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制企業拆遷土地如何補償,企業改制后,土地使用權怎么劃撥,如果企業改制后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保留劃撥方式。除了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
如果企業改制后其土地未改變用途,經縣以上人民政府授權的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后,可以保留劃撥方式。除了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的,劃撥的期限不得超過五年。
隨著我國改革開放的不斷深入,企業由計劃經濟體制逐漸轉為市場經濟體制,企業性質發生了巨大的變化,改制后的企業形成了不同企業類型,國家針對企業改革中土地使用權的管理問題于1998年出臺了《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國家土地管理局令第8號,以下簡稱8號令),明確了企業改制后不同類型的企業的土地處置方式問題。改制企業處置土地方式有兩種:一是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另一種是保留劃撥方式處置。8號令第五條規定:企業改革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采取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一)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
(二)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的;
(三)國有企業租賃經營的;
(四)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的。應當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
二,保留劃撥方式處置:
(一)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二)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三)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
(四)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
隨著我國現在城市化和基礎設施的修建,很多的地區都涉及到土地的征收和土地適用類型的轉化等問題,因此,在進行土地征收和改制的過程中會涉及到一系列的安置和劃撥的問題,這也是直接涉及到民眾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民眾的普遍關注,如何劃撥具體咨詢專業的律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第二十九條,土地使用權出讓期滿后,土地使用者再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時,須按本辦法規定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并辦理變更土地登記手續。
根據國家八部委859號文件的規定,結合企業改制的實際處置情況,對于國有劃撥土地處置采取以下方式:
1、按照國家和當地土地管理的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改制企業占用的原主體企業的行政劃撥土地,只要不改變土地用途,經所在地縣級以上(含)人民政府批準,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變更用地的相關手續由有審批權限土地管理部門辦理。
2、對于實施主輔分離的企業改制,如果原主體企業和改制企業均使用撥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劃撥用地的,根據原主體企業與改制企業雙方的方案和實際用地情況,經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可將原劃撥土地用權分割后分別確定給主體人
3、需要轉讓劃撥土地使用權且不符合國家國土資源部發布的《劃撥土地目錄》(國土資源令第9號)的,依法辦理土地出讓或土地租賃手續。
4、需要改變劃撥土地用途的,應按照《劃撥土地目錄》核定,改變后的用途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可繼續以劃撥方式使用;不符合《劃撥土地目錄》的依法辦理土地有償使用手續,允許將土地出讓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一、企業改制的方式有哪些?
1、整體改制
整體改制是指以企業全部資產為基礎,通過資產重組,整體改建為符合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規范的企業。整體改制特別適合中、小型企業改制。
2、部分改制
部分改制是企業以部分資產進行重組,通過吸收其他股東的投資或轉讓部分股權設立新的企業,原企業繼續保留。部分改制比較適合于大型企業的改制,尤其是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時多采用部分改制的方式。
二、企業為什么要改制?
企業改制的目標是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現代企業制度中最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是公司制,公司制改造的實行,可以實現產權主體的多元化,也會帶來產權結構的多元化。公司制企業指由自然人或法人單獨或組合建立一種企業形式。公司具有法人性、營利性等特點,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擁有獨立的財產權利,獨立承擔責任。
1、國家以出資方式處置
《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
大型骨干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2、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采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采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系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3、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
(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
(2)、
(3)、
(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一、劃撥土地可以改為出讓嗎1、劃撥土地可以改為出讓。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劃撥國有土地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交納土地出讓金后,可以轉化為出讓土地。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收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轉讓、出租、抵押前款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三章、第四章和第五章的規定辦理。二、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流程是怎樣的劃撥土地房產過戶流程如下:1、提出土地出申請;2、辦理出讓手續,繳納土地出讓金;3、辦理不動產權證書。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根據國家產業政策,須由國家控股的關系國計民生、國民經濟命脈的關鍵領域和基礎性行業企業或
大型骨干企業,改造或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組建企業集團的,涉及的劃撥土地使用權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批準,可以采取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方式處置。國家以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是指國家以一定年期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作價,作為出資投入改組后的新設企業,該土地使用權由新設企業持有,可以依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關于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規定轉讓、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入股)形成的國家股股權,按照國有資產投資主體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委托有資格的國有股權持股單位統一持有。
2、以出讓或租賃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應當采取出讓或者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國有企業改造或者改組為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國有企業在改制中組建企業集團;國有企業改組為股份合作制;國有企業采用租賃經營方式;非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以出讓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交納土地出讓金。改制企業選擇租賃方式處置劃撥土地使用權的,應當按照所屬關系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簽訂一定年期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按照合同約定交付租金。土地租賃合同經出租方同意后可以轉讓,改變原合同規定的使用條件,應當重新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簽訂土地租賃合同和轉讓土地租賃合同應當辦理土地登記和變更登記手續。租賃土地上的房屋等建筑物、構筑物可以依法抵押,抵押權實現時,土地租賃合同同時轉讓。
3、以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
根據《國有企業改革中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規定》,在國有企業改制中可以采取保留原劃撥方式處置土地使用權的適用情形是:
(1)繼續作為城市基礎設施用地、公益事業用地和國家重點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項目用地,原土地用途不發生改變的,但改造或改組為公司制企業的除外;
(2)國有企業兼并國有企業或非國有企業以及國有企業合并,兼并或合并后的企業是國有工業生產企業的;
(3)在國有企業兼并、合并中,被兼并的國有企業或國有企業合并中的一方屬于瀕臨破產的企業;
(4)國有企業改造或改組為國有獨資公司的。其中第(2)、(3)、(4)項保留劃撥用地方式的期限不超過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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