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賓房屋拆遷最新補償標準,宜賓市最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宜賓市最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制定,具體標準可能會根據宜賓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有所調整。以下是基于該條例的一般性補償標準:一、補償內容根據《國有土
宜賓市最新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主要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進行制定,具體標準可能會根據宜賓市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有所調整。以下是基于該條例的一般性補償標準:
一、補償內容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宜賓市被征收人可獲得的補償包括: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這是補償的主要部分,根據被征收房屋的市場價值確定。
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和臨時安置費用,也會得到相應的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如果房屋用于生產經營,因征收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也會得到補償。
二、補償標準
房屋價值補償: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九條,被征收房屋的價值應不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具體價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其他補償: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以及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具體標準可能會根據宜賓市的地方政策進行確定。
三、特別說明
對于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補償;對于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則不予補償。這是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
宜賓市的具體拆遷安置補償標準可能會根據當地的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房地產市場狀況等因素進行調整。因此,被征收人在了解補償標準時,應參考宜賓市最新的地方性法規和政策。
以上信息僅供參考,如有需要,建議咨詢專業的法律人士或者當地政府部門獲取最準確的信息。
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
第十二條青苗補償按其年產值的標準,一年一季作物補償全年產值,一年二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沒有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臨時使用土地的期限在六個月以內,一年一季作物和魚塘補償全年產值;一年兩季以上作物補償半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六個月補償全年產值。使用期限超過一年,從第二年起補償相應產值的70%。
臨時使用土地期滿,由用地單位組織或者委托復墾,經鑒定造成地力下降、農作物欠收的,用地單位應給予適當補償。
復墾費在辦理臨時使用土地手續時預交。
第十四條擅自占用耕地成片栽種的花草、樹木、茶園、桑園等,按毗鄰耕地的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費;
零星栽種的樹木按規定標準補償;
其他土地上成片種植的樹木在合理種植密度內,按規定標準補償,超出部分不予補償。新栽樹木和苗圃按規定補償標準的10%補償。
零星木、草本幼苗,根據數量折算成苗圃面積補償。
第十五條地上建筑物補償以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農村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合法面積為準計算,構筑物按實計算,補償按規定標準執行。
村民的住房改作其他用途的,按住房補償。
【法律依據】
宜賓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宜賓市城市規劃區征地補償安置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第八條征用耕地的年產值按規定標準執行。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區實際情況定期制定耕地的年產值標準并予以公布。
第九條征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倍;人均耕地0.6畝(不含)至0.8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6至8倍;人均耕地0.4畝(不含)至0.6畝或者菜地0.3畝(不含)至0.6畝,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8至9倍;人均耕地0.4畝(菜地0.3畝)以下,土地補償費為年產值的10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條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每畝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人的安置補助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具體的倍數確定為:征地后人均耕地0.8畝(不含)以上,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
4倍;人均耕地0.6畝(含)至0.8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4至5倍(不含);人均耕地在0.6畝以下,安置補助費為5至6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糧食作物地的一半計算。
第十一條征用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補償兌現,并按下列規定管理使用: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全部征用、農業人口全部安置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用于土地被征用后人員的安置(安置包括自謀職業安置、單位接收安置、發放生活補助費、住房安置等)。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財產,應當造冊登記,向農民公布,其財產和涉及債權、債務依法處理。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無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用于發展生產、安排因土地被征用而造成的多余勞動力的就業和不能就業人員的生活補助,其使用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定,報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批準后執行。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該集體經濟組織并按規定管理和使用。依法計算的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人數,在以后征地計算人均耕地時應做相應扣減。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被依法部分征用,有農轉非人員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首先用于農轉非人員勞動就業(含自謀職業)安置和其他人員生活補助及其他安置,如達不到第二十四條規定標準的,由征地單位承擔不足部分。
法律分析: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住宅臨時安置補償和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
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一)購房補助。
被征收房屋性質為非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20%給予被征收人購房補助;被征收房屋性質為住宅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的30%給予被征收人購房補助。
(二)物管費補助。 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每月1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給予被征收人3年的物管費補助。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的按照50平方米計算。
(三)室內基本設施初裝費和遷移費補助。 天然氣、水表、電表、熱水器等室內基本設施的初裝費和遷移費,按照《宜賓市翠屏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室內基本設施初裝費和遷移費補助標準》(附件2)執行。選擇貨幣補償的,如果被征收房屋評估報告包括天然氣、水表、電表等室內設施的,不再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室內基本設施初裝費補助;選擇產權調換的,如果安置房屋已安裝天然氣、水表、電表等室內設施的,不再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室內基本設施初裝費補助。
三、搬遷獎勵標準
(一)工業企業搬遷獎勵。 征收工業企業房屋的,被征收企業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騰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工業企業被征收房屋評估總價(不含企業空地,下同)分段進行獎勵:1000萬元(含1000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10%給予搬遷獎勵;超過1000萬元以上的部分,按照超出部分的5%給予搬遷獎勵。給予被征收企業的搬遷獎勵最高不超過500萬元。
(二)住宅和工業企業以外的其他非住宅房屋搬遷獎勵。
1.按時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按照協議約定時間騰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非住宅房屋4萬元/戶、住宅房屋3萬元/戶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按時搬遷獎勵。
2.提前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簽約期限內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在協議約定的時間之前騰空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按照每提前一天300元,最高不超過1萬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提前搬遷獎勵。
3.整體搬遷獎勵。房屋征收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劃分不同的區域,區域內的被征收人均按時或者提前實施搬遷交房的,按照0.5萬元/戶的標準,給予該區域內的被征收人整體搬遷獎勵。
4.選擇貨幣補償搬遷獎勵。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并按時或者提前搬遷交房的,房屋征收部門根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按照非住宅一層臨街營業性房屋500元/平方米、其余樓層營業性房屋和非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住宅房屋300元/平方米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搬遷獎勵。
四、征收補償、政策性補助及搬遷獎勵的發放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搬遷補償、住宅臨時安置補償、非住宅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政策性補助以及搬遷獎勵等,以戶為單位發放給被征收人。被征收人的認定,以房屋權屬證書登記為準,一處房產多人共有的,按照一戶認定。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一條 為了規范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給予公平補償。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標準(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
(一)耕地(水田、旱地)、養殖水面、建設用地:1號區片66200元/畝,2號區片62200元/畝,3號區片58800元/畝;
(二)園地:1號區片39720元/畝,2號區片37320元/畝,3號區片35280元/畝;
(三)林地、未利用地:1號區片26480元/畝,2號區片24880元/畝,3號區片23520元/畝。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
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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