欒城竇嫗村拆遷補償,買人身保險能避債,導讀:隨著經濟形勢持續下行,債權債務問題隨著行業的不景氣逐漸暴露,負債擴張規模的企業將面臨的是“爆倉”出局的悲慘結局。企業家為保住多年多年辛勞經營企業的“勝利果實”,往往聽從非專業理財人士的建議去購買大
導讀:隨著經濟形勢持續下行,債權債務問題隨著行業的不景氣逐漸暴露,負債擴張規模的企業將面臨的是“爆倉”出局的悲慘結局。企業家為保住多年多年辛勞經營企業的“勝利果實”,往往聽從非專業理財人士的建議去購買大額人身保險,以保險收益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為由企圖轉移資產,躲避債務。
本文將以最新司法實踐為基礎,詳盡分析人身保險能否“避債”的具體情況。
一、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二、最高法認為保險現金價值可以被執行。
最高法院正在制訂中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就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執行問題在第四十九條規定:
“投保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或者強制執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并要求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償還其債務,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要求保險人將剩余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保投保人。
投保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或者強制執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應當通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向投保人的債權人支付債權人因保險合同解除可以獲得的款項的,對投保人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向投保人及其債權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款項后,要求變更其為投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人身保險金在指定收益人后就不是遺產,不能用來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欒城縣南焦村個體三輪摩托車司機孫文興于1986年5月26日運送貨主張新國及其貨物(錫錠)時,在京廣鐵路竇嫗道口與火車相撞,致孫文興、張新國雙亡,三輪摩托車毀損。這次事故應由孫文興負責。孫文興生前在本縣保險公司除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為3500元),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現托運人張新國之妻梁聚芬向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孫文興之妻郭香榮給予賠償。
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你院請示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2、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孫文興投保的車損險是財產保險,屬于他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在處理本案時,應本著上述原則,適當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決。
綜上,在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對外負有債務,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來償還債務;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指定了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償還債務。
在生意越來越難做的形勢下,債權債務問題隨著行業的不景氣逐漸暴露,負債擴張規模的企業將面臨的是“爆倉”出局的悲慘結局。企業家為保住多年多年辛勞經營企業的“勝利果實”,往往聽從非專業理財人士的建議去購買大額人身保險,以保險收益法院不能強制執行為由企圖轉移資產,躲避債務。
本文將以最新司法實踐為基礎,詳盡分析人身保險能否“避債”的具體情況。
一、保單的生存保險金、保單紅利、現金價值,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浙高法執[2015)8號:
1、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5、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二、最高法認為保險現金價值可以被執行。
最高法院正在制訂中的保險法司法解釋(三)(征求意見稿)就保險單現金價值的執行問題在第四十九條規定:
“投保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或者強制執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并要求以保險單的現金價值償還其債務,符合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并要求保險人將剩余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退保投保人。
投保人的債權人申請扣押或者強制執行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應當通知被保險人和受益人。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在收到通知后三十日內向投保人的債權人支付債權人因保險合同解除可以獲得的款項的,對投保人債權人的申請,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者被保險人同意的其他人向投保人及其債權人支付相當于保險單的現金價值的款項后,要求變更其為投保人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三、人身保險金在指定收益人后就不是遺產,不能用來償還債務。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遺產的批復》(1988年3月24日):
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冀法民〔1987〕1號請示報告收悉。據報告稱:欒城縣南焦村個體三輪摩托車司機孫文興于1986年5月26日運送貨主張新國及其貨物(錫錠)時,在京廣鐵路竇嫗道口與火車相撞,致孫文興、張新國雙亡,三輪摩托車毀損。這次事故應由孫文興負責。孫文興生前在本縣保險公司除投保了車損險(保險金為3500元),還投保了人身意外傷害險(保險金為5000元),并指定了受益人。現托運人張新國之妻梁聚芬向欒城縣人民法院起訴,要求承運人孫文興之妻郭香榮給予賠償。 經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將你院請示關于人身保險金能否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進行賠償的問題,答復如下:
1、根據我國保險法規有關條文規定的精神,人身保險金能否列入被保險人的遺產,取決于被保險人是否指定了受益人。指定了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付給受益人;未指定受益人的,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應作為遺產處理,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2、財產保險與人身保險不同。財產保險不存在指定受益人的問題。因而,財產保險金屬于被保險人的遺產。孫文興投保的車損險是財產保險,屬于他的遺產,可以用來清償債務或者賠償。
在處理本案時,應本著上述原則,適當注意保護債權人的利益,合情合理解決。
綜上,在人身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對外負有債務,人民法院可以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來償還債務;在被保險人死亡后,其人身保險金指定了受益人的,該保險金不是遺產不用償還債務。
保險作為一種資產保全工具,具備一定的對抗債務能力,但并不是買了保單就可以高枕無憂,而應該根據客戶的具體情況,通過對保險險種的選擇,結合其他輔助安排,才有可能真正為客戶提供比較有效的資產保全。
通知引質疑
“避債”詳解析
經典案例的真相
附錄: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關于加強和規范對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執行的通知》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執行局:
近年來,隨著資金理財化傾向明顯,加上我省法院通過“點對點”網絡查控系統查詢、凍結被執行人的銀行存款越來越便捷、有效,不少被執行人轉而的購買具有理財性質的人身保險產品。為加強和規范對此類人身保險產品的執行,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二、各級法院應加強對被執行人擁有人身保險產品的查控,保險機構負有協助法院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義務。
三、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查詢、凍結、處置被執行人擁有的人身保險產品及其財產利益時,執行人員應當出具本人工作證和執行公務證,并出具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樣式附后)等法律文書。
四、保險機構對人身保險產品財產利益的協助凍結內容,既包括不允許被執行人提取該財產利益,也包括不允許將保單約定有權獲得該財產利益的權利人變更為被執行人以外的第三人,或對保單約定的紅利支付方式進行變更,
執行法院應在協助凍結通知書中載明要求協助的具體內容。
五、人民法院要求保險機構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時,一般應提供投保人簽署的退保申請書,但被執行人下落不明,或者拒絕簽署退保申請書的,執行法院可以向保險機構發出執行裁定書、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協助扣劃保險產品退保后可得財產利益,保險機構負有協助義務。
六、保單尚在猶豫期內的,保險產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執行被執行人繳納的保險費。
超過猶豫期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只能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負有協助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單的約定計算確定保單的現金價值,提供給執行法院。
七、保險機構沒有正當理由拒絕履行協助執行義務的,執行法院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對相關保險機構采取民事制裁措施。
保險到底避不避債
保險到底避不避債目前沒有統一的規定,實踐中對于特定的保險類別可以被執行。投保人購買傳統型、分紅型、投資連接型、萬能型人身保險產品、依保單約定可獲得的生存保險金、或以現金方式支付的保單紅利、或退保后保單的現金價值,均屬于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的財產權。當投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作為被執行人時,該財產權屬于責任財產,人民法院可以執行。
保單的現金價值屬于投保人個人財產,因需要退保才能取出現金價值,如果債務人不配合的情況下,執行難度很大,強制執行很有必要,但是需要分情況考慮:
如果債務人在明知資不抵債,無法償還的情況下,購買保險合同進行惡意避債,按照合同法的規定,債權人有權要求法院撤銷其購買保險合同的行為。
但如果保險合同是成立在債務發生之前,保險合同和債務產生的合同屬于兩個平等且合法的合同,保險合同顯然不可能被撤銷,但能不能被強制解除還需法律作進一步說明。
保單尚在猶豫期內的,保險產品退保后,人民法院可執行被執行人繳納的保險費。
超過猶豫期未發生保險事故的,只能執行保單的現金價值,負有協助義務的保險機構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保單的約定計算確定保單的現金價值,提供給執行法院。
《保險法》第34條規定:按照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所簽發的保險單,未經被保險人書面同意,不得轉讓或者質押。
簡單來說,就是人壽保險、意外險、帶身故責任重疾險、年金險等,除了被保人本人簽字確認,其他人是無權轉讓或者質押的。
一、保險規避債務的注意事項
所謂保險避債其準確的說法應該是債務相對隔離,并不是所有的人壽保險在任何情況下都可以實現債務隔離,至少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第一,提前做好保險財產規劃。
如果已經欠債,保險是無法幫你逃離你該償還的債務。你可以在沒有債務的時候,提前做好財產規劃,利用保險規避未來可能發生的債務風險。
第二,合法性才是關鍵。
無論你買多少人壽保險,買保險的錢,必須是合法所得,如果涉嫌刑事犯罪,法院照樣可以凍結、執行保險。在財務狀況惡化以后投保,也會有非法轉移財產的嫌疑,保險合同有可能被判無效。
第三,保險合同最好指定受益人。
如果沒有指定受益人,保險金則會按照遺產處理,繼承遺產要先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繼承人只能拿到扣除債務之后的部分,如果債務比遺產多,實際上拿不到遺產。
第四,選擇合適的被保險人和受益人也很重要。
在指定配偶為受益人的情況下,保單的保險金可能仍然需要償還共同債務。比較好的安排是以父母作為投保人和被保險人,指定孩子作為受益人,這樣既能抵御風險,又能實現債務的相對隔離和財富的代際傳承。
二、保險規避債務存在的問題
第一,人壽保險合同沒有指定受益人,則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第二,是欠債之后購買保險的,也不能依法對抗債務。
第三,沒有發生保險事故,當然不會有所謂的避債功能。
第四,如何理解大家關注的所謂保險避債的理論基礎,也就是《保險法》第23條第3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限制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險金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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