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垃圾場拆遷補償,西安市農田征地補償標準是多少,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1356元 畝;平均補償倍數:27倍;平均標準:36622元 畝。一、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
統一年產值平均標準:1356元/畝;平均補償倍數:27倍;平均標準:36622元/畝。
一、征地補償費的計算方法是什么
1、征用耕地的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用耕地的補償費標準,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具體規定。屬于有收益的非的土地補償費,可按該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6倍計算,征用無收益的耕地不予補償。征用柴山、灘涂、水塘、葦塘、經濟林地、草場、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補償標準為該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
2、征用人工、養殖場、宅基地、果園及其它多年生經濟作物的土地,按鄰近耕地補償標準計算。
3、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標準,由省、規定。
4、被征用土地上的附著物,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自行制定。參照建筑造價折多少,補償多少。
5、征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按國家有關規定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標準為: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7000-元;50萬以上不足百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地,繳納5000-7000元;不足10萬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畝菜地,繳納3000-5000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根據以上標準,確定自己的標準。但不得超出以上標準限額。
西安農村征收土地補償標準
第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西安市征用土地條例》
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
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
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
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
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征地補償標準
征地補償標準是指在市鎮行政區的土地根據政府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內,依據土地類型、土地年產值、土地區位登記、農用地等級、人均耕地數量、土地供求關系、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城鎮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據片區劃分用于征地補償綜合計算的標準。拆遷補償標準的調整由市縣人民政府公布。我國法律規定各地政府應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當地人均收入增長幅度等情況,每2至3年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逐步提高征地補償水平。如今實施的征地補償標準已超過規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時調整,將不予通過用地審查。各類具體的價格補償標準由區縣物價局依據當地經濟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況進行定價。
法律分析: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法律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新建西安至延安鐵路工程建設有關問題的通知》三、關于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政策及標準西延高鐵工程建設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按有關各方共同確認的實際清點丈量的數量、質量據實結算。擬訂具體補償標準如下:(一)永久用地。1.征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5000元/畝(含土地補償和安置補助費),涉及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細化分解并公布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按同區域同類在建重點項目補償標準執行,城區和城市規劃控制區以外未達到省政府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的按照不低于公布的最低補償標準執行。2.林(草)地補償費按綜合價120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5%林地管理費);退耕還林地補償費按綜合價40500元/畝(含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林木補償費和5%林地管理費)。3.青苗補償費:1200元/畝。4.砍移樹木補償費:砍移成片果樹20000—40000元/畝;砍移成片景觀樹木20000元/畝;林(草)地成片林木(草坪)5000元/畝;其他土地上零星樹木按3000元/畝綜合價補償。5.建構筑物拆遷補償:房屋(含窯洞)拆遷按土木房(含土窯)650—750元/平方米、磚木房750—850元/平方米、磚混房(含磚、石窯)900—1050元/平方米進行補償,各市、縣(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予以細化。其他建構筑物、苗圃、風景樹拆遷及文件未明確規定的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補償標準執行。6.被拆遷戶搬遷及過渡費5000元/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拆遷另增加獎勵費5000元/戶。7.被拆遷群眾安置工作由當地政府負責,安置政策按當地縣級以上政府現行安置政策及標準執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補劃宅基地安置用地。被拆遷戶安置“三通一平”工程補助費7萬元/戶,由當地政府包干使用,采取集中或零散安置的方式切實解決好被拆遷群眾的居住問題。上樓安置涉及相關費用應經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認。8.涉及企事業單位拆遷、國有土地補償及特殊路段、特殊建構筑物拆遷補償,由省自然資源廳商有關各方共同確定。9.因項目建設需要遷改的電力、通信、廣播電視線路、管道、礦井、道路及水利設施,由市、縣(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產權單位拆除或遷移,按成本予以補償。10.對違章建筑和到期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依法拆除。對建設項目放線埋樁后違法違規搶建的房屋、設施和搶栽樹木、搶種作物一律不予補償。11.征地范圍內現存的地表垃圾,按屬地管理的原則由所在縣(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清理并承擔相關費用;建設單位負責具體銜接工作并應做好用地交付后的鐵路用地圍護及監管工作,防止傾倒新的垃圾。(二)臨時用地。1.建設施工臨時用地應盡量利用荒地和劣地。臨時用地涉及青苗、地面附著物、建構筑物等補償,參照永久用地補償標準執行。2.取(棄)土、棄碴償還用地補償標準(建設工期內)為17000元/畝;鐵路施工其他臨時用地年補償標準為1500元/畝。3.臨時用地審批按照相關規定執行。臨時用地單位應在當地自然資源部門及時辦理臨時用地手續,并簽訂相關臨時用地協議。4.臨時用地復墾按照《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和《土地復墾條例實施辦法》(原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等有關規定執行。(三)鐵路回收地。鐵路回收地依據鐵路部門提供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及相關資料確定,按6000元/畝綜合標準補償(含青苗及地面附著物補償)。(四)其他相關問題。1.項目建設涉及占用耕地的,由項目建設單位與市、縣(區)政府或自然資源部門簽訂補充耕地協議,在本行政區域內實現占補平衡;涉及易地補充耕地的,按照易地占補平衡有關規定辦理。耕地開墾費標準按照原省國土資源廳等三部門印發的《關于耕地開墾費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有關規定執行。2.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參照在建省級統征項目做法在征地拆遷費用中列支。3.耕地占用稅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法實施辦法》及陜西省的有關規定執行。4.征地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按省上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市征用土地條例》第十五條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第十六條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第十七條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第十八條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第十九條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
征收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第十四條 征用集體所有的土地,建設用地單位應當向被征地單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屬于個人的青苗補償費和附著物補償費由被征地單位支付給所有權人。第十五條 土地補償費標準,按該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以下稱年產值)計算。征用耕地按年產值四至六倍補償;征用有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年產值二至三倍補償;征用無收益的其他土地按其相鄰耕地標準的50%補償。被征用土地年產值按照當地人民政府統計部門提供的數據確定。第十六條 安置補助費按下列標準確定:
(一)征地前人均占有耕地二畝以上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三倍;
(二)人均占有耕地一畝以上二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五倍;
(三)人均占有耕地五分以上一畝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七倍;
(四)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上五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八倍;
(五)人均占有耕地三分以下的,為該地年產值的十倍。第十七條 按照本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不能使被安置的村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適當增加安置補助費。但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該地年產值的二十倍。第十八條 被征用土地上有青苗的,不得鏟除。確需鏟除的,必須經同級土地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并支付青苗補償費。已下種的,按當季產值的50%補償;在生長期的,按當季產值的70%補償;在成熟期的,按當季產值補償。第十九條 被征用土地是整片林地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被征用土地上零星樹木的補償標準為:幼齡樹,按栽種投資的二至五倍補償;中齡、成熟樹木,以出材量按國家規定價格補償;有收益的經濟樹木,按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第二十條 農田水利設施中的不動產按重置價補償;已報廢的不予補償。第二十一條 被征土地上的墳墓,由統一征地機構以公告形式通知墳主在限期內遷移,并向墳主支付遷葬費;逾期未遷的,按無主墳處理。第二十二條 征地補償協議簽訂后種植的作物、樹木和興建的設施,不予補償。第二十三條 被征地單位集體所有的各項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監督,專戶儲存,主要用于發展生產、安置多余勞動力就業和社會勞動保險,不得分給個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或者占用。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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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湯振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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