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補償款后還能起訴嗎,房產被征收十多年,一直沒有拿到補償款,還能起訴嗎,可以,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被征收人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
可以,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被征收人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日前,遼寧省高院也對該案作出了終審判決,判決征收方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兩個月內對張先生的補償問題作出處理。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一、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怎么處理
1、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的處理措施具體如下:
(1)房屋征收時會測量當事人房屋的面積,簽經濟補償合同,房屋征收后三年未拆會按簽訂和合同進行辦理;
(2)房屋征收是有時限的,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3)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2、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二、房屋征收后再次購房可享受什么優惠
1、被拆遷房屋的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獲到貨幣賠償,再次購置一處房屋,購房成交價款中未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免征契稅超出拆遷賠償款的部分,應按適用稅率征稅,其中,拆遷賠償款包括有拆遷賠償安置協議中商定的賠償價款、喬遷補貼、喬遷獎勵以及臨時安置補貼等適用稅率按照本次購房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2、被拆遷房屋的單位和個人依照拆遷賠償安置協議再次承受還建房屋即房屋產權調換安置,不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免征契稅應補繳產權調換差價款的,對補繳款部分,按適用稅率征收稅,適用稅率按照本次換入房屋的類型或房屋面積確定。
遼寧省沈陽市的張先生,他的房子在2008年的時候就已經被征收方強制拆除了,直到2020年拆遷補償款依然沒有拿到手。那么就有讀者會問了,事情都過去十多年了,還能起訴嗎?起訴期早就超了吧,拆遷款還能要回來嗎?即明律師在這里可以肯定地告訴大家:能,再過二十年補償款依然可以索要。
行政起訴期限一般為六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在接到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內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法規對行政機關履行職責的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六條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照行政訴訟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的規定,對行政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提起訴訟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履行法定職責期限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上述法律條款規定了行政機關依申請履行法定職責的案件起訴期限的計算方式。簡單來說,我們在征收過程中對拆遷拆政策、拆遷補償款等事情不滿意,需要在六個月之內提出。
征地拆遷后未獲補償,當事人提起訴訟的,不受起訴期限影響
但在文章開頭所說的張先生,他的情況是不同的,沈陽征收方承擔的是向張先生給付征收補償安置利益,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征收方應主動依職權履行其責任。如果征收方沒有依法履行該義務,張先生隨時可以提起行政給付之訴,也可以要求確認其不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違法。
對于行政機關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期限認定,一般認為是其補償職責實際履行完畢之時。張先生在土地、房屋被征收后尚未獲得補償,相關行政機關未履行征收補償職責的狀態一直持續,因此張先生以請求行政機關履行補償職責為由提起行政訴訟,并未超過法定期限。
法律分析:如果對征收方作出的征收補償決定不服的,起訴期限是收到房屋征收補償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內起訴。如果征收方未履行相應安置補償義務,應當適用最長時效20年的規定。民事訴訟涉及的問題為訴訟時效,行政訴訟中則應當表述為起訴期限。兩者存在較大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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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郝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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