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平農村拆遷補償,2021年廣西桂平市什么申請宅基地要什么條件,2021年廣西桂平市宅基地審批條件: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
2021年廣西桂平市宅基地審批條件:
1、因國家或集體建設、移民、災毀等需要遷建、重建的;
2、實施城市、村莊和集鎮規劃或舊村改造,需要調整拆遷的;
3、現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4、已具備分戶條件且原有宅基地面積尚未達到本辦法規定限額標準需重建、擴建的;
5、經縣人民政府批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引進或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確需在農村安家落戶的;
6、離休、退休、退職的職工,復員軍人和華僑、僑眷、港澳臺同胞持合法證明回原籍定居的;
7、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
此外,具備宅基地申請條件的農村村民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范圍內申請使用宅基地修建住宅的,應先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申請,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后,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核,由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本人攜帶相關材料到所在的鄉(鎮)、辦事處國土資源所申請確權登記發證。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
擴展資料:
廣西農村宅基地申請相關政策
嚴格落實農村宅基地“一戶一宅”制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戶是指公安部門頒發的戶口簿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一本戶口簿中所登記的全部家庭成員為一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
1、村集體組織成員因結婚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
2、村集體組織成員需建住宅,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并承諾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擴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
4、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
6、因人口增加,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
法律主觀:《辦法》強調,農村 宅基地使用權 審批要遵循統一規劃、合理布局和節約集約用地的原則。嚴格實行 “一戶一宅”制度,村民建新房入住后應當及時拆除廢棄的舊房,并復墾、復綠;禁止占用基本農田建住宅。嚴格控制占用非基本農田耕地建住宅;禁止村民在已查明的地質等自然災害隱患點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設定的禁止建設區建住宅;禁止城鎮居民到農村購置 宅基地 建住宅。鼓勵村民結合舊村改造、土地整治,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村內空閑地和未利用地建住宅。村內尚有未利用地、空置宅基地和空閑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建住宅。 《辦法》規定,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村民可以戶為單位申請農村宅基地:村集體組織成員因 結婚 等原因確需分戶(分戶后父母身邊須有一個子女),分戶后需要建住宅又無宅基地的;村集體組織成員需建住宅,沒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積未達到標準并承諾在宅基地標準面積內擴建住宅的;因自然災害和事故災難避險、新農村建設、移民安置、規劃調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遷另建新住宅的;遷入村集體組織落戶為正式成員且在原籍沒有宅基地的;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導致原有宅基地滅失的;因人口增加,現有宅基地面積不能滿足居住需求的。農村宅基地面積,平原地區和城市郊區每戶不得超過100 平方米,丘陵地區、山區每戶不得超過150 平方米。
廣西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1、非農村戶口不能建房
2、對宅基地超出的面積進行征稅
3、宅基地有償退出
4、不得超出兩條“紅線”
5、不得違反“一戶一宅”。
6、宅基地可以流轉
我國法律規定: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農村宅基地轉讓新政策
土地宅基地轉讓新政策: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2022年農村宅基地新政策
農村宅基地新政策是什么
宅基地可進行交易一些外出務工的農戶因在外發展已經定居城市,手中的宅基地可進行出租,入股,交易等。
1、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
探索宅基地有償使用制度和自愿有償退出機制,探索農民住房財產權抵押、擔保、轉讓的有效途徑;適時就二輪承包期滿后耕地延包辦法、新的承包期限等內容提出具體方案。
2、宅基地自愿有償退出機制
盡管農村宅基地管理歷來就沒有形成一個有效的退出機制,但是,經過長時間的試點和探索,一些地區已經開始準備全面推開這項改革了。
3、完善宅基地管理制度
(1)嚴格宅基地面積標準。
(2)合理分配宅基地。
法律分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對宅基地享有宅基地使用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三百六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三百六十五條 已經登記的宅基地使用權轉讓或者消滅的,應當及時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
根據相關法律,關于廣西農村宅基地確權如下
土地所有權、土地使用權和他項權利的確認、確定,簡稱土地確權。
是政府依照法律、政策的規定確定某一范圍內的土地(或稱一宗地)的所有權、使用權的隸屬關系和他項權利的內容。
每宗地的土地權屬要經過土地登記申請、地籍調查、核屬審核、登記注冊、頒發土地證書等土地登記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確認和確定。
宅基地可以適用于《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定》的規定,宅基地使用權在確權時主要依照以下原則:
1、1982年2月國務院發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前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超過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在《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施行后未經拆遷、改建、翻建的,可以暫按現有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2、1982年2月《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發布時起至1987年1月《土地管理法》開始施行時止,農村居民建房占用的宅基地,其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超過部分按1986年3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管理、制止亂占耕地的通知》及地方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處理后,按處理后實際使用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3、符合當地政府分戶建房規定而尚未分戶的農村居民,其現有的宅基地沒有超過分戶建房用地合計面積標準的,可按現有宅基地面積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4、非農業戶口居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5、接受轉讓、購買房屋取得的宅基地,與原有宅基地合計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按照有關規定處理后允許繼續使用的,可暫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6、繼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確定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
7、按照確權規定,確定的宅基地面積超過當地政府規定標準的,可以在土地登記卡和土地證書內注明超過標準面積的數量,以后分戶建房或現有房屋拆遷、改建、翻建或政府依法實施規劃重新建設時,按當地政府規定的面積標準重新確定使用權,其超過部分退還集體。
8、華僑原在農村的宅基地,房屋產權沒有變化的,可依法確定其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權。房屋拆除后沒有批準重建的,土地使用權由集體收回。
9、空閑或房屋坍塌、拆除兩年以上未恢復使用的宅基地,不確定土地使用權。已經確定使用權的,由集體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注銷其土地登記,土地由集體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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