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沭拆遷政府人員補償標準,出嫁女戶口未遷出,能否享受承包地分配款,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可以享受承包地分配款。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表明,
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可以享受承包地分配款。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這表明,即使婦女出嫁,只要她在新居住地沒有取得新的承包地,她仍然有權保留其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因此,在承包地分配款方面,出嫁女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的權利。
此外,從更廣泛的角度來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因此,只要出嫁女的戶口還在原村落,她就應該享有該村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福利,包括承包地分配款。
綜上所述,出嫁女戶口未遷出,是可以享受承包地分配款的。
出嫁女戶口未轉出,村上不給分地合法嗎??11月6日,河南省尉氏縣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恢復供給李女每月面粉10公斤至戶口遷出之日并給付原告李某應得收益分配款11200元。2.出嫁女戶口未遷出原村,其在娘家的原承包地該不該被抽回?近日,臨沭縣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對此作出了否定的回答。 1999年5月,該縣某村進行土地延包時,劉某及其女兒小梅等一家三口承包了該社區3.3畝土地,承包期限為30年,縣政府頒發了土地承包經營權證。不合法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你仍然是本村村民,應該分地請看下面的案例,你應該有信心李女出嫁后未遷戶口,村委卻按村規民約取消了李女每月領取20斤面粉的權利及應得的收益分配款11200元,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李女將尉氏縣大西門村三組告上法院。農村土地承包法全文約7000字,共有5章、65條,分為總則、家庭承包、其他方式的承包、爭議的解決和法律責任、附則。這部法律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土地承包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土地承包法用法律的形式對土地承包中涉及的重要問題作出規定,必將進一步穩定黨在農村的土地承包政策,對于保障億萬農民的根本權益,促進農業發展,保持農村穩定,具有深遠意義。以上就是我為大家總結的內容,希望大家明白。
法律分析:女兒嫁出去戶口沒遷,能享受土地補償款。土地補償款是國家對土地進行征收后給予的經濟補償,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性質,決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款是對全體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補償,應歸全體成員共同享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 公民遷出本戶口管轄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
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
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公民遷移,從到達遷入地的時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內,農村在十日以內,由本人或者戶主持遷移證件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繳銷遷移證件。
沒有遷移證件的公民,憑下列證件到遷入地的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入登記:
一、復員、轉業和退伍的軍人,憑縣、市兵役機關或者團以上軍事機關發給的證件;
二、從國外回來的華僑和留學生,憑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者入境證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釋放的人,憑釋放機關發給的證件。
只要擁有村民資格就能依法享受村民待遇,因集體土地征收而取得土地征收補償款,也就是說,是否享有村民資格的界定應遵照合法戶籍+對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利義務的標準,準確判斷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是否享有村民資格,能否被分配征地補償款。
第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其戶口一直未遷出農村并非由于自身意愿原因,而是由于以往的戶籍制度實行的城鄉分割二元結構制,大多數出嫁女想要將戶口遷往城市是十分困難的,并非為分得土地補償款而故意將戶口留在村上。而且這類嫁城女一直生活在農村,像其他村民一樣認真履行了對集體經濟組織應盡的義務,仍然是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完全具備村民資格,應當與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她們取得征地補償款的權利是不容剝奪的,不能因為其結婚的對象為非農業戶口而予以減發或者扣發。
第二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她們的戶口未遷出同樣是由于我們的戶籍管理制度。既然其戶口留在村上未變,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就決定了在形式上其村民身份未變。基于這一點她們應當享有分得土地以維持基本生活的權利,從這個角度講,這類出嫁女的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也是不容剝奪的。但是,這類嫁城女又有其自身的特殊性。
她們不在原村居住,沒有盡到參加村上勞動等村民義務,更有一部分人已在城市就業取得了固定收入,土地收入對于她們而言已經不是維持基本生活之必須。因此盡管其享有分配征地補償款的權利,但是基于其對集體經濟組織所盡義務的有限性,村民委員會有權依自治權從這類嫁城女所分配的經濟利益中予以扣減或者要求其交納相關費用,但前提應當是制定出細化、具有可操作性的村規民約,并不能與國家法律法規抵觸,不能武斷地對嫁城女的土地補償款予以扣發或者不發。
第三類出嫁女,也就是村民最為反感的一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因為村民多認為男娶進,女嫁出是天經地義的道理。這類出嫁女的戶口可以遷走但是不遷走,如果她們仍然享有與其他村民同等待遇,將導致本地人口越來越多,加劇僧多粥少的現象,使其他村民的利益受損。對于這一類出嫁女,應按照實踐情況靈活處理。首先應明確的一點是,這類出嫁女對于自己的戶口到底要保留在本村還是隨夫落戶,有選擇的權利,雖然隨夫落戶是農村多年傳統,遵守這一傳統有利于戶籍管理的有序性,保持農村人口流動的平衡性,但是不得強制出嫁女遷出戶口。
這時,出嫁女仍然擁有村民資格,應當享受村民待遇。但是在具體分配征地補償敦的數額上,仍應考慮其居住情況、是否恪盡村民義務等情況,區分對待。對于長期居住在本村,認真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當然仍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享受與其他村民相同的待遇。而對于長期不在本村居住,也未完全履行村民義務的出嫁女,村民委員會則有權對其予以適當的扣發或者減發。實踐中的情況是,大多數出嫁女既然已經結婚自然選擇的便是隨夫居住,隨夫勞動。因而,村民委員會針對該類戶口未遷出的出嫁女應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出具體的村規民約,確定其征地款的分配數額。
一、農村拆遷安置怎么認定人口數?
(一)本市農村拆遷安置人口認定
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已實際居住一年,且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可以認定為被拆遷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二)本市農村常住拆遷安置人口認定
截止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之日,在被拆遷房屋處有本市常住戶口未滿一年,居住在被拆遷房屋,在本市無其他住房或者雖有住房,但居住困難的,且符合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認定為被拆遷居住房屋的應安置人口。
1、拆遷范圍內應安置人口的未成年子女;
2、因工作需要要調回本市的干部、職工及其隨遷家屬,在拆遷范圍內直系親屬處落戶的;
3、因離休、退休、退職從市外遷回拆遷范圍內家中的;
4、海員、船員、野外勘探人員、就學等人員遷回拆遷范圍家中的;
5、本市居民因應征入伍、出國(境)而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有恢復的;
6、本市居民因服刑、被勞動教養、人民法院宣告失蹤或者宣告死亡等注銷拆遷范圍內的戶口,后又恢復戶口的;
7、市政府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征地拆遷補償的法律規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如果出嫁女,在新的居住地沒有取得承包土地,村里是無權收回承包土地的,否則,就是違法行為,依法要承擔侵權責任。戶口未遷出,就還是本村集體成員,村委更無權收回承包土地,出嫁女完全可以拒絕,必要時,通過鄉鎮人民政府、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解決。
《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第五十一條規定,因土地承包經營發生糾紛的,雙方當事人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解決。當事人不愿協商、調解或者協商、調解不成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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