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自治區最新拆遷補償辦法,寧夏農村拆遷補償包括什么,包括下列內容:1 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
包括下列內容:1.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法律依據】《土地管理法》第47條第1款,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法律分析:
寧夏企業拆遷補償標準:1、因為拆遷對企業地上物的損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等;2、對拆遷造成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損失的補償,也可適當補償預期的經營費用;3、物資運輸費用和搬遷費用的補償;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具體的補償金額根據寧夏的實際經濟情況和國家的相關法律而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一、征地
1、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為。現征地一般指征收。
2、特征
征收土地就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有土地的強制手段。征收土地具有以下特征:
(1)征地是一種政府行為,是政府的專有權力
(2)必須依法批準;
(3)補償性。要向被征用土地的所有者支付補償費,造成勞動力剩余的必須予以安置;
(4)強制性。
(5)權屬轉移性。土地被征收后,其所有權屬于國家,不再屬于農民集體。
(6)征地行為必須向社會公開,接受社會的公開監督。
二、寧夏征地標準
根據相關規定,寧夏最新征地補償標準如下:
1、征收耕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3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萬元。
2、征收基本農田補償標準旱田平均每畝補償5.8萬元。水田平均每畝補償9.9萬元。菜田平均每畝補償15.6萬元。
3、征收林地及其他農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8萬元。
4、征收工礦建設用地、村民住宅、道路等集體建設用地平均每畝補償13.6萬元。
5、征收空閑地、荒山、荒地、荒灘、荒溝和未利用地平均每畝補償2.1萬元。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將被征地農民納入相應的養老等社會保障體系。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主要用于符合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險等社會保險繳費補貼。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籌集、管理和使用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
一、拆遷補償費用包括
1、土地補償費:征用菜地、園地、水澆地、人工草地、人工魚池,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至六倍補償;征用旱地、葦地、天然草地、林地,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征用墾荒五年以內的耕地和輪歇地、空閑地、撂荒地、湖泊,每畝按被征用前三年全村耕地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征用宅基地,按鄰近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給予補償。
2、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畝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但是,每畝被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征用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3、按上述標準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仍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的,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二十倍。
二、征地賠償方式新變化
1、征地方式上國家重點項目實行統征包干;征地制度上完善國土資源、財政、監察、審計部門組成的統一征地拆遷安置補償工作領導小組和辦事機構,打破國土資源部門單獨征地的慣例,將廉政監督“關口”前移;
2、在征地前,項目建設單位與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對征地范圍進行實地踏勘、錄像,堅決制止征地范圍內的搶建、搶栽、搶種現象;補償費用支付方式上實行“一卡通”到農民手中,避免挪用和截留。
三、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
1、加強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的管理。鐵路建設項目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對征地拆遷補償費實行專戶管理,轉賬核算,專款專用,封閉運行。要為被征收人開設專用賬戶,采用“一卡通”形式,及時足額將征地拆遷補償費用兌現到位。
2、做好檔案資料整理工作。鐵路建設項目沿線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切實做好原始丈量登記表、征地拆遷協議書、補償款發放簽領表等資料的整理歸檔工作,保證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
3、強化征地拆遷補償費用監管。各縣(市)區人民政府要組織本級財政局、審計局、監察局等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征地拆遷補償費用使用情況進行檢查,確保資金依法依規使用。
律師解答:
寧夏企業拆遷補償標準:1、因為拆遷對企業地上物的損失,主要是房屋、建筑物和地上附著物等;2、對拆遷造成的企業停產停業的損失的補償,也可適當補償預期的經營費用;3、物資運輸費用和搬遷費用的補償;4、基于拆遷政策發生的獎勵費用。具體的補償金額根據寧夏的實際經濟情況和國家的相關法律而定。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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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鄒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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