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文件,太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補充規定,為了保證我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建設拆遷管理作如下補充規定。第一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
為了保證我市房屋拆遷工作的正常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對《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建設拆遷管理作如下補充規定。
第一條凡在本市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進行房屋拆遷的,均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市房地產管理局是市政府負責全市房屋拆遷安置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一)擬定本市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對全市房屋拆遷進行監督、協調、指導;
(二)審批拆遷單位資格,核發《房屋拆遷資格證》;
(三)對城市房屋拆遷進行審批,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第三條各城區(郊區)建設局是各城區(郊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范圍內房屋拆遷安置的管理部門,具體組織本區地域范圍內的拆遷安置工作。
第四條進行房屋拆遷應持國家或省市批準文件、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向市房地產管理局提出拆遷申請,經批準并發給《房屋拆遷許可證》后,到被拆遷地段所在的城(郊)區建設局辦理有關拆遷事宜。
涉及變更土地使用權和使用性質的、要經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條市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收取兩元的拆遷管理費。
實施委托拆遷的,被委托人須持有市房地產管理局核發的《房屋拆遷資格證》;
委托拆遷必須簽訂委托合同;
拆遷管理部門不得接受委托拆遷;
委托拆遷可收取動遷費。
第六條在本市房屋重置價格未正式制定前,各類房屋拆遷補償標準暫以并政發(1983)83號《太原市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二倍執行。
第七條拆除房管部門的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安置用房和被拆遷的房屋之間不結算差價,拆遷人也不給房管部門補償。非住宅用房的,參照《條例》第二十一條執行。
第八條拆遷單位和個人住宅房屋,以產權調換形式償還的,償還的建筑面積與原建筑面積相等的,按重置價格結算結構差價;償還的面積不足原建筑面積的,不足面積按重置價格結算;償還建筑面積多于原建筑面積的部分,多出的面積屬于安置標準內的按建筑安裝造價結算。超過安置標準的部分,按商品房價格結算。
第九條按照城市規劃進行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所引起的拆遷安置,拆遷人對被拆遷人原則上異地安置。對于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的住戶,每戶可以適當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十平方米。
第十條拆除住宅房屋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拆除單元式樓房,按原拆除面積安置;
(二)拆除平房安置單元式樓房的,仍按并政發(1987)15號《太原市城市建設管理辦法(試行)》第三章第七十五條規定的標準安置;
(三)超過安置標準五平方米以上(含五平方米)的,由居住者以建安造價交納超面積安置使用費,以費抵頂租金;
(四)各建設單位收取的超面積安置使用費,交產權管理單位專項儲存,用于抵交房租,不得挪用;第十一條拆遷人不能一次性安置被拆遷入時,應當安置臨時過渡房屋。被拆遷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
在被拆遷人搬家和自行臨時過渡期間,一次性安置的搬家補助費每戶為八十元,臨時安置的付兩次搬家費;被遷戶自行找房過渡的,每人每月補助十二元;由被遷戶所在單位解決周轉房的,補助被拆遷戶每人每月六元,并以每人每月六元補助其所在單位;由拆遷人負責安排臨時房屋周轉的,不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但免收房租,并補助臨時居住地距其工作、學習地點1.5公里以上人員交通費。
第十二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對補償形式和補償金額、安置房面積、安置地點、搬遷過渡方式以及過渡期經協商達不成協議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裁決。
被拆遷人在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城區(郊區)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責令限期拆遷的決定。逾期不搬遷的,城區(郊區)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由城區(郊區)建設局轉請市房地產管理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或受委托拆遷單位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房地產管理局以警告,責令停止拆遷,并按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未取得拆遷許可證或未按拆遷許可證的規定擅自拆遷的,按拆遷面積每平方米處十元至五十元罰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遷資格證書的單位進行拆遷的,對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分別處以三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擴大或縮小安置范圍的,處三千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十四條拆遷人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拆遷期限或擅自延長過渡期的,由拆遷人加倍付周轉補助費;由拆遷管理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定處罰:
(一)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限六個月以上不足一年的,處一萬元至三萬元罰款;
(二)超過拆遷期限或延長過渡期一年以上,處三萬元至五萬元罰款。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太原市房地產管理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國有土地上的拆遷安置可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一、上海農村拆遷政策
拆遷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格確定。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規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的價格,結清產權調換的差價。房屋拆遷補償標準的計算公式:
拆建單位依照規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地人民政府根據本地的實際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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