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補償沒有落實,房子就被違法拆除了。房子拆除確認違法后,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提起國家賠償,而針對未落實的補償款,被征收人...
今天,圣運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王有銀結合最高法的相關案例為大家進行解讀:征收過程中合法被征收房屋在未得到補償的情況下被違法拆除的,被征收人既可以選擇要求行政機關進行行政補償,也可以要求行政機關予以行政賠償。
河南程女士等人的房屋在征收過程中被強制拆除,該拆除行為已經人民法院生效判決確認違法。隨后,區政府作出賠償決定,對拆除涉案房屋造成的損失作出了賠償,程女士等人不服,但未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
程女士等人隨后再次提起訴訟程序,要求區政府向其履行補償與安置義務。區政府認為,該請求的基礎仍是其對涉案房屋的所有權、使用權等權益,而該權益已在國家賠償程序中獲得救濟,不能再次提起補償之訴。
最高法認為,補償未落實房屋被拆,被征收人既可以要求行政補償,也可以要求行政賠償。應當由區政府對程女士等人的補償申請作出補償決定,同時就行政賠償決定一并處理。
一般情況下,已經開啟行政賠償程序對當事人的損失予以救濟后,不能再重復進行行政補償。但本案中,區政府的拆除行為被生效行政判決確認違法后,程女士等人向區政府提出了補償申請,請求對于涉案房屋價值、拆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交通補助費、獎勵費、停產停業損失費、過渡費等10項內容作出行政補償決定。
賠償決定中未載明賠償標準及依據,部分補償申請內容也未在賠償決定中涉及。判決區政府對程女士等人的補償申請作出補償決定,同時就行政賠償決定一并處理。
王有銀律師表示,征地拆遷,要嚴守法律程序性規定,先補償后搬遷,否則被征收老百姓的利益無法得到保障,甚至可能面臨流離失所的境地。最高法的相關案例為征收人老百姓提供了更多的方式維護權益。
在此前代理的案件中,賠償程序和補償安置履行的程序同步進行是圣運律師常采用的策略之一。賠償+補償兩條腿走路,一路律師提起賠償程序,另一路律師通過查處征收違法點爭取補償協商籌碼,雙管齊下,不管哪一個程序獲得進展都是委托人的勝利!
房子被違法拆除后,有關合理賠至少有以下幾項:
第一,房屋損失。(2018)最高法行再34號行政裁定的裁定要旨可知,因行政賠償具有懲罰性,賠償請求人應得到的賠償應不低于依法拆遷所獲得的補償。
第二,房屋附屬物和屋內損失。
第三,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因為違法拆除造成沒有居住處所所產生的租房費用。
第四,利息損失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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