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補償方案未注明期限,政府拆遷后未能履行回遷承諾,如何賠償,政府拆遷后未能履行回遷承諾的賠償問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如果政府作為拆遷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回
政府拆遷后未能履行回遷承諾的賠償問題,可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進行處理。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如果政府作為拆遷合同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即未能按照約定完成回遷,則應當承擔違約責任。這包括但不限于繼續履行合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
二、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會訂立補償協議,約定補償方式、補償金額、支付期限、搬遷期限等事項。如果政府方未按照補償協議履行回遷承諾,被征收人(即原房屋所有者)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要求政府承擔違約責任。
三、在處理此類問題時,被征收人首先應當與政府進行溝通協商,要求政府履行回遷承諾或者提供合理的賠償方案。如果協商無果,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法律途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政府拆遷后未能履行回遷承諾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政府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包括賠償損失等。在處理過程中,被征收人應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在協商或訴訟過程中證明自己的權益。
法律分析:拆遷合同政府不履行的,被拆遷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起訴時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起訴狀,并按照被告人數提出副本。
書寫起訴狀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起訴,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出具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告知對方當事人。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五條
法律分析:沒有補償就讓搬遷顯然是不合法的。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主觀:拆遷協議簽訂后不履行應當催告被拆遷人履行義務、限期搬離,被拆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不提起行政訴訟或在規定期限內拒不搬遷的可由區、縣房地局作出裁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律客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八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拆遷合同政府不履行屬于政府方違約。當事人可向政府申請按照合同先前的約定承擔違約責任。合同沒有約定違約責任的情況下,雙方可以協商由違約方承擔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假如雙方協商不成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或者申請仲裁來解決。【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行政訴訟法》第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下列訴訟:(一)對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不服的;(二)對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和行政強制執行不服的;(三)申請行政許可,行政機關拒絕或者在法定期限內不予答復,或者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四)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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