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白城拆遷補償標準,吉林省土地征收補償費標準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
法律分析:
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法律分析: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吉林省征地補償標準具體由當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征收補償政策并公告,相關規定如下:《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征收土地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
(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至十倍;
(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
(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至九倍;
(三)旱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八倍;
(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殖水域,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
(五)其他土地,為該地鄰近旱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至四倍。第二十五條征收耕地以外的其他有收益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予以一次性補償。第二十六條被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一個栽培期產值計算;能如期收獲的不予補償。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經濟林木等,可以移植的,支付移植費用;不能移植的,給予合理補償或者作價收購。
被征收土地上附著物的補償標準,由雙方約定;約定不成的,由雙方認可的或者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具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評估確認。土地征收前,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向被征地單位發出擬征地通知書。擬征地通知書送達后,擬征收土地上新栽種的農作物、樹木和新建的設施,不予補償;沒有按期征地給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或者使用者造成損失的,市(州)、縣(市)人民政府應當予以補償。征收城市郊區菜地的,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不繳納耕地開墾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主要用于所在城市新菜地開發建設。
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的收取標準,按該地被占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計算:長春市、吉林市為十二至十五倍;四平市、遼源市、通化市、白山市、白城市、松原市、延吉市為八至十二倍;其他縣(市)及工礦區為六至八倍。
占用國有農、林、牧、漁場的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可以參照征收土地相應標準補償。實際上,由于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致,征地補償價格不一,被征地農民可以在當地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查詢征地補償價格。在這里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吉林省新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具體到不同土地性質、不同的地區標準也各不相同。其次就是除了這個土地補償標準還包括安置人員的費用,以及具體的地上附著物的費用。也可以咨詢一下律師。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第二條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土地的管理和使用。
法律分析:
吉林省的補償新政策內容如下:1、征收土地的賠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另外,土地上有附著物或者農作物的可增加額外的補償,如青苗補償費等;2、根據征收土地類型進行合理補償,總體補償金額不得超過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0倍;3、如果因征用土地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安置,按照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法律依據:
《吉林省土地管理條例》 第四十八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應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城鎮及其郊區的菜田、工礦區的菜田、精養魚塘,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5-6倍;(二)水田、園地和本條第(一)項規定以外的菜田,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4-5倍;(三)旱田地、人工草場,為該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4倍;(四)林地、葦塘和人工草場以外的草地、精養魚塘以外的養魚水域,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3倍;(五)其他土地,為所在鄉(鎮)旱田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2倍。
一、吉林省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二、征地補償標準要求
: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定。
2、按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定,已經在《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吉林省征收土地補償標準就是對于政府征收非政府用地的一種補償標準制度。是國家為了協調好政府和人民關系的一項積極措施。但是希望國家在征收的時候,同時能夠保護好人民的利益,政府應該嚴格的按國家制定的標準進行補償。如還需了解,可以繼續閱讀下面的延伸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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