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蝸居拆遷補償標準最新,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嗎,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但夫妻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都不再存在。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
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但夫妻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都不再存在。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取消;
3.財產上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終止;
4.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消失;等等。
一、夫妻之間有一方生病可不可以離婚
夫妻之間有一方生病可以離婚。離婚有兩種方式。協議離婚。夫妻雙方自愿離婚,就財產和子女撫養達成協議并簽訂離婚協議的,可以到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時,婚姻結束。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想離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判決離婚的依據是夫妻關系確實破裂。離婚判決書生效之日起結束婚姻。
二、婚內借條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為借款合同的主體,借條就是借款合同一種形式,所以夫妻之間可以形成債權債務關系。
《民法典》也明確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可以實行財產分別制,可以擁有個人專屬的財產,這就為婚內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認定婚內借款關系是否成立,關鍵要看夫妻間寫的借條是否視為對夫妻共同財產的處分約定。所以婚內借條是否有效,不能僅僅依據一張“借條”,還要綜合很多因素考慮。
1、如果僅有一張借條但并未實際發生借款事實,那么借款行為就不屬實,此時債權一方的主張就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玩游戲,輸的一方給贏的一方寫了一張100萬的欠條,后來兩人離婚,贏得一方拿著欠條要求對方履行,這種借條本身就沒有法律效力,就不會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寫了借條并且取得借條確定的款項,但是該筆款項實際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沒有將該款項用于個人用途,在這樣的情況下,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如果夫妻之間借貸所涉款項來源于這個家庭共同財產,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開支,所謂的“夫妻之間的借貸關系”就是不復存在的。這時如果繼續認定借條的效力,讓出具借條的一方獨自承擔借款責任,顯然已經違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條“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規定,同時也顯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個人事務,那么夫妻之間就形成了有效地債權債務關系。
如不認定為有效,就否認了夫妻一方可以作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的存在,使夫妻約定財產制喪失其法律意義和現實意義。夫妻約定財產制與夫妻法定財產制相比,更強調對夫妻一方私權的保護,而夫妻一方私權(即個人所有權)的實現往往要通過債權的實現來完成。正因為夫妻一方為獨立的民事權利主體,夫妻間的債權債務不同于民法理論上債權債務歸同一主體而消滅。因此,從貫徹夫妻約定財產制的角度出發,夫妻間借貸關系應認定為有效。
夫妻間因借貸而產生的債權債務不是共同債權債務,不因“主體合一”而消滅。當然,根據所借款項是共同財產還是個人財產,還會出現部分返還和全部返還的不同。
1、什么是離婚不離家?
顧名思義,即是離婚后沒有離開家。這是當今社會留存的一種社會新潮流,它是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它是人性使然,是一種無奈的痛苦選擇和難耐承受,
2、離婚不離家有什么特征?
夫妻兩人從法律意義已正式解除婚約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由于主客觀原因使原夫妻雙方仍過著離婚不離家的蝸居生活。
3、為什么會出現離婚不離家的現象?
(1)經濟原因。有的夫妻因本人工資收入不高,離婚后若單獨在外租房,扣除本人日常生活開支,還要按月支付孩子撫養費(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生活拮據。有的外來媳無固定收入來源,尤為困難。
(2)政策原因。曾經有的家庭為了買房子假離婚,由于新房鑰匙遲遲領不到,夫妻長期處于分居狀態。沒有了結婚證書的束縛,男人一不留神就出了軌。新房子還沒住進去,好好的一個家卻散了。房子固然重要,但能比一個完整的家更重要嗎?!有人為了生孩子假結婚,有人為了獲取低保、取暖費、為了買房假離婚我們的一些制度建設尚有漏洞,有越來越多的人,不再把婚姻當成一樁嚴肅的事情。還有的為了多拿幾萬元的拆遷補償款,閃電離婚如愿以償。可當女方高高興興打算復婚時,男方卻和小三偷偷結婚。為了區區一杯羹,女方賠上了苦心經營的婚姻,面對丈夫的決絕,只能暗自吞咽苦果。
(3)環境原因。離婚后的夫妻無法分割動遷后的新房,只能離婚不離房仍蝸居在一起。有的外來媳離婚后戶口暫時無處遷移,又從感情上離不開孩子只能與前夫商議借宿在婚姻原址做生活保姆。
(4)主觀心理原因。有些夫妻感情尚未真正徹底決裂,只不過是家庭矛盾積怨很深,一方不得不采用離婚方式來懲戒對方,給雙方都有一個緩沖,能夠有一個冷靜思考的時間和空間,在情感上也能得到舒緩.
(5)其他客觀原因。有些夫妻為規避個人經營經濟債務、賭博欠高利貸生怕連累妻子和孩子。
4、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嗎?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取消;
(3)財產上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終止;
(4)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消失;等等。
約定“離婚不離家”可以實現,但在法律上不受保護。離婚后仍共同生活,夫妻之間的權利義務被解除,包括再婚權、同居義務、財產扶養義務等。離婚協議的效力發生于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不離家的生活方式是一種無奈的選擇。
法律分析
可以約定,但有可能不受保護。
1、什么是“離婚不離家”
顧名思義,即是離婚后沒有離開家。這是當今社會留存的一種社會新潮流,它是一種全新的生活方式,它是人性使然,是一種無奈的痛苦選擇和難耐承受,
2、“離婚不離家”有什么特征
夫妻兩人從法律意義已正式解除婚約辦理了離婚手續,但由于主客觀原因使原夫妻雙方仍過著離婚不離家的蝸居生活。
3、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離婚不離家”嗎
可以,但夫妻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都不再存在。
在我國,協議離婚的效力發生于婚姻登記機關向當事人頒發《離婚證》之日。離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關系的消滅,夫妻法律上的權利義務原則上皆不復存在,這種效力主要有:
(1)雙方的再婚權;
(2)同居和忠實義務取消;
(3)財產上夫妻間的扶養義務終止;
(4)法定繼承人的資格消失;等等。
拓展延伸
離婚協議中關于配偶財產分割的約定是否具備法律效力?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配偶財產分割的約定通常具備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是離婚雙方自主達成的協議,一般需要經過法院的審查和確認。如果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符合法律規定,且雙方自愿并真實無誤地達成協議,那么該約定在法律上是有效的。然而,如果離婚協議中的約定違反法律規定或違背公序良俗,可能會被法院認定為無效。因此,在簽署離婚協議時,雙方應當謹慎考慮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財產分割約定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結語
離婚不離家是一種新興的生活方式,盡管可以在離婚協議中約定,但這并不意味著受到法律保護。離婚后,夫妻之間的各種權利義務都將消失,包括再婚權、同居義務、財產扶養義務等。離婚協議中的財產分割約定具備法律效力,但必須符合法律規定并經過法院的審查和確認。在簽署離婚協議時,建議雙方謹慎考慮并咨詢專業律師,以確保協議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四百六十五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依法成立的合同,僅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民事權利 第一百一十九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十七條 法人合并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這要看雙方的意思,離婚后不離家的屬于同居狀態。離婚后雙方婚姻關系已解除,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會出現一些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如果雙方那個只簽訂了協議但并未辦理離婚登記,協議并不發生法律效力。離婚代表著雙方在法律上的婚姻關系終止,二人不再存續婚姻關系。離婚不離家,雖然依然生活在一起,但是雙方不再履行法律規定的義務,也不再享受法定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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