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莞樓房拆遷補償標準,東莞市房地產拆遷補償標準,東莞市房地產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房屋補償費房屋補償費,也即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這一費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二、周轉
東莞市房地產拆遷補償標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補償費
房屋補償費,也即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這一費用根據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二、周轉補償費
周轉補償費旨在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該費用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三、獎勵性補償費
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
此外,如果是農村房屋拆遷,還會涉及到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土地補償費一般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安置補助費則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總的來說,東莞市的房地產拆遷補償標準是一個綜合的體系,既考慮了房屋本身的補償,也考慮了因拆遷給住戶帶來的臨時居住不便的補償,以及為了鼓勵住戶積極配合拆遷的獎勵性補償。同時,對于農村房屋拆遷,還有額外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這些標準旨在確保拆遷過程的公平性和合理性,保障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九條
對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
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質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最低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對分別委托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
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訂。
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
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
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
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價總額的30%。
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四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
(一)產權不明晰的;
(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
(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
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
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
第三十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
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收回被拆遷房屋相關的權屬證書,在拆遷完畢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東莞市在2018年針對經濟補償制度進行了新規定,主要細化了經濟補償標準的相關規則。依照該規定,東莞市勞動者離職經濟補償標準采用了月平均工資服務年限的計算方式。具體而言,以下是東莞市2018年勞動者離職經濟補償標準;
1、對于累計工齡不滿1年的員工,其月平均工資的經濟補償為0.5個月工資。
2、對于累計工齡滿1年不滿2年的員工,經濟補償為1個月工資。
3、對于累計工齡滿2年不滿10年的員工,經濟補償為1.5個月工資,工齡每增加1年再加0.5個月工資。
4、對于累計工齡滿10年及以上的員工,經濟補償為12個月工資,工齡每增加1年再加0.5個月工資,累計補償不超過24個月工資。
莞市是廣東省的一個地級市,其勞動力市場較為活躍。在東莞市,勞動者離職時可以獲得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是指用一定的經濟安排或措施來補償因企業減員、停產或破產而造成的勞動者損失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綜上所述,這只是東莞市規定的最低標準,企業也可以根據情況酌情提高補償標準,但是不能低于規定的最低標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在勞動者到公司工作滿一定年限或者具備一定條件時,企業應該向勞動者支付一定的經濟補償。具體而言,勞動者工作滿一年但不滿十年由公司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工作滿十年由公司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之后每滿一年增加0.5個月經濟補償。總之,經濟補償是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企業應該認真履行相關規定,健全相關制度,確保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得到切實保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東莞市城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第二十八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九條被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條被拆遷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根據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結構、質量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評估時點以房屋拆遷公告發布之日為準。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補償,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被拆遷房屋補償金額達不到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標準支付。最低補償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一條被拆遷房屋和補償安置用房的價格,由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確定。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協商不能達成協議的,可以共同或者分別委托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共同委托不成或者對分別委托評估的結果有異議的,經拆遷當事人申請,可以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采用隨機抽取的方式確定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原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估價;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技術鑒定。拆遷房屋的評估技術規范、評估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制訂。具備房屋拆遷評估資格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房產管理部門定期公布。第三十二條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差價。實行貨幣補償,或者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需補房屋差價的,應當在被拆遷人搬遷前一次性支付補償款或者差價款。由被拆遷人向拆遷人支付所調換房屋差價的,被拆遷人可以分期付款,首期付款不低于差價總額的30%。第三十三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第三十四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房屋,可以由市房產管理部門代管:(一)產權不明晰的;(二)所有人死亡并且尚無法確定繼承人的;(三)所有人下落不明又無合法代理人的。拆遷由房產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人應當與代管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公證。被拆遷房屋應當依法辦理證據保全。被代管房屋的所有人出現或者繼承人確定的,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將產權調換的房屋或者貨幣補償款及其銀行利息返還該所有人或者繼承人。第三十五條拆除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第三十六條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在過渡期限內,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安排住處的,拆遷人應當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使用拆遷人提供的周轉房的,拆遷人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的標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第三十七條拆遷人不得擅自延長過渡期限,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按時騰退周轉房。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對自行安排住處的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對周轉房的使用人,應當自逾期之月起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第三十八條拆遷人應當收回被拆遷房屋相關的權屬證書,在拆遷完畢后到有關部門辦理注銷手續,有關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應當為被拆遷人辦理所調換房屋的產權登記手續。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及時給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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