山東省國有土地租賃辦法》、泗政辦發[2001]50號文件及縣長令規定。
南京市對于土地使用費的收費是有著一定的標準的,通常需要收取七種費用作為使用土地需要付出的代價,每一項的收費都有著自己的計算方式和標準,如果收費的標準有改變的,會在有關部門或者官網上進行更新通知,土地使用者需要嚴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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