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層半的樓房拆遷怎么補償啊,土地使用權面積如何計算,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房屋所占土地面積。計算公式為: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筑面積 樓房總建筑面積*樓房占地面積。房屋使用面積是指住宅中以戶(套)為單位的分戶(套)門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的水
土地使用權面積是指房屋所占土地面積。計算公式為: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筑面積/樓房總建筑面積*樓房占地面積。
房屋使用面積是指住宅中以戶(套)為單位的分戶(套)門內全部可供使用的空間的水平投影面積。包括日常生活起居使用的臥室、起居室和客廳(堂屋)、亭子間、廚房、衛生間、室內走道、樓梯、壁櫥、陽臺、地下室、假層、附層(夾層)、閣樓(暗樓)等面積。住宅使用面積按住宅的內墻面水平投影線計算。內墻面裝修厚度計入使用面積。
一、有哪些地方都需要分攤公共面積?
以下公共面積應該分攤:電梯井、樓梯間、垃圾道、變電室、設備間、公共門廳和過道、地下室、值班警衛室以及其他功能上為整棟建筑服務的公共用房和管理用房建筑面積。套(單元)與公用建筑空間之間的分隔墻以及外墻(包括山墻)墻體水平投影面積的一半。不應分攤的共有建筑面積包括:1、從屬于人防工程的地下室、半地下室。2、供出租或出售的固定車位或專用車庫。3、幢外的用做公共休憩的設施或架空層。共有建筑面積分攤原則為:產權雙方有合法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按其文件或協議計算分攤權屬分割文件或協議的,可按建筑面積比例進行計算分攤。共有建筑面積的分攤方法是:1、多層商品住宅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的各套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2、多功能綜合樓,須先求出整幢房屋和幢內不同功能區的共有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再按幢內各功能區內建筑面積比例分攤。共有建筑面積分攤計算的內容如有變化,應以建設部現行的有關文件規定為準。公用面積是指住宅樓內為住戶出入方便、正常交往及保障生活所設置的公共走廊、樓梯、電梯間、水箱間等所占面積的總和。開發商在出售商品房時計算的建筑面積存在公共面積的分攤問題。
二、房屋拆遷面積如何認定啊?
1、被拆遷房屋領有建設主管部門發給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尚未領取產權證件的,在該許可證核準的范圍內,據實確定該房屋的建筑面積。2、租賃合約僅記載使用面積的,可以實地測量,也可以按照下列公式計算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公式為:該幢房屋內各戶的建筑面積=各戶的使用面積×建筑面積系數;其中:建筑面積系數=該幢房屋的總建筑面積/該幢房屋的總使用面積。3、執行政府規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內的堂屋,廚房,廁所,樓梯間等共用部分,租賃合約或房產管理部門的租賃管理資料有記載的,按其記載的面積計算;沒有記載的,按照共同使用戶數均分計算。4、房屋所有權證或租賃合約(公房計租)對閣樓有記載的,對其中凈空高度在1.4米(含)以上,不超過2.2米的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50%計算建筑面積,對凈空高度在2.2米(含)以上的部分,按實測使用面積的70%計算建筑面積。
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登記的面積為準,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筑面積除樓房總建筑面積×樓房占地面積。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一、土地使用權如何變更登記
1、申請
由用地者填寫變更土地登記申請書,說明變更依據和變更內容,同時提供下列證明材料:
(一)因土地有償出讓、轉讓引起國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出讓、轉讓合同及有關批準文件。
(二)用出讓、轉讓獲得的土地使用僅進行抵押、或因抵押終止引起權利消失的,應提交抵押合同和有關批準文件。
(三)因買賣、轉讓地上建筑物、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變更后的房屋所有權證書等。
(四)因繼承地上附著物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地上建筑物的建筑物產權證明及公證機關有關繼承權的公證書。
(五)機構調整、企業兼并等引起土地權屬變更的,應提交有關領導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六)因處分抵押財產引起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應提交有關的證明文件。
(七)商品房預售,預售人應在預售合同簽定后三十日內,將預售合同報土地座落區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八)劃撥土地使用權依法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應提交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出讓金繳納憑證及原土地證書。
(九)土地使用者、所有者和土地他項權利者更改名稱、地址的,應提交有關證明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十)國有土地的用途發生變更的,應提交土地管理部門的批準文件和原土地證書。
2、變更地籍調查。
根據土地使用者土地變更登記申請的內容項目進行實地調查審核權屬并進行地籍測量。
(一)權屬審核。核實法人身份證明與申請書上的法人、委托代理人身份證明與委托書上的姓名是否一致。在土地使用者相鄰雙方在場的情況下共同確認變更后新界線、并將調查結果填入調查表內,同時讓相鄰者在表上簽字、蓋章。
(二)地籍測量。對變更后新產生的宗地的形狀、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進行準確的測繪、計算;同時對原宗地的界址點、界址線的位置、宗地面積、地籍圖等要進行相應的修測。
(三)注冊登記。變更登記申請經過變更地籍調查之后,其成果經檢查驗收,達到依據充分、權屬合法、界址清楚、面積準確的要求,便可上報區縣或市人民政府審核、批準,更改或重新填寫土地登記卡、歸戶卡。
(四)填發土地證書。屬于權屬變更的要更換土地證書。
二、轉讓方應提供的材料
1、大土地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2004年10月1日以后頒發的土地證應提供由成都市國土資源局地籍事務部出具的(土地用途面積分攤計算表1份);
2、土地出讓合同復印件1份;
3、工商營業執照或行政、事業代碼復印件1份;
4、總產權復印件1份;
5、土籍調查表復印件1份,《界址點坐標成果表》(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
6、《土地登記卡》(到成都市國土資源局提?。?
7、產權測量報告;
8、申請書1份;
9、法人身份證明、委托書各1份,法人、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各1份;
10、分割情況說明;
11、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總表1份(第1次分割)
12、本次分攤情況表:老方法用土地分割變更登記明細表及共用宗使用權登記表;新方法用共用宗土地使用權分攤面積匯總表。(以上表格先報1份,審核無誤后再出3份并加蓋單位公章。按棟號、單元、樓層、序號順序填寫;共有人占格分別填寫,并注明為共有人;共有人土地面積按產權證上比列分攤,并分別填寫;序號或分宗號按戶數編號;房屋產權證號填丘地號;表格用電腦制作并打?。?。(上述材料中心的復印件上須加蓋申報單位的公章證明原件與復印件一致)。
土地使用權面積以土地使用權證書上登記的面積為準,分攤土地使用權面積=房屋建筑面積除樓房總建筑面積×樓房占地面積。
其主要內容包括:
①土地使用者名稱、地址、圖號、地號、用途、批準使用期限、四至、填發機關簽章、年、月、日。
②城鎮土地使用中用地面積,其中建筑占地,共有使用權面積,其中分攤面積,土地等級;農村土地中土地總面積,其中地類面積。
③備注。
④變更記事。
⑤附圖以及證書的編號等。
一、如何辦理土地使用證?
1、房屋轉讓連同土地使用權轉移,需提交房屋買賣協議、房照、原土地使用證。
2、房屋連同土地使用權繼承,贈與需提交房照、原土地使用證、公證書或使用權人親筆簽名協議與街道證明。
3、新建房屋土地登記需提交土地和規劃部門建房批件。
4、土地證書遺失或者損毀的,土地權利人應當及時向原發證機關備案,申請補發新證,在當地報紙上進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內無異議的,原發證機關注銷原土地證書,補發新證書。
5、買賣分宗、繼承、贈與分宗須雙方共同到局辦理。
6、委托代辦除提交上述資料外,還須提供委托人簽名蓋章的委托書。
二、土地使用權期限是多久?
1、住宅用地。全國統一執行的土地使用年限為70年。
2、工業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3、教、科、文、衛等帶有福利性質的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4、商、娛、旅等盈利性項目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40年。
5、其他綜合類性質用地,土地使用年限為50年。
在土地使用證書上標注的土地使用權的面積都非常的清楚,其實在房屋的土地使用權證書當中,對分攤面積、土地使用權總面積和建筑占地等信息都會標注清楚的。但證書上登記的土地使用權的總面積一定跟實際情況是吻合的。
土地使用權面積,和房屋建筑面積區別如下:
1、建筑面積一般是大于土地使用權面積的;
2、建筑面積,是建設工程領域一個重要的技術經濟指標,也是國家宏觀調控的重要指標之一,建筑面積指的房屋面積,而土地使用權面積指的只是土地面積,這個土地面積是根據建筑面積分攤系數定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土地使用權轉讓方式有哪些
1、買賣。作為土地使用權轉讓的最廣泛的方式,買賣以價金的支付為土地使用權的對價;
2、抵債。抵債是買賣的一種特殊形式,只不過價金支付的條件和期限不同而已。在土地使用權買賣時,土地使用權的移轉和價金的支付是對等進行的;
3、交換。以交換的方式轉讓土地使用權的,土地使用權的對價不是價金,而是其他財產或特定的財產權益。
法律分析:
一般來說計稅面積確認依據如下: (1)持有土地使用權證的,以證書記載的土地面積為準; (2)尚未取得前款所列土地使用權證書,但持有其他土地使用證明材料的,以《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者土地權屬文件上載明的土地面積為準; (3)缺少土地權屬、面積資料的,由納稅人自行申報,并經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核定的土地面積為準;對于多層建筑物,土地使用稅的應稅面積,以產權證上注明的占地面積為準;產權證上未注明占地面積的,按以下公式計算:(擁有或使用的建筑面積/總建筑面積)*總占地面積。土地使用稅是按照納稅人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為計稅依據。占用土地已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土地使用證確認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尚未核發土地使用證的,按照實際占用的土地面積或稅務機關核實的占地面積計算征收。對于土地使用稅計稅依據按照建筑面積除以樓層數計算的方法僅是在納稅人無法準確提供土地面積的情況下采取的一種簡便的方法。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征收稅款,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開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緩征收或者攤派稅款。農業稅應納稅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核定。
第二十九條 除稅務機關、稅務人員以及經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委托的單位和人員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稅款征收活動。
第三十條 扣繳義務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的義務。對法律、行政法規沒有規定負有代扣、代收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稅務機關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扣繳義務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稅款義務時,納稅人不得拒絕。納稅人拒絕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報告稅務機關處理。稅務機關按照規定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扣、代收手續費。
衍生問題:
土地使用稅面積變更怎么改?計稅面積一般以企業產權證或土地出讓合同上注明的面積為基礎,所以要想修改計稅基礎找稅務局是不行的,需要找房管部門或者土地部門更改產權面積,稅務部門才會給你修改土地稅的計稅面積,稅務機關是無權規定計稅面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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