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家室外泳池拆遷補償,房地產企業增量成本包括哪些,1.政府地價及市政配套費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開發費,向政府部門交納的大市政配套費、交納的契稅、土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2.合作款項補償合作方地價、合作項目建
1.政府地價及市政配套費
支付的土地出讓金、土地開發費,向政府部門交納的大市政配套費、交納的契稅、土地使用費、耕地占用稅,土地變更用途和超面積補交的地價。
2.合作款項
補償合作方地價、合作項目建房轉入分給合作方的房屋成本和相應稅金等。
3.紅線外市政設施費
紅線外道路、水、電、氣、通訊等建造費、管線鋪設費、接口補償費。
4.拆遷補償費
有關地上、地下建筑物或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凈支出,安置及動遷支出,農作物補償費,危房補償費等。
5.勘察設計費
6.報批報建增容費
7.“三通一平”費
(1) 臨時道路: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道路的設計、建造費用。
(2) 臨時用電: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用電規劃設計費、臨時管線鋪設、改造、遷移、臨時變壓器安裝及拆除費用。
(3) 臨時用水:接通紅線外施工用臨時給排水設施的設計、建造、管線鋪設、改造、遷移等費用。
(4) 場地平整:基礎開挖前的場地平整、場地清運、舊房拆除等費用。
8.臨時設施費
(1) 臨時圍墻:包括圍墻、圍欄設計、建造、裝飾費用。
(2) 臨時辦公室:租金、建造及裝飾費用。
(3) 臨時場地占用費:含施工用臨時占道費、臨時借用空地租費。
(4) 臨時圍板:包括設計、建造、裝飾費用。
9.基礎造價
包括土石方、樁基、護壁(坡)工程費,基礎處理費、樁基咨詢及檢測費、降水。
10.結構及粗裝修造價
主要包括砼框架(含獨立柱基和條基等淺基礎)、砌體、找平及抹灰、防水、垂直運輸、腳手架、超高補貼、散水、沉降縫、伸縮縫、底層花園砌體(高層建筑的裙樓有架空層,原則上架空層結構列入裙樓、有轉換層結構并入塔樓)。
11.門窗工程
主要包括單元門、入戶門、戶內門、外墻門窗、防火門的費用。
12.公共部位精裝修費
主要包括大堂、電梯廳、樓梯間、屋面、外立面及雨蓬的精裝修費用。
13.戶內精裝修費
主要包括廚房、衛生間、廳房、陽臺、露臺的精裝修費用。
14.室內水暖氣電管線設備費
15.室內設備及其安裝費
16.弱電系統費
17.室外給排水系統費
(1) 室外給水系統費:主要包括小區內給水管道、檢查井、水泵房設備、及外接的消火栓等費用;
(2) 雨污水系統費用
18.室外采暖系統費
主要包括管道系統、熱交換站、鍋爐房費用
19.室外燃氣系統費
主要包括管道系統、調壓站。
20.室外電氣及高低壓設備費
21.室外智能化系統費
22.綠化建設費
包括公共綠化、組團宅間綠化、一樓私家花園、小區周邊綠化支出;
23.建筑小品
雕塑、水景、環廊、假山等;
24.道路、廣場建造費
道路廣場鋪設、開設路口工程及補償費等;
25.圍墻建造費
包括永久性圍墻、圍欄及大門;
26.室外照明
室外照明電氣工程,如路燈、草坪燈;
27.室外背景音樂
28.室外零星設施
兒童游樂設施、各種指示牌、標識牌、示意圖、垃圾桶、座椅、陽傘等。
29.在開發小區內發生的不會產生經營收入的不可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支出,包括居委會、派出所、崗亭、兒童樂園、自行車棚等;
30.在開發小區內發生的根據法規或經營慣例,其經營收入歸于經營者或業委會的可經營性公共配套設施的支出,如建造幼托、郵局、圖書館、閱覽室、健身房、游泳池、球場等設施的支出;
31.開發小區內城市規劃中規定的大配套設施項目不能有償轉讓和取得經營收益權時,發生的沒有投資來源的費用;
32.對于產權、收入歸屬情況較為復雜的地下室、車位等設施,應根據當地政府法規、開發商的銷售承諾等具體情況確定是否攤入本成本項目。33.工程管理費
34.營銷設施建造費
35.資本化借款費用
包括直接用于項目開發所借入資金的利息支出、折價或溢價攤銷和輔助費用,以及因外幣借款而發生匯兌差額。因借款而發生的輔助費用包括手續費等。
36.物業管理完善費
包括按規定應由開發商承擔的由物業管理公司代管的物業管理基金、公建維修基金或其他專項基金;以及小區入住前投入的物業管理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2019修訂)》
第二十八條 企業發生的支出應當區分收益性支出和資本性支出。收益性支出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資本性支出應當分期扣除或者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不得在發生當期直接扣除。
企業的不征稅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費用或者財產,不得扣除或者計算對應的折舊、攤銷扣除。
除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企業實際發生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不得重復扣除。
房地產企業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分為不變直接成本和變動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則有機會成本和管理成本兩項內容。一般說來,土地成本、設計成本、建安成本等均可以計入不變直接成本,這些成本在一個項目中是相對固定且可以預測的,并且一旦發生就固定不變。
土地成本一般在招拍掛過程中確定,一旦拿到地,它的成本就確定了,在不考慮建筑材料上漲的因素下,建安成本在設計風格確定、建筑級別確定的情況下就可以做出比較精確的預測,相對穩定。變動直接成本則主要是融資成本,一般是銀行貸款利息。目前銀行貸款是房地產企業的重要融資渠道。即使在前期策劃過程中比較精確地計算了某個項目在一定時間內所需要的資金,但由于精確的還款日期難以計算,這種成本還是與項目的進展密切相關,不斷變動。
1、土地費用
土地費用包括土地出讓金,土地征用費或拆遷安置補償費。房地產開發企業取得土地方式有了變化,必須通過招標、拍賣和掛牌才能得到。目前在我國城鎮商品房住宅價格構成中,土地費用約占20-50%,并有進一步上升的趨勢。
2、前期工程費
前期工程費主要指項目開發的前期調研、策劃、規劃、設計費、可行性研究費,地質勘查費以及“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相對較低,一般不會超過10%,這個階段的軟成本比較大。
3、建筑安裝工程費
建筑安裝工程費是指房屋建設過程中所發生的建筑工程費、設備購置費及安裝工程費用等,又被稱為房屋建筑安裝造價。他在整個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相對較大。從我國目前情況看,約占整個成本的40%左右。
4、市政公共設施費用
市政公共設施費用包含基礎設施和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兩部分。基礎設施建設費主要指道路與橋梁、自來水、污水、電力、電信、熱力、燃氣、綠化等的建設費用。公共配套設施建設費用指在建設用地內建設的為居民提供配套服務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用設施(如學校、幼兒園、醫院、居委會、派出所等)和各種營利性的配套設施(如商店、銀行、郵局、菜市場等商業網點)等所發生的費用。他同時還包括一些諸如煤氣調壓站、變配電室、熱力交換站、公共廁所、自行車棚等室外工程。在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該項目所占比例較大,我國一般在10-20%左右。
5、管理費用
管理費用主要是房地產開發企業為組織和管理房地產開發經營活動所發生的各種費用,它包括管理人員工資,差旅費,辦公費,保險費,職工教育費,養老保險費等。在整個成本構成所占比例很小,一般不會超過2%。
6、貸款利息
房地產因開發周期長,需要投資數額大,因此必須借助銀行的信貸資金,在開發經營過程中通過借貸籌集資金而應支付給金融機構的利息也成為開發成本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的大小與所開發項目的大小,融資額度的多少有密切關系,所以占成本構成比例相對不穩定。
7、稅費
稅費包含兩部分:一部分是稅收,與房地產開發建設有關的稅收包括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耕地占有稅,土地增值稅,兩稅一費(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契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等;另一部分是行政性費用,主要由地方政府和各級行政主管部門向房地產開發企業收取的費用,項目繁多且不規范。包括諸如征地管理費,商品房交易管理費,城市建設配套費、人防費,煤氣水電增容費,開發管理費等。在我國目前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中所占比例較大,一般在15%~25%左右。
8、其他費用
其他費用主要指不能列入前七項的所有費用。它主要包括銷售廣告費,各種不可預見費等,在成本構成中一般不會超過10%。
一、房地產開發成本共有八項:
1.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國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將一定年限內的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給土地使用者。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出讓金的估算可參照政府前期出讓的類似地塊的出讓金數額并進行時間、地段、用途、臨街狀況、建筑容積率、土地出讓年限、周圍環境狀況及土地現狀等因素的修正得到;也可依據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頒布的城市基準地價或平均標定地價,根據項目所在地段等級、用途、容積率、使用年限等因素修正得到。
2.土地征用及拆遷安置補償費。
(1)土地征用費。國家建設征用農村土地發生的費用主要有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補助費、水利設施維修分攤、青苗補償費、耕地占用稅、耕地墾復基金、征地管理費等。農村土地征用費的估算可參照國家和地方有關規定進行。
(2)拆遷安置補償費。在城鎮地區,國家和地方政府可以依據法定程序,將國有儲備土地或已由企、事業單位或個人使用的土地出讓給房地產開發項目或其他建設項目使用。因出讓土地使原用地單位或個人造成經濟損失,新用地單位應按規定給以補償。它實際上包括兩部分費用,即拆遷安置費和拆遷補償費。
3.前期工程費。前期工程費主要包括:
(1)項目的規劃、設計、可行性研究所需費用。一般可以按項目總投資額的一定百分比估算。通常規劃及設計費為建安工程費的3%左右,水文地質勘探費可根據所需工作量結合有關收費標準估算。
(2)“三通一平”等土地開發費用。主要包括地上原有建筑物、構筑物拆除費用、場地平整費和通水、通電、通路的費用等。這些費用可以根據實際工作量,參照有關計費標準估算。
4.建安工程費。它是指直接用于建安工程建設的總成本費用。主要包括建筑工程費(建筑、特殊裝修工程費)、設備及安裝工程費(給排水、電氣照明、電梯、空調、燃氣管道、消防、防雷、弱電等設備及安裝)以及室內裝修工程費等。在可行性研究階段,建安工程費可采用單元估算法、單位指標估算法、工程量近似匡算法、概算指標估算法以及類似工程經驗估算法等估算。
5.基礎設施費。它又稱紅線內工程費,包括供水、供電、供氣、道路、綠化、排污、排洪、電訊、環衛等工程費用,通常采用單位指標估算法來計算。
6.公共配套設施費。它主要包括不能有償轉讓的開發小區內公共配套設施發生的支出。其估算可參照“建安工程費”的估算方法。
7.不可預見費。它包括基本預備費和漲價預備費。依據項目的復雜程度和前述各項費用估算的準確程度,以上述1~6項之和為基數,按3%一5%計算。
8.開發期間稅費。開發項目投資估算應考慮項目在開發過程中所負擔的各種稅金和地方政府或有關部門征收的費用。在一些大中城市,這部分費用在開發建設項目投資構成中占較大比重。應根據當地有關法規標準估箅。
二、房地產開發費用是指與房地產開發項目有關的管理費用、銷售費用和財務費用:
1.管理費用。可按項目開發成本構成中前1—6項之和為基數,按3%左右計算。
2.銷售費用。它指開發建設項目在銷售產品過程中發生的各項費用以及專設銷售機構或委托銷售代理的各項費用。主要包括以下三項:
(1)廣告宣傳費。約為銷售收人的2%一3%;
(2)銷售代理費。約為銷售收入的1.5%一2%;
(3)其他銷售費用。約為銷售收入的0.5%一1%。以上各項合計,銷售費用約占銷售收人的4%一6%。
房地產開發成本構成項目有以下方面:
(一)開發成本
1、土地成本土地費用=土地出讓金+拆遷安置補償費(城鎮土地)或征地費用(農業用地)
2、建安工程費主要指建造建筑物所發生的建筑工程費用,設備采購費用及安裝工程費用等。一般按樓層和結構進行估算。
3、前期工程費項目前期規劃、設計、可研費用可按總投資的一定百分比進行估算,水文地質勘察可根據工程量估算,三通一平的費用可根據實際工程量計算。一般前期工程費占建安工程費的3.5%—6。
4、基礎設施建設費建筑物2米以外和項目用地規劃紅線以內的各種管線和道路工程。一般按實際工程量估算,通常占建安費的15%左右。
5、公共設施配套建設費居住小區內為居民服務配套建設的各種非營利性的公共配套設施的建設費
用。一般按規劃指標和實際工程量計算,也可按配套項目的建筑面積和單價來計算,也可按建安費的3%—5%估算。
6、開發期間稅費各地區不同,繳納的稅費也不同。一般按建安費的8%—15%估算。7、其他費用按當地有關部門的費率估算,約占建安費的3%。也可以把此項直接并入開發期間稅費進行估算。
8、不可預見費一般取1—7項之和的1%—3%,或建安費的2%-5%。
(二)開發費用
1、管理費用開發成本的2%-3%。
2、財務費用為了計算簡便,一般假定借款當期均在期中支出,其后各期按全期計算,還款當期按期末還款,按全期計息。
3、銷售費用一般取銷售收入的3%—5%。
一、房地產開發的條件
1、開發主體合法
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單位和個人,首先應取得房地產開發的資格。如果是房地產開發企業,則應依照《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條件設立,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登記,并取得營業執照。
2、使用權
房地產開發主體必須通過《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的合法途徑(出讓和劃撥),取得房地產開發用地使用權。用于房地產開發的土地,必須權屬清晰,房地產開發主體擁有《國有土地使用證》。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28條規定: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可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作價入股,合資、合作開發經營房地產。
3、在規定的期限內動工
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20%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二、房地產的相關規定
《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二十五條房地產開發必須嚴格執行城市規劃,按照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相統一的原則,實行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
第二十六條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必須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土地用途、動工開發期限開發土地。超過出讓合同約定的動工開發日期滿一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征收相當于土地使用權出讓金百分之二十以下的土地閑置費;滿二年未動工開發的,可以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遲延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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