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府河樓房拆遷補償,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起訴嗎,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如果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
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提起訴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因此,如果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的三年內提起訴訟。
另外,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相關規定,雖然該條例主要適用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但其中的一些原則也可以借鑒到農村拆遷補償的情境中。例如,該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補償協議訂立后,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補償協議約定的義務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這表明,在拆遷補償問題上,當事人有權利通過訴訟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綜上所述,對保定市農村拆遷補償標準有異議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內提起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提起訴訟前,建議咨詢專業律師,了解具體的訴訟程序和注意事項。
保定農村房屋拆遷補償標準如下:
1、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一定的補助和獎勵。
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2022年保定市政府規定:
1、搬遷費:征收住宅房屋時,一次性搬遷的,20元/m2;自行過渡搬遷的,40元/m2;征收非住宅房屋時,一次性搬遷的,25元/m2;自行過渡搬遷的,50元/m2;
2、臨時安置費:征收住宅房屋時,被征收人或執行國家租金標準的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過渡的,產權調換,16元/m2;選擇貨幣補償和現房安置的,按16元/m2。征收非住宅房屋時,選擇產權調換的,20元/m2;選擇貨幣補償的,按20元/m2;
3、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按征收房屋造成的實際財產損失進行補償。
綜上所述,具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實施征收:
(一)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五)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六)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的建設活動,應當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第(五)項規定的成片開發并應當符合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
法律分析:
保定市府河片區拆遷范圍東至玉蘭大街,西至永華路,南至三豐路,北至天威路,總占地面積1500余畝。單競秀區拆遷范圍郎莊、大車、大車辛莊、馬廠、王七里店、大祝澤、二臺、小車、前屯村、沈莊。代莊、東尹莊、曹莊、張莊、大邊坨、周莊、高屯、大馬坊、楊莊、小營、東賢臺、中賢臺、大陽西街、大陽東街、東馬池、焦莊、樊莊、徐莊、徐河橋、前辛莊、東金莊、后辛莊、東后營、頭臺、東百樓、蔡莊、北張莊、柴樓、銀定莊、楊莊、后營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農村土地征用補償的標準是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保定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及拆遷補償標準》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依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城市房屋拆遷必須符合城市規劃,有利于城市舊區改造和生態環境改善,保護文物古跡。
第四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的承租人應當在規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辦法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或個人。
第五條
保定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全市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督管理。保定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辦公室是本市人民政府的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實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二)參與制定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的規范性文件;
(三)審查房屋拆遷計劃、補償安置方案,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發布房屋拆遷公告;
(四)負責房屋拆遷單位的資質審查,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書;
(五)對房屋拆遷過程中的房地產評估活動和拆遷補償安置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六)調解和裁決房屋拆遷爭議;
(七)管理房屋拆遷檔案資料。
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本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被拆遷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按照各自職責,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應協助做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七條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應當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文件和資料:
(一)房屋拆遷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批準文件;
(三)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
(四)國有土地使用權批準文件;
(五)城市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批準的拆遷范圍圖和新建項目平面規劃圖;
(六)拆遷計劃、補償安置方案、被拆遷房屋和被拆遷人情況登記表;
拆遷計劃包括: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搬遷回遷時限、新建房屋開、竣工時間等。
補償安置方案包括:被拆遷房屋及其附屬物的使用性質、產權歸屬、面積、被拆遷人的戶數及住房情況;各種補償和補助費用概算及發放時限、安置房屋標準和地址、過渡方式及其他內容。
(七)房屋拆遷單位資格證書,實施委托拆遷的委托合同書;
(八)辦理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證明;
(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在拆遷范圍內公布。在拆遷之前,應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拆遷方案、拆遷政策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第十條
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拆遷。從事房屋拆遷的單位必須依法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從事房屋拆遷工作的人員須取得崗位合格證書后,方可上崗從事房屋拆遷工作。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一條房屋拆遷許可證核發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房屋的新建、擴建、改建等;
(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抵押、租賃等;
(三)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劃、土地、房產、城建等管理部門在拆遷期限內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二條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須簽訂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統一制發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協議書應載明下列內容:
(一)被拆遷房屋的位置、權屬、面積、用途等;
(二)補償方式和補償金額;付款方式、付款期限等;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位置、面積、價格和結算方式等;
(四)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各種補助費的數額、計發時間等;
(五)違約責任;
(六)拆遷當事人認為應當約定的其他事項。
拆遷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補償安置協議書,可以由公證部門公證。拆除依法代管的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書必須由公證部門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三條實施房屋拆除的施工單位,必須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第十四條
被拆除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用途等,依據依法取得的《房屋所有權證》標明事項確認。未標明的,以被拆遷房屋產權檔案中載明的事項為準或依照城市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的用途確定。
第十五條
本辦法涉及的被拆遷房屋和安置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須由持有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證書》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
拆遷人有權選擇具備評估條件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實施評估。評估費用由拆遷人承擔。評估時,應通知拆遷人、被拆遷人到場。拒絕到場的,評估照常進行。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權要求評估機構就評估結果作出說明。
具體的評估管理規定和評估規則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另行制訂。
第十六條被拆遷房屋的基準價格、單方工程造價、重置價格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市物價管理部門,在每年初公布。
基準價格按照上一年度同類區域、同類用途、同類結構新建房屋市場平均價格分別確定。
單方工程造價、重置價格按照上一年度同類區域建造相同用途、相同結構、相同標準房屋的價格分別確定。
第十七條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后,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八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受理后,可先行調解。經調解無效的,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已對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進行。
第十九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條
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行人所在單位和被拆除房屋所在地的基層組織應當派人協助執行;被執行人應當到現場,拒絕到現場的,強制拆遷照常進行;運至指定處所的被執行人的財物應當交給被執行人接收,被執行人拒絕接收造成損失的,由被執行人承擔責任;強制執行過程和搬遷的財物,執行機關應當記入筆錄,由執行人員、被執行人員及其他在場人員簽字或蓋章,被執行人員拒絕簽字或蓋章的,由執行人員和其他在場人員簽字、蓋章,即視為有效。強制拆遷所發生的費用,由被執行人承擔。
第二十一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經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辦理房屋拆遷許可變更手續。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讓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二條
拆遷人實施拆遷之前,必須具有與其拆遷補償安置任務量相適應的資金,并足額存入金融機構的專門賬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三條房屋拆遷中涉及到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名木古樹等,應依照有關法津、法規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須于完成拆遷工作之日起
3日內向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驗收申請。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會同市規劃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后,簽發拆遷驗收合格證明。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人占用工作時間參加拆遷會議或搬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給予三天公假,被拆遷人所在單位應按出勤對待。
第二十六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房屋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房屋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七條拆遷人應當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重置價格結合剩余年限給予補償。
第二十八條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除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外,拆遷人可以選擇拆遷補償方式。
第二十九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公布的拆遷區域(位)各類房屋基準價格為基礎,結合被拆遷房屋的建筑結構、建筑面積、新舊程度、環境、層次、朝向等因素評估確定。
第三十條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據被拆除房屋的貨幣補償金額和所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結算差價。
安置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應由具有法定資格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三十一條
拆遷住宅房屋的平房、非單元式樓房,應增附屬設施補貼。被拆遷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權面積內小于容積率0.60的,其小于部分按拆遷區域(位)普通單元式住宅樓房的基準價格的30%給予補償。
被拆遷房屋現狀容積率,按照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除以土地面積計算。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和土地面積,按照被拆遷人提交的依法取得的房地權屬證明文件標明的面積確定。
第三十二條
拆遷人應提供符合國家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用于拆遷安置。拆遷區域新建房屋與被拆遷房屋使用性質相同的,應當優先安置要求在拆遷區域實行產權調換的被拆遷人。
第三十三條
對被拆遷房屋評估結果應書面通知拆遷當事人。拆遷當事人對評估機構的評估結果持有異議的,可在接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委托具備評估條件的其他房地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照下列規定確定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和支付評估費用。
(一)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小于或者等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的,按第一次評估的價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支付;
(二)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大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五小于百分之十的,按照兩次評估價格的平均值確定。第二次評估費用由第一次評估的評估機構承擔;
(三)兩次評估價格的差額等于或大于第一次評估價格的百分之十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選擇資質等級高于原評估機構且信譽度高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并按第三次評估結果確定。第三次評估費用由第一次評估、第二次評估與第三次評估的評估價格差額大的評估機構承擔。
在本條規定的申請二次委托評估時限內,拆遷當事人不申請二次委托評估,又不搬遷的,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按第一次評估價格確定,并作為裁決的依據。
第三十四條拆遷公益事業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拆遷非公益事業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適當貨幣補償。
第三十五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方式,又不支付房屋產權調換差價而與拆遷人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拆遷人可以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并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七條
拆遷按照城鎮住房制度改革的標準價購買的住宅房屋,拆遷人應當通知售房單位。被拆遷人要求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根據《房屋所有權證》裁明的產權比例分別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要求實行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進行產權登記時,應當注明產權比例。
第三十八條拆遷房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有住宅房屋和單位自管的公有住宅房屋,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公有住宅房屋可以按照房改政策出售給房屋承租人。房屋承租人購買現住房后作為被拆遷人,由拆遷人給予補償。
(二)被拆遷人可以通過協商收購房屋承租人享有的公有住宅房屋使用權,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三)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異地安置,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被拆遷人提供的異地安置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應不低于被拆除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雙方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第三十九條
拆遷公有出租非居住房屋,被拆遷人已對房屋承租人進行了安置的,實行貨幣補償。實行產權調換的,應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安置房,由被拆遷人安置承租人,租賃關系繼續保持。
第四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為孤老、孤殘、孤幼和享受民政部門核發的城鎮居民最低社會保障金的,并且他處沒有住房,在此長期居住,依據有關證明,拆遷人應當給予適當照顧或者用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購買等價值量的房屋安置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
拆遷人提供的等價值量的安置房屋面積和使用功能應當不低于被拆遷房屋的面積和使用功能。
第四十一條
拆遷范圍內的市政公用設施需要拆遷的,拆遷人應向有關部門申報,取得批準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所需遷建費用由拆遷人負責。有關部門不得借故拖延時間,影響拆遷。
第四十二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四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四十四條安置房屋的低層應照顧年老或有明顯殘疾者。安置房屋分配要堅持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十五條
對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的安置用房不能一次到位的,可以采取過渡方式。安置房為多層樓房的過渡期限不超過十八個月,安置房為高層樓房的按建設管理部門規定的建設工期為準。
第四十六條拆遷人應按照被拆遷房屋的建筑面積向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并按下列標準辦理;
(一)搬遷補助費: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的每平方米8元,自行過渡搬遷的每平方米16元;非住宅房屋,一次性搬遷的每平方米12元,自行過渡搬遷的每平方米24元。
(二)臨時安置補助費: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找房屋過渡的,自搬遷之日起,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每平方米每月5元,實行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每月5元一次性發給三個月;非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每平方米每月8元,實行貨幣補償的按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發給三個月。
臨時安置補助費按月計算,15天以下的按半月計算,16天以上的按整月計算。
第四十七條由于拆遷人的責任使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延長過渡期限的,按下列標準增發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遷房屋承租人自行過渡或由其單位安排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半年以內的增加25%,逾期滿半年不滿一年的增加50%,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增加75%,逾期滿二年以上的增加100%。
增加的臨時安置補助費按上述時間分段計算。
(二)被拆遷人或者被拆除房屋承租人由拆遷人提供周轉房過渡的,從逾期之月起,以規定標準為基數,按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積發給臨時安置補助費,逾期一年以內的每平方米每月發給25%,逾期滿一年不滿二年的每平方米每月發給50%,逾期滿二年以上的每平方米每月發給75%。
第四十八條
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造成停產、停業的,拆遷人應對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按拆遷時實有職工人數和全市上年度月人均工資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補助費。其中,實行產權調換的,按6個月計發,實行貨幣補償的,按1個月計發。
第四十九條被拆遷房屋的管道燃氣和有線電視設備,由拆遷人按有關部門規定的安裝費用補償,固定電話、空調按一次性移機費用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三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定,轉讓拆遷業務的,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四條
對拒絕、阻礙房屋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五十六條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房屋拆遷管理及補償、安置規定。
第五十七條在城市規劃區內征用集體土地,地上房屋等附著物的補償依照《河北省土地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本《河北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辦法》制定相關的具體管理規定。
一、城市房屋拆遷的種類和程序
一、城市房屋拆遷的種類和程序
城市房屋拆遷的基本程序如下:
1、申領規劃用地許可證;
2、編制拆遷計劃和方案
3、申領拆遷許可證
4、發布拆遷公告
5、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6、實施拆遷
二、城市房屋拆遷的形式
實施城市房屋拆遷,有兩種形式:
1.自行拆遷,即拆遷人自己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安置和補償。拆遷人自行拆遷的,應當對拆遷工作人員進行業務培訓,使其掌握拆遷業務知識。
2.委托拆遷,即拆遷人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即拆遷單位)進行房屋拆遷。房屋拆遷主管部門不得接受拆遷委托成為被委托人。
法律分析:
拆遷補償是指拆遷人對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依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定給予的補償。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還可以選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補償方式。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保定府河片區拆遷
●保定府河片區拆遷安置法
●保定府河片區回遷通知
●保定府河片區拆了干什么用
●保定府河片區2020年分房消息
●保定府河改造計劃
●保定府河片區改造效果圖
●保定府河安置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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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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