麗華拆遷補償,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著物該怎么補償,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應依據承包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人口的補助費標準為被征收耕地的平均年產值的四
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著物的處理應依據承包合同約定或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根據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人口的補助費標準為被征收耕地的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起訴流程包括遞交起訴狀、立案審查、送達被告、答辯、開庭審理和判決。
法律分析
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著物可以依據承包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起訴流程有:
1、原告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副本及相關的證據;
2、人民法院接受原告提交的文件、材料,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予以立案;
3、法院將原告的起訴書副本送達被告;
4、被告作出書面答辯;
5、開庭審理;
6、法院做出判決。
拓展延伸
承包土地到期后附著物的賠償方式及相關法律規定
承包土地到期后附著物的賠償方式及相關法律規定是指在土地承包合同到期后,承包人所種植或建造的附著物的處理問題。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和《農村土地承包法》,承包土地到期后,附著物的歸屬和賠償方式需遵循以下規定:如果附著物屬于農戶所有,承包期滿后可以選擇繼續承包、轉讓、贖回或由地方政府收回;如果附著物屬于集體所有,承包期滿后應當由地方政府統一處理,可由農戶繼續承包或由地方政府收回。賠償方式包括貨幣賠償、補償土地、提供其他承包土地等形式,具體賠償標準由地方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因此,承包土地到期后附著物的賠償方式及相關法律規定旨在保障農戶權益,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農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結語
根據承包土地到期后地上附著物的處理問題,雙方可根據承包合同約定或協商處理,如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需求農業人口數計算,每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補助費標準為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補助費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起訴流程包括遞交起訴狀、法院立案、送達被告、答辯、開庭審理和法院判決。承包土地到期后附著物的賠償方式需遵循相關法律規定,包括繼續承包、轉讓、贖回或由地方政府收回等形式,具體賠償標準由地方政府制定,旨在保障農戶權益和促進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
法律依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一條,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三十三條,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關鍵看合同有無約定,如無約定,可以拆處的拆除,不能拆處的估計要協商或評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1、第十七條 當事人對轉包、出租地流轉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參照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處理。除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屬于林地承包經營外,承包地交回的時間應當在農作物收獲期結束后或者下一耕種期開始前。
2、 對提高土地生產能力的投入,對方當事人請求承包方給予相應補償的,應予支持。
3、第二十二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的,應予支持。
4、承包方已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以轉包、出租等方式流轉給第三人的,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青苗補償費歸實際投入人所有,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歸附著物所有人所有。
5、 第二十三條 承包地被依法征收,放棄統一安置的家庭承包方,請求發包方給付已經收到的安置補助費的,應予支持。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
承包土地到期后,對隨著物怎樣賠償,可以依據承包合同的約定處理,如果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處理,協商不成可向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三十一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法對其承包經營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有權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等農業生產。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法律分析:土地使用權期滿,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由國家無償取得。因此,在沒有約定的情況下,土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其上的房屋所有權根據現行規定由國家無償取得。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占用耕地的單位將所占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于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六十四條 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六十五條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制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重建、擴建。
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法律分析:在未爭得發包人的同意,必須恢復承包時的狀態。地上附著物,是指在土地上建造的一切建筑物(如平房,樓房及附屬房屋等),構筑物(如水塔,水井,橋梁等)及地上定著物(如花草樹木,鋪設的電纜等)的總稱。以前一般的概念是將如房屋、水渠、路橋等建筑物與構筑物看成地上定著物,將如樹、竹、花卉、園林等看成地上附著物。恢復原承包時的狀態。如土地上還有附著物自行處理,達到承包前的狀態。如有莊稼或建筑物可與發包人協議處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二十二條 因加工、附合、混合而產生的物的歸屬,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依照法律規定;法律沒有規定的,按照充分發揮物的效用以及保護無過錯當事人的原則確定。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或者確定物的歸屬造成另一方當事人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或者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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