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農村,承包地被征收了,土地上青苗等附著物的補償標準,關涉到了農民切身的利益。這個案例中,村民認為對其四畝多中藥材的補償極不合理,
周先生是河南省某村村民,在本村承包該村土地約4.35畝責任田種植中藥材。河南省政府下發批復,征收周先生所在村的部分集體耕地,征收方與村委會簽訂《征地補償登記》及《征收土地協議書》,用地總補償567.3萬元,周先生的中藥材地在該征收土地范圍內。
周先生認為征收方給的附著物補償過低,委托了有關部門對其種植的中藥林進行評估,并請求征收方作為補償參考,但被征收方拒絕。之后,張先生承包地上的中藥材被全部強制清除。
周先生不服,經多次交涉、信訪,但均未能獲得賠償。無奈之下,周先生向律師咨詢,律師表示,征收方在未與周先生達成征收補償協議且未對地面附著物給予征收補償的情況下,即強制清除涉案承包地上的中藥材違反了法律規定。周先生在律師的幫助下,將征收方告到法院。
征收方辯稱,其與村委會簽訂的協議中約定了該宗地所產生的糾紛由村委會負責,并承擔責任。至于周先生承包地上的中藥材被清除的事宜,其并不知情。因此,其不是適格被告,土地補償費和附屬物分配實行的是村民自治原則,周先生應另案起訴村委會。
法院認為,征收方作為涉案承包土地的征收組織實施主體,在其不能舉證證明由其他主體強制清除涉案中藥材的情況下,應推定其是清除行為的組織實施主體。征收方在未與周先生簽訂地上附著物補償協議或將地上附著物補償款支付周先生前,即組織相關單位將涉案承包地上附著物拆除,違反法律規定,且其未舉證證明強制清除行為符合行政強制法的相關規定。
因此法院判決確認征收方強制清除周先生承包地上中藥材的行為違法。
對于該案,圣運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王有銀表示,依據法律規定,征收耕地需要給予公平合理的經濟補償是毋庸置疑的。其中,土地補償費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歸地上附著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任何行政機關都無權強制清除耕地上的青苗,這一行為的法律性質等同于違法強拆,村民如果不清楚補償方式和標準,應及時咨詢,別錯過了合適的維權時機。”王有銀律師說。
電話:400-1598098 郵箱:[email protected] 地址:北京市朝陽區亮馬橋路甲40號二十一世紀大廈3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