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上樓房屋拆遷補償,上海農村上樓安置政策,為合理引導并推動浦江鎮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有效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努力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根據上級部門關于鄉村振興戰略及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要求,結合浦江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意
為合理引導并推動浦江鎮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有效維護農民宅基地合法權益,努力實現農村土地資源集約節約高效利用,根據上級部門關于鄉村振興戰略及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的要求,結合浦江鎮實際,制定本實施意見。
一、政策依據
1、《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
2、《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改善本市農民生活居住條件和鄉村風貌進一步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見》(滬府規〔2019〕21號)
3、《關于推進閔行區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工作方案》(閔府發〔2019〕15號)
4、《關于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見》(閔府規發〔2019〕5號)
二、基本原則
1、自愿退出,方式多樣。推行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上樓工作以居住戶自愿退出為基本原則,對居住戶自愿永久退出宅基地的,將采用實物安置、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供居住戶選擇。
2、依法依規,客觀公正。推行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上樓工作將嚴格遵守《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切實改善本市農民生活居住條件和鄉村風貌進一步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若干意見》、《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和《閔行區關于加快推進農民相對集中居住的政策意見》、《閔行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等文件精神,做到公開、公平、客觀公正。
3、保障利益,獎補結合。推行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上樓工作將以確保居住戶的切身利益為前提,把補償政策與獎勵政策有機結合,有序開展,順利推進。
4、民生優先,有序推進。推行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上樓工作以重點解決民生問題,矛盾突出區域現行試點原則有序推進。近階段以“三高二區”(高鐵、高速公路、高壓線、生態敏感區、環境綜合整治區)、鄉村振興示范村、保留保護村以及規劃居住點范圍外戶數較少的自然村為重點,逐步開展農民相對集中居住工作。
三、適用對象
納入浦江鎮農民相對集中居住上樓項目實施范圍內的上樓戶。
四、核定面積
核定上樓戶的有證有效建筑面積是以農村宅基地使用證、房地產權證及建房批準文件記載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結合安置人口情況核定(以下簡稱“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
(一)安置人口
按照《上海市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6號令)及《閔行區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實施細則》(閔府規發 [2019]6號)中的相關規定,結合浦江鎮的實際情況,以浦江鎮農村宅基地使用權審核表或建房批準文件上記載的人員姓名作為依據,進城鎮集中居住戶現有戶籍人口較原立基人口有新增人口的,經篩選審核,增計安置人數。如上樓戶符合分戶條件的,按照分戶政策的相關規定實施分戶備案后,進行上樓安置。
計入安置人口的須符合下述條件:
(1)新增人口符合市、區兩級政府關于農村村民住房建設管理辦法規定的村民建房條件,項目區外無其他宅基地或分戶建房,與原立基人口有直系親屬關系,且戶口在現有宅基地房屋內的。
(2)新增人口中2001年1月1日以后出生,父母至少一方為農業戶口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本人城鎮居民戶口地址以及生產、生活在本村的人員,可以計入戶內。領取本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一戶只能享受該政策一次)。
(3)原立基人口或符合農村建房條件的新增人口中,戶口暫時遷出的現役軍人(武警)、在校學生、服刑人員,以及符合區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人員,可以計入戶內。
(4)在本村內由于征地的原因辦理了農轉非的且未享受過動遷及其他福利(如分房、安排工作等)政策的人員可計入安置人口。
(5)新增人口需先沖抵下列對象:a、原立基人口中已死亡、戶口已遷出的;b、原立基人口中因宅基地征收(拆遷)已享受補償安置或者已參加集體建房的;c、原立基人口中已享受福利分房、國家住房補貼的。
(二)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
核實合法有效審批、登記建筑面積、新增人口及現有農業人口情況后,結合下列表格中符合條件的安置人數對應的建筑面積標準,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原房屋有證有效建筑面積低于表格中人數所匹配的建筑面積的,差額面積作為應建未建建筑面積計入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原房屋有證有效建筑面積高于表格中人數所匹配的建筑面積的,原房屋有證有效建筑面積即為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不再增計建筑面積(戶內無符合條件的安置人口時,原房屋有證有效建筑面積即為核定有證有效建筑面積)。
上海農村宅基地動遷政策:
1、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后,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該規定表明法律并未禁止農民出租、出賣住房,而是在農村村民出賣住宅以后,農民喪失了再申請宅基地的權利;
2、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消滅時,應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手續,該條款也表明了宅基地是可以轉讓的;
3、因此我國的基本法沒有禁止農村房屋的買賣;
4、農村的住宅不得向城市居民出售,也不得批準城市居民在農民集體土地建住宅,有關部門不得違法為建造和購買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和房產證。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從這些規定中似乎可以看出城鎮居民購置農村住宅是違法的。因此可以認為法律是允許農村房屋買賣;
5、實踐中,城市郊區集體土地上的農村房子買賣很多,也沒有辦理過戶,拆遷時,也給與了補償,只是價格低一點。
農村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占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包括已經建設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已經建設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類型。我國土地和房屋是分別實行管理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律師分析:
征地房屋補償,應當遵循“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
第五條 補償主體與實施部門。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下屬的征地事務機構(以下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六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程序。征地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房屋拆遷,根據評估,參照房屋的結構以及新舊,以每平米多少錢來計算補償金。另外還可選擇產權換置,以拆遷房屋面積換得拆遷方旗下相同面積的房產。而土地補償,則是根據它的性質分檔次,按每畝多少錢來算補償金。房屋估價往往是由被拆遷房屋的市場單價和它的建筑面積相乘,若得出的房屋市場單價低于標準的話,則按同等房屋均價來算。貨幣補償通常聘請專門的評估機構來完成房屋的估價,從而根據結果來進行補償金的計算,做到有據可循。同時還對會市場房價加以分析,對所拆遷的房屋進行估算,從而算出房產均價。同時產權置換也需進行房屋評估,根據它的價值,再來實行等價置換。
根據拆遷房屋大小,在拆遷方所提供安置區域,獲得相應面積大小的房屋。但置換還需根據它的價值,來進行折算,實行調換。由于大部分地區都在不斷建設和發展,因此拿地成本和房價一直走高,因此拆遷補償,不能單單使用一種方式。像一些特殊情況,就需要將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組合實行,例如拆遷的房屋,和置換房屋面積相差太大。您可以根據您房屋的具體情況結合上訴補償標準估算自己房屋的補償款,如果征收方給您太低,不合理的話,您也可以運用法律途徑來維護合法權益。
2021上海動遷的補償標準為∶
1、房屋補償費,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日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劑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該項標準是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來加以確定。
法律依據:
《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
第五條補償主體與實施部門。區(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征地房屋補償工作。區(縣)土地管理部門下屬的征地事務機構(以下稱“區(縣)征地事務機構”)具體實施征地房屋補償工作。
第六條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程序。征地房屋補償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補償安置程序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上海農村征收政策主要是《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滬府發(2011)75號以及《關于貫徹實施<上海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暫行規定>的若干意見》,其次就是各區各征收基地根據該征收地塊的具體情況制定的征收口徑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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